浅析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在青海地区的适用

2017-08-31 10:36宋晓燕
中文信息 2017年8期
关键词:青海省

宋晓燕

摘 要:当今我国高度重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从依法治国角度出发,逐渐完善我国的法规体系。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相关规定,对更好的调节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规范纠纷双方行为都有着积极的作用。而青海省是我国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北方少数民族发祥地之一。全省少数民族多,分布广泛就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性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具体应用过程中需要我们注意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限度和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青海省 刑事和解制度 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8-0-01

在我国刑法法规体系中依据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法律纠纷,行政法律纠纷以及刑事法律纠纷。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法律纠纷的一种全新的机制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和解的形式。我国很多法律方面的学者对刑事和解制度也进行一定的分析和界定。有研究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其他人产生刑事危害以主动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法律部门对刑事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惩罚或者从轻惩罚的一种制度。不同的研究学者对刑事和解制度定义的范围和界线不同,所产生的最终结果必然不同。在这里作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包含了刑事当事人双方的自行和解解决,也可以在第三方的见证下促进双方进行和解,或者通过司法机构进行和解的一种制度和行为。刑事和解制度在青海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实行具有一定的可适用范围,需要我们深入认识到刑事和解制度在青海地区适用需要注意的问题,确保该项制度能够顺利实施下去。

一、刑事和解制度在青海省应用的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通常情况下说的是在犯罪行为产生之后,由中间调解人从中调解,使犯罪行为当事人和受害人直接达成协议,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多种性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一种行为,对刑事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害人所产生的损失,给刑事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重返社会。刑事和解制度强调的是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和刑事人权益的平衡。刑事和解制度在青海地区应用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1.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追求就是将刑事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回复,而刑事和解制度体现的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刑事人社会回归的双重价值,有利于较为全面的实现社会主公正公平。由于青海省属于典型的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能够从根本上提供化解矛盾的可能,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最终促进民族群众人团结一致,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目的。

2.有利于人权保障,提高司法效率

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既包含被害人的人权也包含刑事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在青海地区实施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和刑事人共同司法保护的思想,他的价值包含了被害人、刑事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利益的全面恢复,它照顾到了被害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恢复,同时也能够刑事人和被告人能够顺利的回归自然社会。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相关刑事案件在不交付审判的前提下而被终结,能够显著缩短诉讼时间,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显著减轻被害人和刑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实现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高效利用和配置。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青海省应用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措施

1.注意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主体,防止单位买刑

在刑事和解制度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对适用主体进行明确,在新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是自然犯罪人和被告人,并不能将国家被害人、单位组织的被害人纳入其中。因为我国现有的刑罚制度已经能够基本保障国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和刑罚权,没有必要设置国家或者单位组织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及刑法分則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犯罪案件,可能会判处刑事人三年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适用于刑事和解制度,对侵犯公民妊娠权益、民主自由、侵犯财产等犯罪行为除了单位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之外,其他行为也适用于刑事和解制度。因此,对于青海省很多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来说在应用刑事和解制度时,不能对单位组织的犯罪进行调节。

2.注意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青海省很多地区的司法系统中都认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为轻罪,这和当前我国刑罚领域的刑事和解的适用普遍性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会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因为过失犯罪的刑事案件也适用于刑事和解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制定的刑事和解制度中是为了在犯罪纠纷处理和犯罪行为处置过程中体现刑事人一定的意志性,以保证实对犯罪行为当事人能够尽量兼顾被害人赔偿实现,犯罪人积极悔过和节约司法资源等各方面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刑事和解制度同样适用于重罪范围中,这样能够让刑事人更好的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程度,从而更好的弥补自己的行为,重新改过,重新做人,最大程度的获取被害人的原谅,恢复两者之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所以在青海省应用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要从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重新构建社会关系角度出发,注意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避免片面的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只适用于轻罪范围,还要注意除了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会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因为过失犯罪的刑事案件也适用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情况。

3.司法机关应该保证惩罚的必定性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随意入罪和随意出罪,对犯罪嫌疑人强烈的威慑作用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必定性和稳定性。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终止刑事追诉,刑事审判的重要依据以及减刑和缓刑的重要条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刑罚的必定性和稳定性。在对刑事主体进行惩罚过程中应该由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对刑事人进行处罚应该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被害人,刑事和解不一定发生刑事责任免除或者刑事追究程度的终止。

参考文献

[1]杨颖.试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风险与完善策略[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05)

[2]杨璐,高长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化解[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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