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2017-09-01 04:49张瑞婧
法制博览 2017年8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

张瑞婧

摘要:2017年4月27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将在部分地区开展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延期决定,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努力构建更加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法治中国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科学性、严密性直接影响我国将来的法治建设事业,因此,本文欲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已有架构出发,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概括、制度缺陷与完善,力求将这一关系司法文明建设的新制度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理论概括;制度构建不足;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76-02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较为重视司法的民主性,因此,早在1951年就颁布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规定,其后在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也有条文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此之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都出台过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我国一直以“民主司法”作为指导司法实践的理念,人民陪审员制度即为这种思想下的产物。作为社会公众代表参与司法实践的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为社会公众监督审判权提供途径,同时还均衡了庭审过程中的个人因素,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公平性。同时,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多样,可以为法官多视角的提供案件审理的参考意见,对提高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质量有积极作用。

(三)美国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不适用

随着好莱坞文化的对国内文化渗入,普通民众对国外尤其是美国的陪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错误认识,加上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因此一部分人盲目的要求将美国的陪审员制度引入中国,这种思想在学术界也引起了一定的讨论。就笔者看来,美国的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从其制度本身还是结合我国的国情都是不符合我国发展需求的。首先,美国的陪审员制度自身存着很多弊端。美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选拨制度尤为复杂,考虑到所有的参选人基本都不具有法律专业的素养,而且文化水平不一,还要综合考虑种族、信仰、年龄等众多因素,因此效率较低;其次,我国司法体系的实际情况与美国还是有很大差异的,我国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数量较大,如果按照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规定,那财政负担太过于巨大,会给地方财政造成尚不确定实际效果的负担,与其这样,还不如将这部分财力放在更有意义的法治建设项目上。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一)立法上的缺陷与不足

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我国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并没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失,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是一项程序制度而缺乏宪法依据。

除了根本大法中的规定缺失,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也很粗糙,不够细化,具体操作程序缺失,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也存在缺失。法律的缺失会直接导致实践的不便,实践操作性不强,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系统没有系统可行的制度遵循,不同地方的规定差异较大,实践中的混乱情况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大打折扣。

(二)在实践中的缺失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已经建立,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但是因经济发展的局限、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程度的限制等原因在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虚无”现象,很多陪审员纯属出于经济目的参与各种案件的审理,很难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加上陪审员的选择是由法官直接参与的,因此很多陪审员对法官进本属于唯命是从的状态,法官的意见就是陪审员的陪审意见,使陪审制度形同虚设,只存在形式中而很难有实际的意义。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途径

(一)完善程序性事项

在我国已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实践中大量存在着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甚至一部分人只是坐在那里,对法庭上正在进行的案件不理不睬,更不要说发表自己的意见、发挥自己的作用了。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制度变革来改善。首先,在合议庭合议过程中,我们可以增加陪审员意见表达的机会,对一些案件陪審员应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可以使法官的精力大大增加,提高结案率,提升司法办案效率。其次,作为非无偿性的一种制度,我们可以要求陪审员提供案件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自己的想法,提供给法官作为参考意见,同时还可以督促陪审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自己的应有作用。最后,对于陪审员的选择、考核和津贴发放不应再置于法官的控制之下,这样才能使陪审员“有话敢说”“有错敢纠”,真正为司法民主做出努力。

(二)转变相关司法人员理念

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联系最为密切的司法人员实际上即为各地法院的法官。我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面临着较大的职业压力,尤其是基层法院,案件量较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将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加大他们的工作任务,加上我国人民陪审员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制度虚化问题,大多数法官已经习惯了陪审员的“装饰”作用,因此,有些法官会对陪审员的职责履行产生不理解的情绪,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首先应使法官们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目的和作用,加强他们的思想引导,同时提高法官的思想意识,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作用,以促进整个司法体系的和谐、高效运行。

(三)提高社会公民的参与意识和法律素养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提高我国司法体制的民主性,因此,陪审人员的选任方式是随机遴选,陪审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不予发表意见的,保证了审判过程的专业性和威严性,但对于审判过程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则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这就是民主性的体现。这种方式既遵循了我国“审判中心”的改革趋势,又最大程度的保证了案件审理的民主、公开和透明。但是,也正是这样的遴选方式也使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着参与者法律文化水平高低不一的问题,这是民主带来的必然代价,为最大程度的保障案件的民主程度和公平,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才是这一制度扬长避短、良性发展的长久之计。我国近年来为提高全民素质所做的努力成效显著,在这样向好的趋势下,加强普法、重视基层宣传工作对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法律素养都具有积极意义。

四、结语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建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工程,目前社会可以说是一个高风险社会,各项事业都在高速发展,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变速较快的经济、文化环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变化与修改直接影响相应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效果,在网络信息全球化的今天,这种变化引发的社会后果将更加明显,因此我们应秉持慎重、严谨的学术态度,理性看待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地区工作的效果,努力探究包括如何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相关的监督、评议机制的形成,是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价值,这是我们探究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胡云红.从天津赵春华案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大合议庭陪审机制的构建[J].河北法学,2017-4-14.

[2]胡夏冰.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惩戒机制[N].人民法院报,2017-4-11.

[3]陈学权.美国刑事审判中陪审团适用法律权述评[J].比较法研究,201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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