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即法律”与司法正义
——读莎士比亚名著《威尼斯商人》有感

2017-09-03 09:29牟治伟
辽宁经贸信息 2017年7期
关键词:割肉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

◇牟治伟

“契约即法律”与司法正义
——读莎士比亚名著《威尼斯商人》有感

◇牟治伟

法庭审判

莎士比亚的悲剧《威尼斯商人》,一直为法律人士所津津乐道。威尼斯商人夏洛克是一名以放高利贷为生的犹太人。夏洛克借了3000枚金币给安东尼奥,并约定:安东尼奥如果未能按时还清借款,就要在心脏附近割一磅肉来抵偿债务。安东尼奥的商船在海上失事导致其未能按期还款,夏洛克向威尼斯的法庭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

在法庭上,夏洛克对法官说道:“我所要求一磅的肉,是我买来的,这属于我,我必须得到。你们拒绝不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么威力……我需要法律……我有证据在手。”

法官鲍西亚说道:“那商人身上的一磅肉是你的,法庭判给你,法律许可你。”

正当夏洛克以为自己的权利即将实现,发自内心地大声称赞法官的公正时,鲍西亚又说道:“且慢,还有别的话。这契约上并没有许你取他的一滴血,只是写明‘一磅肉’。所以你可以照约拿一磅肉去,可是在割肉的时候,要是流下一滴血,你的土地财产,按照威尼斯的法律,就要全部充公。”

鲍西亚接着说:“不准流一滴血,也不准割超过或是不足一磅的重量。要是你割下来的肉,比一磅略微轻一点或是重一点,即使相差只有一丝一毫,或者仅仅一根汗毛之微,就要把你抵命,你的财产全部充公。”

听完鲍西亚的陈述后,夏洛克灰心丧气地提出放弃割肉的主张,恳请法庭判决安东尼奥返还3000枚金币的借款。

此时,鲍西亚的回答是:根据威尼斯的法律,凡是一个异邦人企图用直接或间接手段谋害任何公民,查明确有实据者,他的财产的半数应当归受害的一方所有,其余的半数没入公库,犯罪者的生命悉听公爵处置,他人不得过问。你现在刚巧陷入这个法网,因为根据事实的发展,已经足以证明你确有运用直接或间接手段,危害被告生命的企图,所以你已经遭逢着以上所说的那种危险了。据此,法庭判决将夏洛克的财产一半充公,一半归安东尼奥。

契约神圣

威尼斯商人的故事发生在16世纪的意大利,契约自由和契约神圣的观念成为这个时代人们共同的法律信仰。随着启蒙运动和罗马法的出现,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必须履行,契约即法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正是基于契约神圣和契约必须履行的观念,夏洛克才向安东尼奥签订了不履约割一磅肉抵债的条款;正是出于对契约必须履行的信仰,夏洛克才勇敢地诉诸法庭,要求强制执行割一磅肉的约定;也正是基于契约必须遵守的约定,安东尼奥在法庭上并没有提出过此类约定明显不公正、非正义、违背善良风俗之类的抗辩。

在当时的威尼斯,并不存在契约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之类的民法原则。另外,在安东尼奥与巴萨尼奥谈起公爵会不会变通或变更法律以避免不被割肉时,他说道:“公爵不能变更法律的规定,因为威尼斯的繁荣,完全倚赖着各国人民的来往通商,要是剥夺了异邦人应享的权利,一定会使人对威尼斯的法治精神发生重大怀疑。”由此可见,在当时的威尼斯,人们对契约即法律的信仰是非常深刻的。即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认为这样的约定明显不公正,但是法官却不能以任何借口否定契约所具有的约束力。相反,鲍西亚法官亦正是在严格遵守契约的基础上来作出判决的。

在那个时代,正是庞德所谓的严格法时代,这一阶段的法律被认为是神圣、不可改变的,法律的形式远胜于法律的内容。在严格法时代,每个人都被假设为是利己、为己和护己的,法律只会为其提供很少的帮助。个体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完全寄希望于国家的保护,他必须对自己所做的事格外谨慎并承担起后果。严格法时代的法律特征有五项:形式主义——法律不能在形式上有任何出入;硬性和不可变更性;极端的个体主义——极端主张个体对自己行为的注意义务;拒绝考虑当时情势和交易行为的道德因素;权利义务只限于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并非所有的人或自然人都具有法律人格,法律能力被专横地加以限制。在当时缺乏一套精致的实体律令规范对判决形式加以指导的条件下,形式起到了防止司法官吏专断的作用,形式是抑制司法过程中人为因素干扰的手段。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形式是任性的世敌,是自由的姐妹……确定的形式是纪律和秩序的集体因而是自由本身。它们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因而是防御外部攻击的屏障。一个真正懂得自由意旨的民族会出于本性发现形式的价值并且直觉地认为形式并不仅仅具有并坚持某种纯外界的东西,而是民族自由的保护神。”

法官如何实现正义

对于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签订的割肉抵债的条款,鲍西亚法官首先旗帜鲜明地对夏洛克表示,你的主张法律支持你。但是,鲍西亚紧接着说道:由于只约定了割一磅肉,没有约定割肉时可以流血,因此夏洛克在割安东尼奥的肉时,不准流血,也不准多割或者少割,一丝一毫都不可以。夏洛克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丝毫不差地割下一磅肉且不能导致流血。

鲍西亚这样解释契约条款,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但是又受制于严格法时代契约神圣和契约必须履行原则的约束。因此,鲍西亚的解释可以说是在违背基本的生活常识(割肉必然会导致流血)与严守契约之间做出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对于鲍西亚这样解释和适用法律,耶林认为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在耶林看来,法官这样解释契约条款,是以一种卑劣的机智使夏洛克的权利化为乌有。耶林认为,当夏洛克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表示“我需要法律,我有证据在手”时,这个男子汉表现出多么强大的力量,威风凛凛!夏洛克道出的是被侵害的法感情超越时代和国家差别的内心独白,他所代言的不是他个人的事,也包括法律在内,表现出他精神的高尚和庄重。此时,夏洛克的个人权利与威尼斯的法律融为一体,当他个人权利丧失的同时,威尼斯的法律本身也将崩溃。

在耶林看来,夏洛克是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为自己被侵犯的法感情而斗争。“由于个人的权利遭侵害被否定,导致法本身遭侵害被否定,因此保护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权利主体为权利而斗争,由此这将获得多么伟大的意义啊!”夏洛克所代表的是中世纪处于社会底层的典型犹太人形象。夏洛克走进法庭,义正词严地向法庭主张权利,这充分体现出他对威尼斯法律的信仰,可是,最终法官却通过卑劣的机智使他的主张落空并剥夺了他的全部财产。当夏洛克意志消沉、垂头丧气、摇摇晃晃地离去时,他终于领悟到犹太人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此时,夏洛克内心的法感情也随之消失。对于法律的“大树”来说,“法感情是整棵大树的根,当这根不发挥任何作用时,他将在岩石和不毛的沙地上枯死,其他一切都将归为泡影。一旦暴风雨来临,整棵大树将连根拔掉”。(出自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是的,割肉的契约违背了一般人的正义感,如果严格依据契约条款作出判决,法官不仅不是在实现正义,而且是在助长非正义。但是,法官通过对契约条款的“巧妙”解释,一方面赋予夏洛克有割肉的权利,一方面又不准夏洛克在割肉时流血,如此解释契约条款,从而拒绝夏洛克的权利主张,并剥夺了夏洛克的全部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助长非正义和司法专断。

作者梁晓声,作家、教授、全国政协委员。曾任儿童电影制片厂副厂长,现任教于北京语言大学,为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主要作品有《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今夜有暴风雪》《雪城》《知青》《郁闷的中国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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