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法性审查原则在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的运用

2017-09-04 17:20任晓阳李亚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4期
关键词:立法法设区合法性

任晓阳+李亚茹

摘 要 设区的市在立法方面有了很多变化,这要归结于《立法法》的完善。在《立法法》中第72条第2款明確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范围的扩大,并且规定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我们也因此明确了在地方性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时需要恪守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本文从合法性审查本身入手,浓墨重笔的探索了合法性审查原则在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建立、完善过程中的运用,结合实际情况和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给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立法法》 地方立法 备案审查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设区的市立法权研究》(HB16FX0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任晓阳、李亚茹,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35

在整个立法体例中,2015年《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的立法的完善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跨越和完善,其中第72条第2款明确了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制度,本文从合法性审查的原因出发进而深入探讨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应该如何做才能够真正地贯彻落实在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

合法性审查原则作为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原则,在这里我们从设区的市的立法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另外的一重视角。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属于省级立法行为。放在这样一个语境下它具体的含义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那些送之需要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审查的义务,其实在一定意义上合法性审查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审查地方性法规合法性的权利,要对每一个送之申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审查,同时又是一项义务,必须要检查是否合法。

在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中,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从各个方面来审查其合法性。在《立法法》第72条第2款中有所规定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不可以违背它,那么对于地方性法规来说,法律也在其上位,不可以违背,本省、自治区本身就已经存在和固有的地方性法规当然也不能违背和逾越。所以其实就这一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是主要就这些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的原因

首先,为了保证地方法制的统一完善管理的要求,《立法法》第 72条第 2 款明确规定赋予了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施行的权力。并根据自己当地的一些特点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其次,我们现如今的立法都是要在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要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甚至超越现有的社会物质生活的基础去引领和创制出更多对社会有贡献的立法。所以现在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就是要能够开门立法,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新型路径。那么我们可以广泛征求社会上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应该更多的让公民参与进来,切身的讨论参与其中,可以开展许多丰富多彩的方式进行,一些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 例如听证会、座谈会、茶话会等这些方式都可以为我们所用,然后有关工作人员应该将之后的汇总工作做好,将群众的意见整理出来,最后还要有所反映公布反馈给公众。这些需要我们的省级人握住合法性的原则,在这一制度上要严格的把关。

最后就是现在各地都很流行也非常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引入第三方并委托其立法。让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如学者、行内人士等那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做专门的事情,参与立法前评估、起草和立法后的评估工作,让立法真正意义上能够更加的专业更加的符合科学和民主的原则。并且在一定意义上这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们的立场都是中立的,不太会受到相关一些利益的趋势和干预,更能够让结果公正与完善。然而我们也不能全然相信这些专家学者,也要在最后加上一道保障,那就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合法性审查是不可或缺的,是对我们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所不能没有的关键环节,所以我们更应该加以重视和保障此项制度的运行。

三、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具体做法

前文中我们已经讨论了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含义,它在设区的市的地方性立法方面的意义,并且叙述了我们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要在设区的市的地方性立法方面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那么下面我们展开具体如何去实施。

(一)端正省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态度

在设区的市的立法中立法主体就是指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他们在立法工作的展开中也是组建了专门的专业化的队伍,并且开放包容的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引入了第三方专家学者等。那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上级机关在很多方面都有自己的话语权,要能够真正切实的监督下级机关的工作,而不是包庇和纵容,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切实的调整好工作的态度。也不能轻易的迷信专业化人群的专业性,要真正做到合法性审查,要从实质上去审查是否违背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很多时候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领导更加愿意相信专业化的人员和专业化的立法工作。

(二)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改变违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

《立法法》在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审查制度的同时,就赋予了它另外的权力,那就是可以撤销和改变地方性法规中不合法不合适不恰当的立法。地方性审查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乎到以宪法为首的整个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法律监督手段,是我们在现实中必须要切实贯彻的,健全地方性立法的规范也是让地方立法更加合理更加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所以撤销和改变的权力是巨大的,确实是实质性的权力,也能够真正的保障地方性法规真正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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