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法院“阳光驿站”帮教模式的实践创新

2017-09-12 02:16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夏群佩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驿站对象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夏群佩 等

探索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对服务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浙江温岭在实践中逐步形成“阳光驿站”帮教模式,自运行以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复制推广的可行性。从推进未成年犯罪治理的角度出发,法院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帮教工作,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以法律形式固定这一模式。

一、“阳光驿站”运作情况

2010年,温岭法院创立“阳光驿站”帮教模式,至今共有18家“阳光驿站”,有16名未成年犯在“阳光驿站”接受帮教,其中2人在帮扶期间复学、升学,其余14名都学到谋生技能,无一人重新犯罪。有10名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后被介绍到帮教基地工作。“阳光驿站”的运作情况为:首先,选取优秀的民营企业作为公益性帮教基地;其次,成立由设点企业、社区、村居等负责人参加的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具体帮教流程见图1。

图1 “阳光驿站”帮教工作流程

第一步是选案。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通过庭前调查,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所在村委会等全方位了解情况,尽可能详细地掌握犯罪情节,嫌疑人所处的生活环境,分析犯罪原因及心理。对于确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通常安排帮教组织成员旁听庭审;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安排其查阅案卷,与未成年犯罪人交流等。同时,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缺席庭审时,该院为其指定适合的成年人出庭,为今后确定帮教对象及后续有针对性的制定帮教措施奠定基础。

第二步是帮教。由市法院、司法局及司法所、关工委及“阳光驿站”所在地关工委等相关单位人员,陪同帮教对象及其家属到“阳光驿站”报到。帮教对象在企业边接受帮助教育边工作,工作期间与普通员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步是回访。法院、关工委、司法所等人员每月走访驿站一次,解决驿站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安置就业、情况报告、帮助教育、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第四步是考评。每名帮教对象帮教期满后均由领导小组进行考评。经考评合格,公安机关宣告假释考验期满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考评合格后,由帮教对象和帮教企业双向选择,决定去留。

二、对“阳光驿站”帮教模式的剖析

“阳光驿站”帮教是一种独特的企业帮教模式,无论是其制度本身还是与其他类似制度相比,均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制度优势

“阳光驿站”帮教模式的制度优势体现在:一是以社会力量参与为核心,充分利用社会各方资源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全面、真实地反映帮教对象的思想变化和行为动态,并及时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反馈相关情况。二是形成与其他未成年人司法的配套制度,例如,与社会调查员制度、圆桌审判制度等结合,特别是将心理评估引入少年审判工作,通过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健康状况,为正确判决提供参考,也可据此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形成个性化帮教。三是帮教措施的人性化,通过帮教小组成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的形式,保护帮教对象的隐私权,除他们外的任何人对帮教对象的身份均不知情。四是帮教措施的的实效性,思想道德教育与劳动技能培训同步进行,使帮教对象在接受劳动教育的同时能够获得赖以生存的劳动技能和对社会发展的现实体验,而且同工同酬的工作制度可以有效帮助其建立回归社会的信心和经济基础。五是缓解了司法资源不足的困境,该制度充分利用企业的优势资源,不增加额外的财政支出。

总之,“阳光驿站”帮教模式的运行为缺乏监护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了帮教条件,增加了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而且缓刑的适用也意味着这部分人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刑罚处罚后的“标签”后果,有利于回归社会;同时缓刑的适用也有效避免了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危险,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从现有制度运行来看,存在的问题大概有:一是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帮教主体不明确,帮教机构缺乏规范的形式与管理制度,帮教对象的确定缺乏科学、系统的标准;二是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操作层面存在冲突,犯罪记录封存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减小犯罪的影响面,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而“阳光驿站”帮教可能无意中扩大犯罪记录的扩散范围;三是运作过程缺乏有效监督,仅凭企业主个体素质和自我控制,公权力不介入、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易引发一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四是帮教适用范围不够广,因帮教协议无强制约束力,如果帮教对象在帮教期间表现不好、不服从帮教或擅自脱离帮教,而又无明显违法行为,法院无法据此撤销缓刑,最后只能交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使得法院为确保实效性在选择帮教对象时较为谨慎,间接影响帮教的适用。

三、对完善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的启示

“阳光驿站”帮教为少年犯的监外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拓宽了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治理的渠道,适应了转型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了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顺应了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属性,是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的创新。但这一制度也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可从立法和实践层面予以完善。

(一)立法层面

在立法方面,可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细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涉及的帮教主体;二是明确驿站定位,赋予企业参与帮教的合法性,促进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三是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帮教小组成员的资格及职责,除了司法行政部门的专门帮教工作者之外,可由社区、村居、设点企业等社会人员及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公职人员组成帮教小组;四是加强协调合作,明确公、检、法的工作职责,减少各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的行为,真正发挥其在整个帮教体系中的作用;五是增设惩戒规定,建立健全奖优惩劣考核机制,加强制度的制约刚性,增强帮教制度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衔接;六是条件允许时可先行制订《未成年人帮教条例》,促进帮教工作的良性发展,保障并提高帮教质量。

(二)实践层面

在立法尚未有所突破的情况下,应按照“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命名一个、巩固一个”的原则建立健全“阳光驿站”,确保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制度化、品牌化和可持续化,为将来的立法打下基础。从法院视角来看,“阳光驿站”帮教模式的完善思路为:一是扩大异地少年的犯缓刑适用和本地籍少年犯的异镇安排,不断拓宽驿站基地的帮教对象范围;二是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逐步推动驿站青少年犯心理关怀计划;三是完善“服务令、监管令、禁止令”三令制度,全面强化驿站帮教少年犯的监管教育方式;四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帮教工作信息网,全方位跟踪通报帮教对象的实时信息,防范脱管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五是凝聚多方力量,完善帮教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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