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及对策探析

2017-09-13 18:58袁琴武��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2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对策

袁琴武��

摘要:证人作证在司法程序的进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主要存在证人作证立法有缺陷,公民对于作证行为的认识不全面,部分司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证人和证人家属的人身保护还不够充分等多方面的原因。完善证人作证义务立法,明确证人的权利保障,细化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加强法治教育是提高作证率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拒证行为;对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2.063

证人证言是司法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证人的证据是一种最基本的证据,如果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缺乏证人证据的支持,那么,案件的处理将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而一旦证人拒绝作证,对案件的认定会有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处理。在现实的情况下,随着证人拒绝作证的行为越来越严重,拒证行为对司法程序的影响也会更加严重。不论是在我国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将证人作证明确规定为一项义务,刑诉法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还作出了严格法律责任规定,对于符合证人资格的人,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可以进行训诫,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不难看出,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且规定了违反作证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证人拒绝出庭的情况,往往使得案件的解决陷入僵局。

1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1.1我国证人作证立法存在缺陷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将证人作证规定为一项义务,且释明了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然而,从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立法对于证人作证义务的强调更多的是在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等其他重要阶段,这些阶段是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的前提,倘若证人拒绝提供相关线索,会导致侦查、起诉等阶段证据不足而使案件无法进入到审判阶段,那又何谈拒绝出庭作证而承担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呢。这样的立法形式会造成在案件侦查、起诉等阶段证人拒绝提供相关线索,最终不利于危害行为的追诉。

1.2受我国公民对于作证行为的固有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存在一些固有的观念严重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甚至部分观念导致证人愿意冒险接受惩罚也不愿意作证。比如:很大一部分人都认为凡是涉入到某个刑事案件中都是卷入了“官司”,这是一种很不吉利的事情,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具有作证能力使会拒绝作证。再如,有的人忽视了作证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认为作证就会害了别人,还害怕作证以后受到报复。因此,他们为了“不害人”,或者保护自己,保护家人而拒绝作证。

1.3我国部分司法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首先,我国部分司法人员缺乏必要的询问技巧,常常采用居高临下的方式询问相关证人,甚至有的司法人员采用讯问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方式询问证人,这样的方式常常会造成证人心理上的恐慌或者抵触,导致不敢或者不愿意说出实情;其次,部分司法人员不能有效的运用询问技巧,而且对于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没有更深入的认识,不能正确阐明证人决绝作证的法律后果,直接导致证人对于自己的身份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最终不认真作证,甚至拒绝作证。再次,部分司法人员常常重物证,轻言辞。他们认为物证在作伪证的可能性比证人证言的可能度小很多,就仅仅重视实物证据。因此,就不重视对于证人的询问,当证人拒绝作证时,欠缺必要的说明和劝解,这也使得证人拒证行为愈演愈烈。

1.4国家对证人和证人家属的人身保护还不够充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需要保证证人的安全,甚至还规定了对于证人近亲属安全的保护。运用刑法、行政法手段严厉打击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打击和报复行为。这一规定伤害证人及其家属的处罚条款是一条事后法规定,即只解决在出现不利于证人或是其亲属的行为或后果时如何处罚报复行为人。不可否认,这一条能够对欲打击报复证人及其家属的人取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对于证人而言,其最关心的是其在作证以后自己及家人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会过多的去关注被人伤害自己以后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如果其认为作证以后会对自己或者家人的安全造成危险,且不会得到有效的保护,其一般都会选择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拒绝作证。虽然法律规定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足以使证人信服自己及家人的安全可以得到保障。

当然,在我国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远远不止以上几个方面,比如我国许多案件都发生在较为偏远,交通及其不便,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地方。在这些案件中,有的证人会因未考虑到出行不便而拒绝。同样也不排除有的证人会因为受到干扰或者受利益的诱惑而拒绝作证。总之,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是纷繁复杂的。

2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解决途径探析

2.1完善证人作证法定义务立法

当前我国实体法及程序法均将证人作证明确规定为法定义务,但是,在证人拒绝作证需要承擔的法律责任上,仅仅限于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其他阶段的拒证行为如何处理并无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少了这个过程,庭审可能不能得到应当的结果。但是,侦查、起诉等阶段是庭审得以进行的前提。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拒绝作证需要惩罚的阶段范围扩大,在侦查、起诉等阶段,需要提供相关线索,而证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提供的,可以对比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唯有如此,方能充分展现我国刑事司法的威严,更好的处罚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及人民权益。

2.2完善证人的权利保障规定

证人的相关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是证人拒绝作证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我国法律中应该详细规定证人权益。证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1)人身权;(2)合法财产权;(3)合理费用应给予补偿;(4)证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5)证人的人身特征受到保护避免被告的报复的权利;(6)证人及证人亲属受到及时保护的权利。在以上权益中,特别需要完善的是证人保护制度,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但是却没有具体规定保护的主体、方式、程度及保护的权益。这对证人而言根本不具有说服力,难以使证人相信自己及家人的权益不会受到伤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如何保护证人的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维护证人的财产权利,国家不能让证人拿自身的财物去履行作证义务,充分保证证人作证中的财产权益,不让证人因为作证而损失财产。其次,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利,证人出庭作证会使证人面临危险,国家保护面临危险的证人的人身安全的责任。如果证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护将导致证人产生畏惧报复的心理,从而引起证人拒绝作证。建立保护证人安全的体制要解决的两个问题。第一,要明确保护证人的机关是哪一个,按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都有保护证人的职责,不过这并不是保护证人最好的途径,过于笼统反倒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能很好的保护证人。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保护证人的职责具体到一个机关,从专业的角度而言,由公安机关担任最为合理。第二,避免证人不受司法人员的威胁,在现实状况中有的司法人员会使用不合法手段得到证人证言,这就是司法程序不公正,冤案错案发生的根本所在,这种行为对我国司法公正有着极不好的影响,在建立证人保护制度时应正视此方面的问题,这也是保护证人的需要。endprint

2.3完善证人作证补偿制度

关于证人作证产生的费用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有相关规定,该法六十三条规定,应当以补助的形式保障证人履行作证义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该条文还明确了此项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此项规定解决了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经济顾虑,因作证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就餐费用都可以得到补助。但是,这样的补助形式依然不足彻底解决证人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真正达到鼓励证人作证的目的。笔者认为,对于证人作证的补偿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善:第一,在补助的款项上增加误工费用。在很多案件中,证人作证需要耽搁其较长时间,如果这段时间的误工费用得不到保障,肯定会严重影响到证人作证的积极性,甚至直接拒绝作证。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因为其作证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相关待遇。但是,此条是否得到很好的执行不得而知,即使有关单位因为证人作证耽搁工作任务而克扣其薪金,到底因当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没有规定,这就使得此条形同虚设,难以真正保证有单位人的相关权益。另外,此条仅限于保证具有单位的人的权益,那么,对于无单位的证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无法律规定。所以,法律应当保障证人作证期间的误工费用,方能从公平的角度充分保证证人的经济权益;第二,对于作证行为给案件的解决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以证人适当的奖励,这对于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有着极好的作用,虽然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履行法律强制义务的行为,但是作证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成本,且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因此,给以其一定的奖励是合情、合理的。

2.4加强法治教育

通过上文分析,部分证人存在认为作证是一件卷入“官司”的事情和不能充分认识作证的意义等错误观念,这些都是法律知识匮乏的表现。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民众的法治教育,特别是作证方面的主题教育,让社会大众认识到,作证是一项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務必认真履行。同时,作证行为是协助司法的行为,可以让应受惩罚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也可以还受冤之人以清白之身。让他们知道作证是一件应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另外,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于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也有重要影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司法过程的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相关制度不完善是我国证人拒绝作证的主要原因,我国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有关证人作证奖惩体系,充分保障证人作证过程的相关权益,才能保障司法得以顺利进行,真正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逢艳波. 浅析刑事证人拒证的根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04).

[2]杨秋波. 轻微刑事案件中警察权的扩张与治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0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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