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欠账:有效承诺还是无效戏言?

2017-09-15 13:17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律师张兆利刘军民
益寿宝典 2017年4期
关键词:保证书欠条王女士

文/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律师 张兆利 刘军民

黄昏恋欠账:有效承诺还是无效戏言?

文/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律师 张兆利 刘军民

一老者写下了10万元“忠诚”补偿欠条,结果在离婚时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一妇人手持欠条状告同居男友索赔“爱情欠款”,结果被法院驳回其诉求。相似的案件,缘何判决却大相径庭?

当“忠诚保证”遇上不忠▼赔偿

【案例】

因前夫出轨离婚后,李女士经人介绍与退休干部张某再婚。婚后仅3年,李女士又因张某出现婚外恋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张某书写的忠诚保证书,上面载明“若是因外遇导致家庭破裂,我自愿承担10万元精神补偿费,并放弃所有家庭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按保证书的约定赔偿李女士精神补偿费。

【律师说法】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这个忠诚保证书是有效的。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实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的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违约责任条款,这是可以的。

其次,忠诚保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原则的具体化。本案中的忠诚保证书,不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还遵循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和规定,体现了维护和谐家庭关系的美好愿望。

第三,违诺要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无过错方李女士作为原告,因张某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致她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故其赔偿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四,惩戒违诺者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法院的这一判决,反映了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批判态度和对健康的婚姻道德精神的提倡,起到的是双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

“爱情欠条”▼判决无效

【案例】

同为丧偶的萍阿姨和强大伯结识不久便过起了同居生活,然而过了不到两年,强大伯却突然提出了分手。对于分手,萍阿姨十分气愤,便与之吵闹。强大伯便给萍阿姨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本人从某年某月开始到老死为止,欠同居女友萍真爱一份,为此每月支付爱情欠款500元。”而事后并不兑现。萍阿姨便一纸诉状将强大伯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欠条所承诺的义务。但法院经审理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对现实生活中,虽然黄昏恋逐渐被认可,但进行正规登记的老年人却只占一成多,多数老年人选择同居而不登记结婚。但是,法律在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愿的同时,亦将相应的后果归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比如,同居当事人之间不互负忠诚义务,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甚至从法律上来说仍可与他人恋爱、同居;当一方当事人出现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没有法定的扶助义务:当一方当事人出现意外身故时,另一方没有权利继承对方的遗产等。因此说,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而不会受到法律上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而另一方不同意发生争议的,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法院据此驳回了萍阿姨的诉讼请求。

“恋爱保证书”▼不能“捆绑”人身自由

【案例】

丧偶的老于退休后又找了一份兼职,他和离异的王女士确立恋爱关系后,先后向女友借款5万元用于经商,但生意一直是赔多赚少。他担心王女士变心,就要求女友出具了一张“如日后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所借现金则不用归还”的恋爱保证书,热恋中的女方随手出具了。后王女士与老于发生冲突,解除恋爱关系,双方为借款一事闹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老于给付原告王女士借款及利息。

【律师说法】

对一方面,涉及人身关系的保证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的恋爱关系,当属《合同法》所称“婚姻”的一部分,涉及王女士和于先生的人身关系,在此关系中发生的“如果分手,无须归还借款”式的保证书,自然不能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确定其效力;另一方面,以金钱限制婚姻自由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恋爱自由作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人不能以金钱的方式或通过经济制裁,把他人限制在恋爱关系内。本案中,老于试图通过一纸恋爱保证书来限制恋人的基本人身权利,无疑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书写保证书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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