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改革现状与经验

2017-09-20 08:42陈露露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经验满意度

陈露露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的步伐不断推进,在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行已有两年多。文章通过对作为试点的贵州省w区人民法院实地调研,采用问卷的方式对改革过程中的司法人员现状进行了解,收集现阶段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其他正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及即将进行改革的地区提供经验。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遴选方式;满意度;经验

一、法官员额制的遴选标准

《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官法》进行修订的时候,也特意在附则中增设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从而确立了法官员额制的合法性基础。39%是中央划定的最高限制比例,在中央划定该红线的基础上,贵州省W区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面积的大小、案件数量的多少、司法基础强弱程度、人口数量多少(含暂住人口)、交通便利状况等因素进行精准测算,确定法官员额制的标准。以W区人民法院在编89人为基数,其中有39人申请入额,遴选入额内法官为30名,所占比例为33%。

二、法官遴选方式

法官遴选制度由遴选机制和遴选资格要素两方面构成。“谁来选”和“怎么选”是法官选任机制的两个基础性问题。“谁来选”是选拔主体的问题,“怎么选”则是选拔模式问题,它要解决的是以什么样的形式、什么样的标准选出我国司法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W区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的人员分为三种遴选方式:1.针对具有法律职务的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通过考核的方式遴选进入员额。工作绩效、平时表现等因素成为考核的主要衡量标准。2.针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通过“考核+考试”的方式遴选进入员额。试卷由省遴选办公室统一命题、统一制卷,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案例分析、裁判文书制作等。3.针对助理审判员则需要经过“考核+考试+答辩”三个程序的方式遴选进入员额。

遴选资格是对法官参与遴选机制的资格要求,首先是学历,也就是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其次,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品行资格。法官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即使专业能力再强,如果品性缺失,也不能维护司法权威。最后,法官还有国籍、身体状况等其他方面的要求。通过调研发现,该法院共有39名工作人员参加到此次遴选考试中来,申请入额的具有法律职务的班子成员有5名,庭长1 2名,副庭长4名,审判员9名,助理审判员9名;除5名班子成员外,51岁及以上2人,36岁

50岁有23人,35岁及以下有9人。

三、法官员额制改革现状的调查分析

(一)对自己目前工作评价

通过图1可以得知,基层法官普遍认为职业工作压力大、收入性价比低、职业风险大、晋升困难。其中选择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占41.5%,这说明工作量大是目前法官面对的最主要的压力。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官在办案的时候应该不偏不倚、公平公正,那么如何让法官轻松办案,缓解法官的工作压力是目前亟需解决的事情。

(二)对职业待遇满意度调查情况

从调查得出的数据来看,法官对自己的法律职业待遇与心理预期有很大出入。这一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职业道德与职业形象带来一定的冲击。提高法官待遇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实现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职业待遇是法官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物质保障。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得不到与自己职业相当的待遇,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平正义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法官的职业待遇更需要國家给予重视。

从图2数据表明,W区人民法院法官对构建法官职务保护机制方面整体比较满意,比较满意占据一半的满意度,但也有一部分法官持不太满意的态度。这也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司法系统对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还有缺位,不利于司法事业的长足进步与科学发展,北京法官马彩云遭枪击殉职案就是一典型的例子。一般说来,司法责任制包括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让审理者裁判”,二是“由裁判者负责”。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很有必要,可降低法官职业风险与职业责任。

结合图2W区人民法院法官对职务晋升的满意度方面,该法院法官对自己所履职的职务晋升状况差强人意,一半左右的法官仅对职务晋升持一般满意态度,不太满意的比例也不小。这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官职务晋升状况并不理想。法官职务晋升和职业荣誉感等没有得到应得的待遇,导致法官离职现象不时出现,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职务晋升过窄,不利于法律职业人员对法官岗位的长期坚守与发展。

(三)是否有离开法院想法

从图3数据分析可得出,选择认真考虑过但未着手准备离开的与正在着手准备离开的人群占13.75%,其中在这群人中,司法辅助人员占51%,这一数据表明司法辅助人员对司法改革能否改善自己现状缺少良好的心理预期,对自己的工作前景不甚满意,有离开法院的想法。司法辅助人员是法官能否顺利从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如果司法辅助人员不稳定,将会对法官审判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一方面需要密切关注司法辅助人员的心理动态以及职业选择;另一方面还需构建针对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晋升机制,从而调动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四、员额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一)出现案多人少的矛盾

员额制改革后,在案件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减少法官的数量,改革过后,数量更少的法官能否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应对数量更多的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如何破解,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实践中,法官不仅要进行审判工作,还要参与不少审判以外的事务,自身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难以得到提升。针对这一难题,W区法院增设司法辅助人员这一职务,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确认法官助理27名,配备书记员29名,组建20个办案团队。“辅助到位,法官归位”,让法官有更多时间投入审判工作。endprint

(二)法官司法能力问题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法官能够独立审案、判决,但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对司法工作的组织管理及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了解、掌握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具体案件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W区法院组织建立了法官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过合议庭讨论仍然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召开法官联席会议,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但是最终意见是否采纳及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仍由法官自行负责。

(三)法官的司法廉洁

法官监督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力的机关和享有权利的个人、团体对法官执行法律、遵守纪律和职业道德等的监督。W区法院已建立全面监督机制和审判管理团队,创建案件留痕评查机制,建立数字化法庭,实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还针对庭审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其中在2015年間审判管理团队共巡查庭审案件108件次,评查上网法律文书2801份,案件回访24人次,以更好监督法官司法廉洁。

五、法官员额制建立后的配套制度

(一)定期评估

W区法院确定33%比例的员额法官并不是终身制的,而是针对员额法官的数量进行动态调整。法院后期会有一系列的跟踪评估机制。首先,确定了“以案定员”的措施。该措施旨在优化审判组织结构,一方面保证每个法官既不会工作量过大,也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其次,建立退出机制。通过分流方式先使一部分不适合担任法官的工作人员离开一线审判部门,年轻的工作人员在遵循个人意见的前提下,依据自身条件和所学专业调整到法院其他职能部门工作。若某些同志能力不足,则可以转岗分流,安置到其他行业。

(二)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制

针对法官经办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落实明确的责任机制。一是明确权责边界,科学界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各项配套措施确保法官办案的独立性,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时更加细心。二是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将对案件的责任与绩效考核挂钩,综合考量,最终得以明确奖惩。

六、员额制改革经验

(一)以案定员,推动审判组织架构重组规范化

法官员额制的关键是法官数量必须与审判需求相匹配。考虑到案件总数、类型等因素,科学确定法官员额数量,W区法院最终评选30名法官成为贵州省首批员额法官。该批法官入额后,形成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办案团队模式,并且按照该模式组建了20个办案团队,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分别控制在30%、58%、12%,88%以上的法院工作人员奋战在办案一线。

(二)以案定员,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科学化

审判工作要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奖惩分明。此次员额制改革后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全程负责庭审、研究法律条文、组织团队分工协作,全部的裁判文书都由法官本人签发,不可以代签。包括进入员额体制内的院长、庭长都必须办案。实行员额制改革两年来结案数达9168件,占结案总数的72.13%,使“谁裁判,谁负责”这句话不再是一纸空文。

(三)以案定补,激活绩效考评机制效能最大化

根据贵州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计划,采取“现行工资+待遇补贴”的方式,实施激励机制。将办案补贴数额与法官办案质效、晋职晋级及薪酬保障挂钩,激活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变“要我干”为“我要干”。

[责任编辑:农媛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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