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在法学专业体系中的价值及课程改革

2017-09-25 10:30石慧
中国大学教学 2017年9期
关键词:英美法学英语课程

石慧

摘 要: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改革源自其日益边缘化的危机和对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应然重要性。教学改革中应做到教学质素升级,重视以法律文化诠释语言含义;做到教学位阶转型,以法律思维培养为核心;做到教学视域转变,转向更广阔宏大的比较法视域。

关键词: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5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对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做出了明确指示[1],向法学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新的使命和任务。长期以来,法律英语课程在法学专业教学中日趋边缘化,那么,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过程中,这门课程还有没有必要存在,它本应具有什么价值,如何开展教学改革,这些问题值得反思。教学改革当着眼于法律文化、定位于法律思维培养、立足于比较法视野,法律英语课程才不至于沦为边缘性的语言课,才不至于失去其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进程中的应然价值。

一、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改革的动因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了法律英语教学,尽管全国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现已普遍开设了这门课程,但地位却日益边缘化。首先,法律英语课程往往被异类化为外语课,难以坚实地在法学专业课中立足;其次,从实际情况来看,开课往往没有保障。根据教学计划,该课程属于选修课,通常在大三开设,选课人数常不足。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2006 年前法学院选课学生有时能超过30%,并连续选修三个学期。但之后几年,人数比例逐年下降,2010 年选课人数仅10%左右,而且开课学期减为一个[2]。

然而,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过程中,法律英语课程大有可为。它是实现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核心目的——增强国际话语权——

的桥梁。国际话语权是用于国际社会交往中的名片,它必须至少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熟悉国际规则——知道别人在怎么做;其二,运用即使有异于既有国际规则而范式上仍不失同频共振的方式——让别人听得懂。这样才能做到有理说得出、说了传得开。该课程在这两个条件上有所助益,它既得学习英美法律制度的内容优势,又占学习英语语言的形式优势,为中国法学搭起通向国际社会的桥梁。

法律英语课程也是实现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人才目标——特别是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有效路径。这支队伍目前仍远未发展壮大,从人数上看,只有很少的中国籍专业人员参加重要的国际司法裁判组织;从水平上看,中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存在“技术性”缺陷,甚至导致参与“无效”。例如,在国际法委员会制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过程中,我国仅在二读案文已经通过、送到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审议的时候,才对草案进行了评论,而且评论比较空泛,都是基于“我们认为”“我们理解”这一“想当然”的逻辑,而英美国家则是充分地援引案例以支撑他们的观点[3]。横亘在中国法律人与全球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屏障可能就是双方对话的范式在精神气质上不相契合。法律英语课程通过直接研习英美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式,进而过渡到知悉全球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式,是培养中国涉外法治人才的有效路径。

综上所述,法律英语课程日益边缘化的危机,要求教学改革,改革关乎它的“生计”;课程对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重要性,也召唤教学改革,改革关系到它应然价值的实现。教学改革中,应做到教学质素升级、教学位阶转型和教学视域转变。

二、以法律文化为质素的教学升级

法律英语课程以英语为形式载体,却不应以语言为本体。语言层次的教学目标追求准确和有效率即可,不必过于从语言学专业角度去研究句式文法文风语法等语素现象。

教学中,应把语言当作现象而不是本质、手段而不是目的、起点而不是终端,解构式地挖掘语言背后蕴涵的法律文化含义,如同把语言视为绘画中的个体形象,需用法律文化去填充画面的底色,以形成背景;又如同把语言看作散的拼图片,需用法律文化为线索去指引拼接,从而得以完整呈现。

举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实例进行教学解读。它是讲美国宪法时重要的法律术语,最直接的法律渊源是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以及第14修正案“无论何时,……亦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首先,追溯到这一规则的法律文化源头,即“自然正义”。根据自然正义,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应受严格的程序约束,其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4]。进而,跟踪这一法律文化的发展。在1876年成立的美国律师协会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费尔德、福勒尔、姆迪等的积极推动下,正当法律程序突破了仅具有程序性含义的认识窠臼,延伸到实质性含义的新天地[5],即立法本身要有正义性——剥夺个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实体法应符合“合理性基础标准”[6]。然后,从司法实践中寻找确证。如,Texas v. Johnson案中,法官在已经清楚论证了被告人焚烧国旗是“表达性行为”,属于宪法第1修正案调整范围之后,还不厌其烦地分析得州政府在制定作为判被告人有罪依据的州法时所考虑的州利益是否合理[7],这不是画蛇添足,而是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所要求的。最后,经过了法律文化填色和经典判例拼图之后,正当法律程序所暗含的私权金城堡垒要严防公权僭越的深深忧患就被唤引了出来[8],概念就从语言文字的表面活脱出来,它的轮廓越来越清晰,表情越来越具象。

总之,法律英语课程教学中,以法律文化为教学质素,所讲授的语言才不会是冰冷苍白的,用语言陈述的外国法律规则也才会真正成为对我國有现实参照意义的范式。

三、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位阶的教学转型

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思维培养,以苹果公司前CEO乔布斯一言蔽之,学法律就是学习如何思考[9]。法律英语课程作为一门法学专业课,也不例外地承担了思维培养的功能,只是因为它带有语言学和法学双重内容的表象,所以容易被迷失定位在知识教学的层面上。

挖掘法律英语课程的思维培养功能,首先是掌握具体法律制度的形式逻辑律,进而考察制度承载的价值观,以揣摩各方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考量,以期练就出集逻辑律和价值观于灵动的张力空间、并加以审时度势判断的常识性反应。

其次,特别发挥法律英语课程内容全面的优势,以建立起一种宏观的法律思维。与一般的部门法专业课不同,本课程概要而不失系统地涉及英美法律制度全貌,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各个不同制度的背后都隐含贯穿着一脉相承的基本理念,正便于融会贯通地打下宏观法律思维的基础。

例如,在讲英国海上保险法“一切险”制度时,如何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呢?从概念和法条本身来看,它见于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The 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 ILU)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A)条款:“除下列第4、5、6、7条除外规定外,本保险承保被保险标的物一切灭失及毁损危险”。首先,这个具体的法律知识可以抽象成这样的形式逻辑:它是除外条款(即4、5、6、7条)之外的概括风险保险,而不是列明风险保险。其次,在融入价值判断后,它可以被抽象为一种法律思维:私权领域内,在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分配双方利益。最后,用极端情形加以考问,进行“闭水测试”。比如,承运人具有欺诈意图,将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至非约定目的地进行盗卖,该损失是否应由保险人根据“一切险”条款做出赔偿[10]?本案的关键是,第三人的恶意是否使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风险具有了确定性,故而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得以不必赔偿?再深入地看,这其实是“一切险”制度中,公权力是否应介入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第三人伦理道德风险?冷静地对各种价值取向和道德观进行权衡,就能清楚地意识到:虽然恶意承运人引发的道德风险非社会所欲,但对这一风险的分配完全可以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意思自治解决,并且分配的主动权本来掌握在保险人方,因为保险合同是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果不同意如此承保,完全有机会通过设计除外条款而实现。再者,由公权力介入私权主体之间来分配风险,公权力的判断就一定更准确吗?其对私权主体一方的特别保护何尝不是对另一方的非正义?所以,公权力应克制介入的冲动,仅需依据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认定保险人应当做出赔偿。经过这样完整的思维训练后,在面对纷繁变化的案件时,就能坚定地分清楚哪些法律事实是相关的,而不至于被一惊一乍的表象所干扰。

总之,法律英语课程教学中,定位为思维培养,所讲授的英美国家法律知识才不至于是有限的、固定的,知识背后所承载的英美法律人思维将成为过渡到知晓全球法律职业共同体思维范式的基础。

四、以比较法为视野的教学视域转变

法律英语课程讲英美法系中的语言使用,素材都是英美法律制度,教学很容易落入英美法视野的井底。然而,教师却必须警醒地追问:在中国——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学英美法律制度、学英美法律制度中的语言究竟有什么用?于是当知学到课程内容的本身只得了一个初级产品。

那么,对这个初级产品怎么加工呢?加工的平台应是更宏大的比较法视域,加工的方法应是从英美法特殊性到国际普遍性再到中国法特殊性的反复打磨。具体来说,在反映人类治理国家和社会普遍规律的现代法治文明成果这一更恢宏的背景中,将英美法视为特殊性个体,追寻其从特殊性发展为国际普遍性的求同存异融合的历程;再将所发现的国际普遍性作为对照,以中国法的特殊性与之进行思辨,思辨这种特殊性是否符合普遍性、不符合的不同是否與普遍性相协调。这样,初级产品就打磨成了一面能照见中国法治真正特色的镜子。

以英美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为例,教学中运用比较法视野可以这样做:首先,英美法与国际法之间的比较,以确定普遍性。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美国宪法中规定的“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之”以及“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都是这个原则的法律渊源。由英美扩及世界,1810年法国刑法典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罚之”,以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效仿,在世界范围内逐渐传播。两相比较,虽英美法侧重于程序方面,强调无罪推定,大陆法侧重于实体方面,明确为罪刑法定,二者表述不同,却不妨碍其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的共同成果,作为保障市民社会不受国家权力过度干预的共同机制,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国际法上对其普遍性含义已形成共识:“法无规定者不为罪”、“法无规定者不处罚”和“非罪不罚”[11]。

其次,国际法与中国法之间的比较,以找到特殊性。在中国,罪刑法定原则是在1997年刑法中确立下来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前半句是积极的表述形式,后半句是消极的表述形式。与国际法的通常表述相比,后半句无异,但不同之处是多了前半句。也就是说,国际通行是采用消极的表述方式,而我国采用了积极加消极表述方式的统一,这就是特殊性。

最后,以普遍性为对照,对特殊性进行思辨:其究竟是发展还是差距?乍一看,增加了积极方面内容的中国规定看似更完整更全面,殊不知这恰恰成了画蛇添足之笔。普遍性的消极模式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然价值取向,即防止滥用刑罚权,保障人权,因为“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这就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也是它的全部内容”[12]。而具有中国特殊性的积极加消极统一模式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价值取向上更多重,并且以积极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人为第一位[13];遏制对象上更多元,并且以犯罪人为第一位,这就转移了该原则应有的价值关怀的视线,对中国刑事司法工作者的价值判断不无误导[14]。由是观之,我国的特殊性与国际的普遍性不同,并且违背了国际普遍性中的基本理念,是差距而不是中国特色的发展。

总之,法律英语课程教学中,采用比较法视野,英美法律制度才不至于只有孤立的学习意义,才能成为对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具有鲜活借鉴意义的参照物。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 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J].中国大学教学,2017(5).

[2] 谯莉. 案例的困境和传统的窘迫——“双高”目标下我国法律英语教学经验分析[J]. 宁夏大学学报,2012(5).

[3] 宋杰. 从英美实践来看我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有效性问题[J].比较法研究,2015(2).

[4] 威廉·韦德. 行政法[M].徐炳,等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0-11.

[5] 曾尔恕. 评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J].政法论坛,1990(1).

[6] 乔安妮·班克·黑姆斯,伊冯娜·伊肯. 法律英语:法学概论[M]. 姜栋,改编.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52.

[7] Texas v. Johnson,491 U.S.397 (1989), at 406-422.

[8] 荆知仁. 美国宪法与宪政[M]. 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84:77-78.

[9] Bob Cringley. 乔布斯:遗失的访谈[EB/OL].http://open.163.com/movie/2013/5/N/R/M8TBJIK7D_M8TBLIINR.htmlhttp://open.163.com/movie/2013/5/N/R/M8TBJIK7D_M8TBLIINR.html,(2017-07-19).

[10] Shell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Co. Ltd. V. Caryl Antony Gibbs, (1983) 1 Lloyds Rep. at 342.

[11] 劉志远,喻海松.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表述[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5).

[12] 李海东. 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

[13] 何秉松. 刑法教科书[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7-69.

[14] 杨兴培. 检视罪刑法定原则在当前中国的命运境遇——兼论中国刑法理论的危机到来[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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