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2017-09-26 18:04王兴义
大经贸 2017年8期
关键词:竞业商业秘密保密

王兴义

所谓竞业限制,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用人单位限制并禁止本单位特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競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签订。但它们是在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或该协议才开始生效。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不仅包含了劳动者需要承担的相关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的义务。竞业限制协议关系到企业生存的秘密,同时也对劳动者的后续就业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因为它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以在签订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竞业限制协议要明确规定企业特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单位应当确实描述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协议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的范围要明确。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具体人员应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的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的市场企划和销售人员;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财会人员;以及掌握企业秘密的高级文秘人员。和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竞业限制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绝大多数劳动者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三是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定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开始,不得超过二年。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竞业限制协议不仅要有合理的违约金,还要有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借口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辞退劳动者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不包括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以此为借口辞退劳动者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一定程度上来说,竞业限制协议是给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套上枷锁,劳动者一般不愿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把竞业限制的内容放进劳动合同中,这样,在一个月内,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是不要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混为一谈。有些用人单位错误的把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等同起来,从而导致其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相同的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有区别的。(一)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的,如果没有约定的,劳动者无须。(二)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点是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点是不能“做”。(三)在一定期限内,竞业限制义务比保密义务的作用要大,不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四)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五)从工资中支付的保密工资不能等同于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把双刃剑,为签订一份既合理又合法的协议,必须把以上问题搞清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签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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