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宪法惯例对我国宪法的影响

2017-09-26 10:42史点利米晓敏蔡英
大经贸 2017年8期
关键词:种类作用

史点利+米晓敏+蔡英

【摘 要】 本文主要宪法惯例的角度入手,积极探讨宪法惯例的概念、类型以及作用,同时,分析英美两个国家的宪法惯例的特色及其对我国宪法实施的影响。

【关键词】 宪法惯例 种类 作用 英美宪法惯例

一、宪法惯例

西方学者对宪法惯例概念的阐述是比较丰富的,英国法学家戴雪从政治道德角度将英国宪法分为两大类,一是宪法,二是宪典。前者包括法院所承认及施行的规则,这是宪章里的法律本体; 后者包括风俗、习惯、格言、教义,这是宪章里的道德(政治伦理) ,不属法律领域。至此,宪法惯例成为英国宪法研究的重要领域,并逐渐成为世界宪法研究的重点。

而我认为宪法惯例是指在宪法条文中无明确规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者传统,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宪法性事项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的政治原則。

(一)宪法习惯

关于习惯,学术界具有不同的观点。阿奎那认为,习惯是社会多次重复的惯例,习惯可以变成法律,只有合乎理性的习惯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梅因则认为,法学就是起源于古代不成为的惯例。而在法学概念中,宪法习惯是由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惯,这些行为习惯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形成密切的关系,先发习惯慢慢成为实施宪法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

(二)宪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确切地说是指一个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对后面类似案件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前例的约束力和说服力。宪法判例是指在违宪审查以及宪法司法过程中达的法院判例,这些判例的指导作用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也包括同一法院以前作出的宪法判例对其以后再一次作出判例的知道。宪法判例,一般存在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判例与成文宪法相对应。成文宪法遵循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要求凡是均需要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宪法判例,正好相反,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则,要求用先前的判例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并由此来确定应受到的处罚和惩戒。

二、宪法惯例的特征

(一)宪法惯例的不成文性

无论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惯例大多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现的。宪法惯例都没有载入宪法性法律文本, 不具备成文形式, 如被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规范不再称为惯例。宪法惯例是宪政活动活动中约定俗称的各种事实的综合,被公众广泛知晓和承认,同时被国家和人民广泛遵守,它不像宪法条文具有规范形式,而是时时以“不成文小宪法”的形式活跃在宪政活动之中。

(二)宪法惯例具有根本性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国家一切法律的基础,有“母法”之称,具有根本性。但是宪法受到社会发展的客观制约和立法者主观条件等的限制,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也不可能随时变动。但是,在政治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涌现,此时,规定着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就具有了滞后性,所以,宪法惯例就会随之而产生,具备宪法根本性的特征。

三、宪法惯例的功能

宪法惯例的逐渐形成,是因为宪法惯例在本国的政治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挥着润滑剂与黏合剂的功能,对一国政治的良性、尤其是遵循法治的道路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宪法惯例主要发挥以下几点功能:

(一)弥补宪法法律的漏洞

宪法法律作为一种成文法形态,其受制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不可能穷尽国家方方面面的事项,更不能预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涌现出来的各种新的问题。因此,成文宪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具体事项,在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之间必然存在疏漏之处。而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能够对既有的宪法文本起到填补缺漏的作用。宪法惯例由于适应现实权力运作的需要,使得某些既定宪法条文无法正常发生作用,从而起到实际的修正功能。“宪法惯例的意义在于,它们充实和丰富了空洞的法律框架,使宪法得以发挥功能,并使宪法与思想观念的发展保持联系”。

(二)具化宪法法律的实施

宪法的实施除了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之外,宪法惯例的形成、实施也是宪法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成为宪法国家颁布的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文件知识对国家权力、公民的权利义务作的一个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如果得不到实施,那么它只是一部僵死的宪法,无法真正实现其目的。而宪法惯例则被称为“活的”宪法,“行动中”的宪法,来确保宪法得以落实,宪法精神得以实施,保证宪政秩序的规律性发展。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违宪审查权使得宪法“三权分立”的精神得以落实,使美国宪法成为“活的宪法”,保证宪法的被遵守。

良好的政治生活局面是宪法惯例成长的外部环境。从英美国家宪法惯例的生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良好的政治生活局面是宪法惯例成长的外部环境。从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都是进一步确立良好政治生活局面的表现,这对宪法习惯的生成极为有利。宪法惯例的最终生成并发挥作用又积极推动了国家的政治生活向更高台阶迈进,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中最终受益的是国家的宪法实践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 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2] 何永红.中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

[3] 肖潇.宪法惯例的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

作者简介:史点利(1990-),女,汉族,山西运城,研究生,法律史方向,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米晓敏(1992-),女,汉族,山西朔州,研究生,国际经济法,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蔡英(1990-),女,汉族,河北张家口,研究生,民商法方向,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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