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诚信教育的法治思考

2017-09-26 15:23王宇
祖国 2017年16期
关键词:法治教育

王宇

摘要:当前,我国公民的诚信现状不容乐观,诚信缺失并非偶发的、单一的事件,所以对公民开展以诚信理念为核心的诚信教育是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从法治的视角探讨提升公民诚信水平的路径,通过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创新公民诚信教育形式,开展诚信法治宣传教育,并在不断的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强化公民的诚信意识与能力。

关键词:法治 公民诚信 教育

老子曰“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无论是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还是对个人而言都是极其重要的。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诚信建设研究中心组织编写并发布的《中国诚信建设状况报告》中却指出“诚信缺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社会持续有序健康稳定发展的顽症。”因此,政府、司法机关、公民个人等均要遵守诚信的要求,做到有诺必守、有信必立。

一、开展公民诚信教育的必要性

(一)公民诚信教育是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的必由之路。诚信对每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是每个公民的做人准则。公民是一个社会的构成细胞,公民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是社会有序运行的保障,更是增强市场活力的一剂灵药。社会诚信的实现需要每一个人都必须践行诚信的要求,只有人人讲诚信,社会诚信才能够整体向前推进。如果不能有效地培育公民的诚信意识,人与人就难以做到互相信任,社会诚信状况自然不佳。因此,通过开展公民诚信教育,不仅能够使公民个体树立诚信意识和诚信理念,还能够以个体带动整体,促进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的提升。

(二)公民诚信教育是实现现代法治的重要依托。诚信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治必须以诚信为基础,没有诚信,法治就难以实现。法治社会首先要求公民必须是奉法者。一个毫无诚信可言的人,往往也难以真正信奉和遵守法律。有学者曾指出,教育是法治观念与意识形成的主动力,诚信教育是公民守法用法的动力与源泉。通过开展诚信教育,将诚信融入到现代法治精神当中,贯彻于现代法治的始终。在现实生活中,只有严格遵守个人诚信的要求,才能在面临利益诱惑和价值冲突时,严守法纪。因此,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对公民的诚信教育。

二、公民诚信缺失的法律分析

从社会实践中看,社会诚信危机突显,不诚信现象屡屡出现,例如体现在商务交往中的掺杂掺假等欺诈行为、日常生活中的言而无信等等。因诚信缺失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造成公民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一)诚信制度体系不健全。一个社会的信任程度高低取决于制度的健全与否,法律制度是信任的基础。诚信建设需要建立健全诚信行为规范。没有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很多行为无章可循;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守信受益、失信惩戒就是一句空话。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难以对失信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失信行为成本低而收益高,使得欺诈、假冒伪劣等各种失信行为猖獗。此外,立法中原则性规定多、操作性规定少也给诚信执法带来了困扰,因此,诚信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是造成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诚信宣传教育实效性不强。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传统的国民教育体系中,诚信教育往往形式手段单调落后,缺少与时俱进的新办法新途径,没有真正把诚信教育融入到政治、经济、法治等各项社会事业中,使得人们对诚信的理解很浅薄,难以让诚信深入人心,成为根深蒂固的为人处事原则。同时在新媒体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价值观念相互碰撞,诚实守信观念受到各方挑战,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教育和引导,就会导致诚信缺失、道德沦丧。

(三)诚信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不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有效的信用市场形式。虽然我国社会中公民诚信的缺失与转型期间急剧变化的社会背景不无关系,但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满后、无法跟上社会转型的步伐等客观现实,也直接给投机取巧等不诚信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尤其是针对公民个人的诚信评估体系还没有形成,无法将个人信用与个人工作生活关联到一起,很难形成制度约束。

三、提升公民诚信教育水平的法治思考

诚信教育不仅是道德教育的题中之义,也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诚信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推进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文化基石,不可或缺。从法治建设的视角探讨公民诚信教育,就是要把公民诚信放在国家法治发展进程这一大的背景下去统筹考虑。

(一)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对于诚信,以往我们更多的是从道德层面强调公民诚信品质的培养,注重公民内心的信念和自律,而忽视了法治教育对于公民诚信品质形成的重要意义,当社会中出现违背诚信精神的做法时,人们往往从道德层面谴责,很少从规则层面予以干预评价。其实,诚信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国多部法律中均有关于诚信的规定,尤其是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诚信被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而《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关于诚信的要求。因此提升公民诚信水平应当双管齐下、软硬结合。既要加强道德层面的约束,又要加强法律层面的引导。在现代社会,法治是诚信的最本质和最根本的保障。在法治教育方面,要着手建立健全公民诚信评价体系,通过诸如个人诚信记录及失信惩戒的反馈与申诉机制等制度,对公民诚信进行科学而合理的评估,引导公民信奉遵守诚信要求,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二)创新公民诚信教育形式

孟德斯鸠说过,一位君主要想在他的国内进行巨大变革的话,“就应该用法律去改革那些用法律建立起来的东西,用礼仪去改变那些用礼仪建立起来的东西。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礼仪去改变的东西,那将是相当糟糕的一种策略”。我国的传统就是重道德教化而轻法治教育,因此国人的法治观念大多比较薄弱,直到中共十五大,才开启了现代法治的发展之路。法治观念的弱化使得法律的权威性不足,许多属于法律调节的事情,人们只习惯于用道德的标准来评判,于是社会上就出现了一些看似是诚信缺失、道德败坏的现象,实则已经触犯了法律、违背了法律要求的做法。同样,我国早期对于诚信的理解,侧重于礼仪层面,因此,要使诚信原则成为全体公民共同的行为意识,离不开教育的浸润与滋养。以往,我们对于公民诚信的教育形式过于单一,生动性不足,说教多于实践的教育模式虽然不无效果,但在当今时代显然不能适用教学需求和社会需求,因此,对公民的诚信教育中,尤其是在学生群体中,要增加类似案例式、研讨式、模拟式等多种教育教学形式,提高学生参与度,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探求,从而更为深刻地体会何为有信必守、何為有约必履,以致在内心深处自发养成追求诚信的价值理念。

(三)开展诚信法治宣传教育

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讲求诚信的行为规范,各级国家机关均会定期组织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过去的普法宣传教育,大多是宣传具体的法律规范,向普法对象讲解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这固然重要,但今天的普法教育活动,应更结合社会实际,关注到各领域诚信缺失的现状,有针对性有侧重地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开。不得不承认的是,诚信理念的养成,与法律层面的教化或强制功能不无关系。因此,要想提升全体公民的诚信水平与诚信法治意识,就必须要开展以培养诚信理念为核心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长期教化与制度约束,在公民心里构建起诚信的价值观念,并以此规范自身言行,从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诚信风尚。

(四)以实施法律带动诚信教育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将静止的、纸面上的法律动起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的过程。法律适用的过程能够加深公民对于法律内涵的理解,通过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具体适用法律,把握法治的精神实质。法的实施也是推动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行之有效的法的实施,使旨在追求社会诚信的法律体系变为现实,使公民在具体的案例中感受到诚信的重要性。在增加法律实效性的同时,加深对诚信内涵的理解,从而推动诚信教育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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