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在教育过程中的不当使用及其矫正

2017-09-27 11:16宋素芬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5年30期
关键词:矫正惩罚

宋素芬

摘 要:惩罚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和惩罚的不当使用产生的副作用有一定关系。本文分析了惩罚的不当使用及其负面效应,并运用强化理论对惩罚的研究,从技术策略上提出恰当地使用惩罚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关键词:惩罚 矫正 强化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0

每一个从学生时代过来的人都有过程度不同地受到老师惩罚的经历。每一位教师在他的从教经历中也不同程度地使用过惩罚这个工具。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实施,快乐教育、赏识教育等观念的引入,惩罚越来越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老师在教学中到底可不可以用惩罚?如果不可以,当学生出现不当行为的时候,教师该怎么办?但如果允许使用惩罚,该如何才能用好?因为在我们的身边经常会发现,很多教育过程中惩罚在被不恰当地使用,造成很多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甚至是恶果。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不当使用?

一、惩罚的不当使用及其负面效应

例举(同学讲述的经历):语文课上老师让我们写一篇话题作文,围绕一个题目展开。回家后,大部分同学都自己写了一篇作文交了上去,只有少数同学抄了一篇差不多主题的。第二天,老师觉得大多数同学写得不好,让我们退回去重写。还严厉批评我们没好好听他的课。而被他通过的作文都是那些抄袭的同学的作品。他又给我们上了一节课专讲如何写好这篇作文。第二天,差不多所有同学都是抄了一篇或模仿该老师讲的几个类似的故事。而我由于第一篇写得较随便被批评了,因此就很认真地重写了一篇并且自认为写的还不错,就交了上去。结果上课时,老师一进教室就发火了,叫我和几个同学上讲台读自己的作文。并在全班同学面前训斥了我们几个“为什么还是写不好”“上课不认真”等等,还叫其他同学评判我们几个哪里写得不好。后来又叫我们重写一篇交上去。我们几个当时都很无语,我心里也很不甘,就赌气交了一篇旁边同学抄过的原封不动地交了上去。原以为老师会叫我再次重写,结果没想到,交到他老师面前时他居然還挺“欣慰”,就这样让我通过了。

同学当时的心里体验:由于第一篇写得较随便被批评时,心里是服气的;第二次认真重写了一篇被在全班同学面前训斥时心里也很不甘;第三次赌气抄了同学抄过的一篇居然让老师“欣慰”,就在心理产生了对老师教学方法的排斥。

同学后续的行为:从此以后开启了我抄作文的行为,甚至该老师布置的其它作业大多也都开始抄了;将该老师说的话当成耳旁风;上课该老师提问我问题时,不管知不知道答案我都说不知道;在接受该老师教语文的一年时间里我整个人的心理都很消极的。

很明显,在上例中,老师使用惩罚的效果是负面的,背离了使用的目的——老师的初衷本来是想让学生认真对待他布置的作文,但一次次使用惩罚后引起的后果却是学生不但没有了认真对待作文,连其他作业也都失却了认真。甚至在学生的心理还产生了长达一年的消极情感,影响了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

二、 强化理论对于惩罚的研究

美国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在他的强化理论中对惩罚及其作用进行了仔细的研究。他认为,惩罚是一种呈现厌恶刺激或剥夺满意行为的手段,它可以起到减少某种行为发生率的作用。因此它可以用来控制行为。但是,斯金纳同时认为,惩罚并不是一种改变行为的理想方法。因为它是通过让行为者产生痛苦的心理体验而起作用的,因此可能会带来不良的情绪反应。而不当的惩罚则会引起适得其反的效果。

三、基于强化理论,对不当惩罚的矫正

1、惩罚不宜用在学生付出努力的行为上

惩罚的作用只是抑制并不能消除某种行为的发生,更不能为行为者指出改进的方向;因此,只有当学生出现行为违背规则的失当行为(如抄袭作文,损害他人正当利益)时才适合使用惩罚。而当学生在学习中(如作文时)付出了努力只是结果不够令人满意时,惩罚学生等于惩罚了学生的努力和探索精神,属于不当使用,会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损害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创造性。

2、惩罚需结合正、负强化一起使用

正、负强化都是斯金纳强化理论的核心概念。正强化是通过呈现愉快刺激增加行为的发生率;负强化是通过撤销厌恶刺激增加行为的发生率,正负强化都可以增加行为的发生率。

由于惩罚这种控制行为的手段不是简单地起作用的,而是通过给人制造痛苦来起作用的,因此一味地单独运用惩罚来教育学生也会产生较强的副作用,主要是学生体会太多的负面情绪会产生消极心理甚至避败性心理。因此,当学生在惩罚的状态下有所改悟时,教师应及时地减少惩罚,即采用负强化;当学生一旦出现适当的行为教师则应抓住时机进行表扬,即采用正强化。正、负强化的结合才能让学生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被接受的、正确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被接受的,也才会有明确的努力方向。

3、避免使用体罚

体罚是一种极其痛苦的身心刺激,孩子经常受体罚刺激,就会在心理累积无限的痛苦,等到他有能力释放的时候,就会模仿暴力性行为,粗暴、残酷地攻击别人。体罚因其巨大的副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中已被明令禁止。

4、避免在公众场合下使用惩罚

公众场合的惩罚最容易使受罚者的尊严受到威胁,产生不安全感甚至焦虑。特别是对自信力不够强的学生,想要取得好的效果需要保护好其尊严。毕竟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发泄不满,而是要让学生明白什么行为是不被接受的。

参考文献:

1.陈琦、刘儒德,当代教育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4

2.皮连生,教育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6

3.郑文莉 毕新燕,惩罚与否——教师两难选择的原因与对策,现代教育教学·普教研究,2013.12

4. 刘煦,惩罚与负强化在大学生违规行为教育管理中的应用,科学管理,2013.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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