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9-30 00:28李佳华
商业经济 2017年10期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

李佳华

[摘 要]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实际与理论相矛盾,会计模式不协调,缺乏独立的增值税科目,信息披露不完备,同时,也存在科目设置不合理、坏账处理不得当、成本没有可比性、信息披露不清晰等问题,不利于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和国家税收管理。应通过合理调整科目、坏账抵扣增值税、统一成本核算、完善信息披露等对策解决相关问题,以降低税负,为企业节约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关键词] 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10-0125-02

一、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现状

(一)理论与实际相矛盾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会计理论与实际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增值税是在企业产品售出,获得利润之后,以当前销售额度应缴纳的税额扣除成本税额,得出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可是,企业所购买的原材料不一定都会被当期消耗,在企业当期进行成本核算的时候,就不能被计作完全的成本。所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也不是完全的增值税。虽然这部分成本可以通过时间的累计,向后递延,似乎与企业最后所缴纳的总的增值税是一样的。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以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所得的两种结果还是截然不同的。这是因为,这些会计核算的科目都应该按照理论规定来进行,而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增值税会计却按照实际的情况来进行核算,从而造成了增值税会计核算在理论与实际上的矛盾,使增值税会计披露的核算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比较性。

2.企业所有资产都应该按照当初购买或建设时实际发生的历史成本来进行核算。可是,增值税会计在进行实际核算时,却只把这部分历史成本用现在的评价标准来进行估值与核算,而所得到的估值只不过是历史成本价值的一部分而已。这种实际的核算操作,与成本计价的理论原则相违背。

3.对纳税企业或纳税人来说,如果企业在进货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就不会把增值税成本计算在当期存货的成本核算内。如果企业只是开具了普通发票,那么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则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把增值税成本附加在当期存货的成本核算内。这就造成了同一样的存货成本核算中出现了两种结果,而这两种结果,却没有比较性,无法帮助企业的增值税会计进行有效的对比。

(二)缺乏独立的增值税科目

目前,我国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过程中,增值税都是被记入企业负担的成本之中的,并没有直接显现出来,缺乏独立的增值税科目。这就使会计报表无法披露出相关的增值税信息,导致企业不能够直接了解在增值税上消耗的成本,很难帮助企业有效的控制成本、减少负税。增值税科目无法独立,也会造成披露增值税信息的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冗余数据和重复信息,并有可能出现偏差或遗漏,把不正确的信息展现给信息使用者,对其造成混淆和错觉。缺乏独立的增值税科目就无法真实体现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效果和作用。

(三)信息披露不完備

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披露出来的信息报告不完备,另一个是披露出来的信息太简单。

在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报告中,还未进行抵扣的科目纳税额以资产的形式显示出来,在增值税会计的核算中,这算是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的抵扣部分,是应该被减去的,可是这样做就会在负债上减少相应的额度,完全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原则,让披露出来的信息不完备,不容易理解。而在对收益的信息披露中,又将这部分抵扣的纳税额作为企业消耗的成本,无法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在增值税的信息披露中,并不显示不得抵扣的科目的增值税,还将这些不显示的增值税计入企业的销售成本中,不符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另外,企业抵扣科目的增值税、受政策影响减免的增值税和企业的利润,这些科目都属于企业的重要信息,在披露的时候要做到尽量细致和详实,最好能够区分对待,独立披露。而目前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则习惯于这些重要的信息纳入同一份报表中,都计入企业成本核算中,共同披露。虽然,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还不是企业被强制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是企业既然要披露这些增值税会计信息,就应该有责任做到细致详实,完备可靠,否则就失去了披露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本来意义。

(四)会计模式不协调

我国目前的纳税会计除了增值税会计,还有所得税会计,根据会计原理,所得税会计也要采取和增值税会计一样的会计核算方式。而所得税会计与增值税会计之间却存在差异,按照我国出台的最新会计规定,可以采取差异化方式来进行核算,让所得税会计逐渐由“财税合一”转变成“财税分流”。而目前的增值税会计的核算方式仍然采用1994年之前的“财税合一”,却没有像所得税会计那样做出丝毫转变,导致增值税的会计模式不协调。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企业出于对成本和利润的考虑,认为会计准则还是应该与税法的要求统一。这样才能有基本的遵循和理论的指导,有利于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和国家税收管理。

二、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科目设置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科目过于繁多,一般一个二级科目下会设立九个三级科目。比如说,很多企业在“应交增值税”这个二级科目下,就设立了“进税额”、“出税额”、“已交税金”、“多交税金”、“未交税金”等九个三级科目,虽然很细致,但也很繁琐,对于增值税会计开展账务管理工作很不方便,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和工作量,也不能有效直接地反映出企业的纳税情况。而且,设置了这么多复杂冗余的会计科目,也让企业的增值税会计自己也很难理解,容易发生核算错误和披露失误。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税务部门也曾经下达了有针对性的改革意见和补充规定,要求企业减少科目的冗余和繁琐,科学合理地简化科目,减少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让科目变得更好理解,更加直观,确保披露出来的信息准确无误。然而,至今为止,还是有很多企业不能将这些规定充分贯彻,良好执行,不能正确设置增值税科目,给企业和信息使用者都带来很大的麻烦。

(二)坏账处理不得当

在当今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出现坏账是不可避免的。企业的账款收不回来或者收回不足的事情,常有发生,对于会计人员来说,这些账款最后很多都沦为了坏账。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心中有数,提前防范,有所准备,对于什么样的账款最后可能沦为坏账,都要有一个事先的预判和事后的对策。而在这些无法收回或收回不全的账款中,恰恰就包含了部分增值税的税款,这些增值税的税款给企业无形中增加了成本,有因为收不回来或收回不全,在界定上很困难,不知如何入账。

这样的结果,不仅让企业的账款无法收回或收回不全,致使企业的利润蒙受损失,也给企业增加了增值税的成本负担。很多企业的资金本就紧张,一旦长期压在货款上,很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链断裂,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三)成本没有可比性

企业购买货物实际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货物的费用、采购的费用和增值税这三部分。按照“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货物的费用、采购的费用应计入购货成本,而增值税要单立出来进行核算。可是,一旦企业在购买货物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那么这些增值税就应计入企业的最终购货成本之中;反之,如果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只是获得普通发票,那么企业所付出的增值税就应该计入企业此次的购货成本之中。这就导致了,同一个企业,有时候购货是采取“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有时候购货是采取“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造成每次购货的成本都没有可比性。

(四)信息披露不清晰

我国对于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必须要建立《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请表》,来客观真实的披露企业增值税核算信息。可是,国家税务部门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产生的购货税额,企业丢失发票的购货税额和企业不能抵扣的购货税额,要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披露,要如何披露,应该披露多少。这就使得企业在披露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时,有了很大可操作的空间,给了企业和披露人自主选择甚至造假的机会。这样也不利于国家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税收的监管,容易给企业带来违法犯罪的风险,损害企业的利益,阻碍企业的发展。

三、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合理调整科目

要想解決以上这些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合理调整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科目。企业可根据实际的需求科学的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科目,比如在“应交增值税”下建立“预交税额”、“预抵税额”等,通过这些科目,向税务部门和信息使用者交待企业可能会进行的项目或享受税费减免的政策。

比如在建立“应交增值税”这个二级科目的前提下,取消“未交增值税”的二级科目。因为已经有了“应交增值税”的科目,就已经明显地披露了要交纳的增值税税金,无需披露未交的增值税税金,只需要在“应交增值税”的二级科目下面建立一个“未交税金”的三级科目即可。这样既能够保证二级科目不再出现冗余和复杂,同时也保证了只用有限的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就能把企业的交税情况披露的十分清晰明了,容易理解。类似这样的大规模合理调整,可以在实践中边尝试边改进,总结经验和教训,找到最适合企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科目,不仅能够保证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无误,还能减少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负担,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效率。

(二)坏账抵扣增值税

企业存在坏账,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已经是一个司空见惯的问题,很难完全避免。所以,我们不能只堵不疏,要想办法弱化这个问题,把企业的坏账对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不良影响减到最小。因此,利用坏账来抵扣增值税,就被提了出来。部分已经被退回或抵扣的账款中,已经包含了缴纳的增值税,而这部分增值税实际上并未被计入成本,而是被再次重复缴纳。这样,就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纳税成本。实际上,税务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当企业出现了坏账的时候,可以通过调查和计算,将企业坏账中那部分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扣除,计入企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成本中,无需再次重复缴纳。还可以让税务部门通过调查和计算坏账在企业整个销售利润所占的比例,科学合理的重新调整对企业的税率,分成正常利润税率和坏账税率两部分,分别按照不同的规定和税率来缴纳企业的增值税,也可以大幅降低企业的增值税,减少企业因为坏账而多缴税的风险。

(三)统一成本核算

企业的成本没有可比性的原因就是企业在不同条件下的成本核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和遵循,不能也不敢采取灵活对待的方式,害怕不同的成本核算方式得出的结论会有误差,造成企业的纳税成本过高,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所以必须要统一成本核算,实行“价税合一”与“价税分离”的双重机制,并行操作,按照条件的不同,灵活选择,有效运用。这样,无论是“价税合一”还是“价税分离”,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作为参考,都以企业的成本核算为最终目的,就不会有太大的分歧和差异。要分别对待,理性对待,平等对待,确保企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能够满足企业和税务部门的需要,找到其中的平衡点,解决利益冲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良性的体系和循环,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税法的改革。

(四)完善信息披露

虽然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请表》这两张表,但也不能细致详尽的披露出企业全部的增值税信息情况,因为只有这样的两张表,所披露出来的信息还是不够完整和全面。因此,企业有必要完善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创新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尽可能多的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从企业的成本节约和经济建设的角度出发,建立科学有效的增值税信息披露明细表,使披露出来的信息真实有效,可信度高。

同时,绝不能忽视对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想在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上有所创新,必须依靠会计从业人员过硬的专业素养,这就要求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不仅要具有更多更新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努力学习,不断进步,为企业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的税收工作做出贡献。

最后,还要加强对企业增值税核算的监督和审计工作,这不仅是对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一种警示,也是一种鞭策,有利于企业能够按照会计规定正确地开展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真正让企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发挥保护企业权益、增长企业效益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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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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