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的“住改商”评估问题研究

2017-10-09 22:40竹雅东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8期

竹雅东

摘要:旧城改造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如何客观公正合理的对拟拆迁建筑物进行估价,关系到政府和被征收人双方的切身利益。本文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最为棘手的建筑物实际用途变更问题,即“住改商”问题如何进行客观合理的估价,进行了一定的梳理总结工作,探讨了相关的估价方法问题。

关键词:住改商;房地产估价;征收补偿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必然要求政府对城市进行重新规划,旧小区居民的搬迁安置问题,是当前社会矛盾和争议较多的问题,其焦点主要突出在搬迁补偿金额问题。据相关统计,存在估值异议的房产类别从小到大依次为:住宅、商业、工业、涉及实际用途变更的房产(如“住改商”)。也就是说,涉及住改商的房产是搬迁评估中争议最大的一类,客观上为房产征收估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那么该如果客观合理的对这类房产进行估价呢?

1.估价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1.1比较法

该方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找出三个以上可比交易实例,那么什么又称为“可比性”?根据最新2015版房地产估价规范,主要包括五点:交易方式与估价目的相适应;与估价对象房地产相似;成交日期不宜与估价时点相差一年,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年;成交价格应可修正为正常价格;位置与估价对象较近。所以,只要找到三个以上的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改商”房屋,比较法是具备适应性的。

1.2收益法

具有收益性的房产,如出租、自营的房产,其未来的租赁收益或者经营收益是比较容易预测的,且相关税费等容易估算,这类房产适宜采用收益法估价。而“住改商”房产恰好就是用来出租或自营,具备这类条件。所以收益法也是具备适应性的。

1.3成本法

该方法其实就是估算房地产的“成本价”,即估算出土地价值加建筑物价值总和。但是“住改商”土地使用权本来就是“住宅”用途,用成本法估算出的住宅类用地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所以成本法单从土地使用权一项就应该被否定,不具备适应性。

1.4假设开发法

剩余法只适合用来对未建成的房产包括单纯的空地进行估价,而“住改商”本来就已经建成,故该方法也不具备适应性。

2.估价方法在“住改商”房屋中的具体运用

“住改商”房屋的估价方法只能是比较法和收益法两种。根据最新估价规范,当两种方法同时适用时,需同时选取,不得随意取舍。

2.1比较法的具体运用

如果当地存在三处以上,近期已实行征收的“住改商”房产,且征收时间较为接近(不超过一年)。那么很明显满足选择交易案例适用的条件,直接按照传统比较法对交易案例进行各因素修正,即可得到比较法估价值。

但是当地若不存在这样的案例,是不是比较法就不适用呢?笔者认为不然,因为住改商房产,产权性质仍然为住宅,但实际用途却变为商业。那么这里有两种途径可供考虑:

第一种途径是按住宅用房的比较法进行估价后,然后再考虑将住宅转变为商业所增加的房地产价值附加值。因此,考虑住改商的价值附加才是关键。众所周知,住宅改为商业后,房产带来的净收益是会增加的,如果是出租的房产,租金较纯住宅要高,这时只需要评估两者间的租赁差价,并用年金现值法得到折现值,而这个数值,正好体现了因为实际用途变更所带来的房屋价值增加,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住改商价值附加值。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政府拆迁部门也是按住宅评估值加上适当的价值增加值作为“住改商”征收价值补偿给产权人的,这一方法在实践中运用比较普遍。

第二种途径是假设房产已经变性为商业用房,按商业用房的比较法进行估价后,再类比“剩余法”思路,减去变更用途所需要的成本后得出“住改商”征收评估价值,由于纯商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案例较多,因而其评估值易于被政府和被征收人接受,且变更成本主要涉及办证费用,以及住变商补土地出让金两大块,而这些费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也容易被利害关系人所接受。

2.2收益法的具体运用

收益法的关键,主要是这三个参数的取得:未来净收益、还原率和收益年限。未来净收益可以从三个以上的“住改商”租赁案例中得到客观收益,而旧城改造项目 “住改商”房产较多,其租金并不难取得。而还原率,通常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补偿的方法,但考虑到“住改商”法律制度上的争议性,其风险补偿的取值应该比纯商业还要高。对于收益年限的选取,由于住宅用途土地使用证可以自动续期,那么是不是就该选取无限年期收益呢?也不是,而是应该考虑现存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来确定,具体最好由政府和被征收人合理协商确定。

当两种方法的估价值得到以后,要综合求取“住改商”房屋评估值。如果两种方法的差异较小,则可以采用算术平均值得出综合价值;否则采用加权平均值来确定。一般而言,当采用加权平均值时,由于比较法评估值易于被利害关系人接受,该方法的权重要取得高一些。

结束语

实际用途变更的房产在征收过程中,其评估难度是比较大的。但通过对估价方法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住改商”房产的最大争议在于法律制度层面上,所以,估价师必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批文或认定后,才能将用途变更附加价值考虑到这一类房产估价中。本文虽然归纳出了适用这类房产的估价方法,同时也对这些方法的具体应用进行了探讨,但对收益法中,还原率究竟应该怎么取值?两种方法评估差异过大,加权权重究竟应该如何量化取值?这些都是需要不斷在实践中归纳和理论上进行创新的地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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