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2017-10-09 17:16谢芳
资治文摘 2017年6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及后续处理做出了特别规定。根据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法定解除主要是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是对合同法第94条关于法定解除权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化,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实际履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1.发包人的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必须符合《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应任意扩大解除权的行使范围。根据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主要是承包人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不能够按期和按照质量要求实现合同目的,经发包人催告依然无法满足要求,规定发包人享有解除合同权。

2.承包人的解除权

根据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这主要是从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规定承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性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按照上文解释第八、九条的规定,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具有解释规定情形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也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裁决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不是通过诉讼解除的话,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必须向对方催告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程序,没有履行催告义务而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涉嫌根本违约将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根据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法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比照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规定处理。

一般情况下,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实务中此类案件最终工程价款的确定,除了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外,还特别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

此外,結合解释第二条关于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就应支付工程价款,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无论合同解除还是合同无效,其使用的原则是相同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与违约条款的适用问题存在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肯定说认为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又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约定处理。

笔者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解除合同后仍可主张违约责任:理由如下:其一是《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条款可以解释为“其他补救措施”而与解除权并存;结合《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条款可以并存。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6条关于违约行为的约定中,无论是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还是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均规定了应支付违约金,在专用条款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两者可以并存。

作者简介:谢芳(1976-10)性别:女籍贯:安徽宿州,民族:汉,学历:硕士在读,职称:律师,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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