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互联网+”时代的传销

2017-10-11 01:21陈啸
上海人大月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洗脑参与者长效机制

陈啸

近日,几则大学生因求职心切误入传销组织、最终不幸身亡的新闻引起轩然大波,如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郓城青年张超、湖北女大学生林华蓉等。百度一下,还能发现不少陷入传销组织但侥幸逃脱者诉说其噩梦般的经历,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传销,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其刑罚。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的种类、查处机关、查处措施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甚至连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等内容都已囊括。尽管相关法律制度已较为完善,但传销组织依旧能够暗自生长,着实令人担忧。

现如今的传销,其销售商品的属性早已不在。传销组织所称的公司、产品基本都是虚构的。其本质,正如刑法中表述的那样,经营活动只是名义,实质则是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其手段则五花八门,有的是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先拐骗、后胁迫并强行洗脑;有的则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自我美化包装并随机寻找目标,吸引全国各地的不明群众参与。

好在有关部门已经快速行动起来。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门近日印发通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要铲除传销毒瘤并藉此形成长效机制。的确,要彻底铲除传销毒瘤,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从严打击只是第一步,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死灰复燃才是治本之策。

要建立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对传销活动性质的变化有进一步的认识。传统观念通常还是将传销看作是一种违法的商品销售行为,因此打击传销往往主要采用由工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多部门联动模式。工商部门牵头,查处的重点一般只是违法经营,只有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骨干成员才涉嫌刑事犯罪。但事实上,从最近多名青年陷入传销组织并殒命的案例不难发现,一些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的手段已经从说服对方加入所谓的“赚钱事业”转变为以就业、网友见面等欺骗手段诱使对方抵达某地后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洗脑,甚至暴力胁迫。如果传销发展下线的方式已经涉及欺诈、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胁迫他人,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相关参与者就已经从违法走向刑事犯罪了。如果说传统传销只是骗财,那么此类新型传销则完全是害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显然要严重得多,相关部门的惩处方式也必须更为严厉才行。

另一方面,要对传销活动参与者成倍扩大的现象有进一步的认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传销搬到网上,即便只是骗财,形式和花样也复杂得多。有的传销以网上小额投入便可迅速发财致富为诱饵,如2016年7月江苏邳州侦破的“星火草原”特大网络传销案件,100元便可入门,600元便可拿到顶级代理权,许多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参与,涉及150余万人;有的传销以网络社区发行虚拟资产为掩护,如湖南衡阳2016年5月查处的山东盛大华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涉案者曾开发“在云端”网络商城并发行虚拟货币吸引他人加盟,涉及5万余人;有的传销则以开展网络公益慈善活动为包装,如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查处的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幌子的“善心汇”,线上会员达到100万余人,有些参与者至今仍认为其参与的是网络慈善而不是传销。互联网的出现提供给传销组织者更为便捷的发展下线途径,使得传销活动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也使得受害者的人数、范围大幅扩大,相关部门查处的难度大大增加。

对于立法机关而言,必须针对“互联网+”时代传销活动的新特点,与时俱进地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补上目前法律的空子,让不法者无漏洞可钻,执法部门除了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以外,同样要研究传销活动变化的新情况,及早出手,特別是针对涉及刑事犯罪者,必须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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