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7-10-11 10:16王淑楠寇佩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劳动保护

王淑楠 寇佩文

摘 要 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但是其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过长、成本过高但是仲裁的失效性又过短等。而且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也并不能完善适应实际的劳动争议情况,这给我国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带来了一定阻碍。因此,本文认为必须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树立长远的改革目标,使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更加完善,帮助更多的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处理程序 劳动保护

作者简介:王淑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寇佩文,天津市东丽区委政法委。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6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社会中的关系也在随之不断变化,尤其是劳动关系,越来越成为现阶段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究其原因则主要是由于现代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务关系变得愈加复杂,这就给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将其进一步完善,才能够让劳动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同时更好的帮助劳动者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我国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完善,但其自身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具体来说,还是按照原来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来调解劳动关系。

(一)勞动争议处理模式的弊端

1.程序复杂且效率低下

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中实际上仅对两种类型的案件进行了规定,然而这两种案件的都是比较标准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在实际上大部分的具有劳动争议的案件都是需要进行仲裁以及审判的。这样的法律设置最初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发挥仲裁的效果,同时减少法院的工作量,同时还能够保护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劳动争议模式过度重视劳动关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要求劳动者付出自身的劳动时间来实现调解。再加上,这一模式所采取的是先仲裁后审判的形式,这就使得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所需要的时间更长。这样一来,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基本上都消耗在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方面,不但没有使劳动问题得以解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除此之外,还让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人更加轻视劳动者权益,甚至还会让无法忍受的劳动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其他极端途径。所以,我们应该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模式进行完善,缩短处理时间,减低劳动者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减小司法机关的压力。

2.有违现代法治理念

所谓劳动争议,其实质就是其实质就是民事争议,在法律上它们都属于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具有相同的自由选择权、仲裁权、诉讼权以及同等的争取调解的权利。但是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却是,如果矛盾双方的其中一方有意愿,就能够在不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向仲裁机关申请冲裁。此外,劳动仲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并且必须在实施劳动诉讼之前进行,这就使劳动着的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受到严重影响。在我国,任何公民在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危害时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除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之外),法院也应该接受案件并作出审判。现阶段的强制性仲裁模式,没有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现代的法治理念不相符。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仲裁机构自身缺乏独立性

劳动仲裁机构是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机构,其自身必须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目前的仲裁体制当中,劳动仲裁机构所遵循的是根据三方原则与法律授权来独立行使其仲裁权,但在法律环境当中,劳动仲裁机构并不能独立行使仲裁权,由于行政力量对仲裁机构的干预,以及我国较为特殊的法律环境当中,并不存在相关的独立工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权利就会被进一步的减弱,虽然仲裁机构中有仲裁人员,但是很多案件还都是由仲裁委员会中的行政人员来完成。与此同时,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成员也是由劳动部门的仲裁人员来组成。因此,劳动仲裁机构的自身的独立性不强,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影响,其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随之减弱。

2.劳动争议审判机构设置不科学

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争议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在实际的审判当中,劳动案件主要是在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然而民事审判庭却并不是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来进行的,劳动争议需要根据三方原则来进行,即必须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方面的代表进行参与,这样就不能使相关的劳动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实际上这种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本来就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的条件,应该成立专门的劳动案件审理法庭。在民事法庭当中,法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够强烈,在处理案件时也就会按照法律地位平等的思想进行争议处理和审判。

(三)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只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对仲裁的结果进行法律审查,仲裁结果同样也对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不会产生影响,这就将劳动争议仲裁的工作意义进行削减,司法机关仍然会进行重新审理,这样一来,不仅抹去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意义,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各种成本。现阶段,法院在进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并不会因为仲裁结果而改变审判结果,而根据司法机关审判改变中下结果的案例却在百分之六十以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劳动仲裁的质量不高,与事实以及法律不够相符和适应。另一种则是由于司法机关与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置上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就使得审判结果与仲裁结果不相符。再加上,司法机关与劳动仲裁机构所属的系统不相同,使得其产生了各自为政的现象。最近几年,我国由司法机关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例整体逐渐上升,与原本的减轻司法机关工作压力的目的背道而驰。endprint

二、解决我国劳动争议程序问题的对策

(一)实施“审裁自择”双轨制度

针对现阶段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问题,可以实施“审裁自择”双轨制度。所谓“审裁自择”双轨制度就是指当劳动双方产生劳动争议之后,劳动双方都有选择劳动仲裁以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自由。如果劳动双方在发生争议之后达成了劳动仲裁协议,那么就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劳动双方没有达成劳动仲裁协议,那么也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但是如果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就不能再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这一制度不仅能够让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自由的选择,并争取调解的权利、仲裁的权利以及诉讼的权利,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大大减少了劳动当事人的人力、财力等成本,也使得劳动争议问题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但是,实施“审裁自择”双轨制度只是将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进行了分离,一旦出现劳动争议问题,那么任何一方的当事人都能够自由的选择并争取调解的权利、仲裁的权利以及诉讼的权利,实际上另外一方仍然是被动的接受。结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来看,“审裁自择”双轨制度并不能做到适用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从选择的结果看,虽然双轨制也具有局限性,但却是目前最好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二)实行单一机构处理模式

实行单一机构处理模式是解决我国劳动争议程序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也就是只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或者司法部门解决相关的问题,而不是让两种机构都介入劳动争议处理当中。这样一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能够得到一定的提高,同时还能够防止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观念和意识不相符的情况产生。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单一机构处理模式是解决一些劳动仲裁案件的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一种是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在实施仲裁之后,不用再经过法律审理来做出最终的裁决。例如,澳大利亚所实施的强制仲裁以及两裁终局的制度;另一种则是单一司法机构模式,也就是在我国设置专门的劳动争议法庭或者劳动法院,从而能够进行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项处理,无论是德国还是瑞典等都有这样的专门机关。然而这两种模式相比,最容易实现的就是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因为如果将一些劳动仲裁机构改为专门的劳动法院,其过程也将会面临诸多的问题,并且周期较长,往往短时间内难以改造成理想的效果,因此这种方案难以解决当前的一些问题。

(三)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首先,我国必须对现阶段的劳动争议处理问题进行解决。由于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实施,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那么就必须结合当前我国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来解决问题,而不是提出其他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来逃避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当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互相冲突的问题,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类案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不同案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一法律所能够适应的仅仅是少数案件,绝大多数案件仍然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理。

其次,就是要制定劳动争议的改革目标,将劳动仲裁机构从行政干预中解脱出来,形成能够独立行使仲裁权利的机构,并建立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单一劳动仲裁机构,为向单一司法机构模式的转变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后,设立长远的改革目标,积极建立单一劳动司法机构模式,让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争取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来专门解决相关的劳动问题。

三、结语

结合我国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情况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目的是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提高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使其能够进一步完善,为我国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杜向东.企业劳动争议形成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纳税.2017(4).

[2]刘婕.企业如何应对劳动争议.河北企业.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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