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对深化司法改革影响研究

2017-10-11 12:11刘爱军周春梅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和谐关系

刘爱军 周春梅

摘 要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旨在以信息化促进审判现代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应当落实好智慧法院的建设,处理好职业共同体成员间的关系。本文将从智慧法院的形成、现状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智慧法院在深化改革中对推进职业共同和谐关系的构建的意义,以期为实现深化司法改革总目标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 智慧法院 法律共同体 和谐 关系

作者简介:刘爱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周春梅,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81

建设智慧法院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和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法院适应信息化新趋势的重要举措。智慧法院建设不仅是人民法院内部对诉讼参与方式、流程公开化、服务智能化的建设,同时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和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法院便捷、有序的方式,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恰当方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何谓智慧法院

2016年3月,最高院周强院长在作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智慧法院,即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审判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法院高度智能化的运行与管理。

智慧法院是为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保证司法公开、透明,促进公平正义,运用先进技术做到信息及时公开、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开庭信息准时通知、案件信息及时查询等,以使法院工作更智能,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

二、建设智慧法院的重要意义

(一)智慧法院能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当前,人民群众使用各类智能设备参与国家建设。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能否公平、公正处理纠纷,是能否在群众中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建设智慧法院,正是运用先进、智能的手段,将法院的工作方式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如网上立案、网上开庭、庭审网上直播、公告网上发布、网上处置等,使人民群众更便捷、更深入地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法院工作,树立司法权威,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建设智慧法院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发展的必然要求

诉讼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帮助,是人民法院适应现代法制发展的基本要求。

现阶段新技术、新变革不断涌现,社会矛盾激增,疏解路径匮乏,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显然是更文明、有效的方式之一。但实践中,多数人民群众对诉讼流程知之甚少,想诉但不知如何诉。智慧法院能通过技术手段公示诉讼流程、诉讼须知等,节省诉讼成本,避免信息不对称。因此,建设智慧法院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建设智慧法院是司法公开、优化社会治理的实现路径

2016年3月,周强院长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作报告时明确,要深化司法公开,建设“智慧法院”,通过信息化规范司法行为,加快建成全面覆盖、互联高效、透明便民、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完善司法公开平台,加强大数据分析,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裁判规范。针对数据反映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优化社会治理。 因此,智慧法院对司法公开、优化社会治理意义重大。

(四)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融合信息技术的必然趋势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云计算、语音识别等新科技的出现,智能化、信息化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法院充分运用科技成果,推进信息公开,将诉讼程序、方式简化,顺应社会发展。一方面有利于避免信息不對称,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另一方面便于了解、监督法院工作,树立司法权威。因此,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融合信息技术的必然趋势。

三、当前智慧法院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近年来成立的各类智慧法院工作平台

自201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先后运用信息技术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信息公开网、诉讼服务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律师服务平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等智慧平台。通过上网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案件裁判、执行的理由,提供法律意识,亦或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远程参与竞买,参与司法处置,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便于对法官工作进行监督,比如判决书、裁定书的公开,要求法官严谨对待每个案件,促使法官更公平、公正的裁判案件,抵御外部因素的干扰。

(二)现阶段各平台存在的问题

1.用户体验差,缺乏维护管理

作者发现,一些法院在第一次对平台进行投入后,便不再进行后期的管理、维护,严重落后于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信息更新严重滞后。目前多数地方法院的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仅是为了“完成任务”,停留在一步之内,不能发挥其应具备的功能,影响后续推进工作,不利于人民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2.法官队伍建设不同步

当前,一些法院已经采购了运用先进技术编写的各类信息化系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成本,但同时也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新要求。我国的法官员额制刚刚展开,大多数在案件处理上具有丰富经验的老法官在对新系统、新技术的学习、理解上相对滞后,导致无法发挥新技术的优势,比如目前仍有一些法官手写判决书,工作效率可想而知。因此,法官的综合素质更新须与信息技术同步,方能保证智慧法院建设的质量。

3.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障

在信息技术时代,不及时或错误的操作有可能会导致信息错误。不准确信息会给外界产生误导,也会影响法院自身对各项工作的预判,无法发挥智慧法院建设的优势。比如有些法院在录入失信被执行人时不及时,导致被执行人未被采取限制措施,仍然“逍遥法外”,蔑视司法权威。endprint

因此,建设智慧法院仅建设平台是表面,更深层次的是后期的维护、更新。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对建设智慧法院具有重要意义。反之,智慧法院也能积极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谐关系的构建,从而共同推动各项改革的进行。下面,作者将重点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凸显的问题,阐述智慧法院如何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谐关系的构建。

四、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凸显的问题

现阶段,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基于自身的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认识差异,在适用过程中产生摩擦乃至肢体冲突,这显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相违背的,其中的关系若不能融洽处理,必将阻碍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同样容易从内部瓦解来之不易的共同体堡垒。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起决定作用,外因是发展的外部条件,只有内、外因共同作用,才能更好、更快推动事物的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和谐关系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驱动力,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内因;党从执政党的高度为司法改革作了外部制度上的安排。内、外因共同作用,才能加快驱动司法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在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成员间凸显着一些问题,妨碍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凝聚,必将导致改革进程的迟缓,如2016年6月广西吴良述律师事件,显然是破坏艰难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开建设“法治中国”的倒车,破坏司法公信力。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法官在职业过程中也难免遇到“难缠”、“死磕”的律师,但内因才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智慧法院可以作为向外展现司法权威形象的窗口,作为法院规范自身行为的内因,驱动司法改革,促进和谐共同体关系的建设。

五、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矛盾形成的原因

作者认为,目前导致不和谐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职业共同体建设制度不完善,共同的理念、价值观未能确立,缺少尊重和理解。截止目前,我们所谈论的法律共同体,只是法律人对自身从事领域的一种共识,这种共识是抽象的,没有外部制度对其进行规范,说不好听就是“某些法律人的一厢情愿”。

2.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文化缺失,致使各方没有形成推进合力。因各所站立场不同,致使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限制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作用的发挥。

3.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对法律的理解、执行的差异,是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未执行的法律与白纸无异,执行不到位的法律与未制定也没什么两样。

六、智慧法院能够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谐关系的构建

首先,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应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为己任,与其他共同体成员形成和谐关系,共同形成驱动力。建设智慧法院,就是将法官的形象、作品公之于眾,从外部对法官形成压力,促使法官完善自身,自觉处理好与共同体成员间关系,规范法官行为。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参与者、受益者,智慧法院的建设者,都决定了法官应当从自身出发,构建好职业共同体的和谐关系。

其次,智慧法院能够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间对法律权威的信仰。我国法官行为规范为“公正、廉洁、为民”,检察官行为规范为“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敬业勤业、珍视和维护法律职业声誉、注意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严守秘密、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有各自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缺乏共同信仰。智慧法院作为重要手段,最终的目的是深化司法公开,树立和形成法院的权威和司法自信,和谐、有序的促进共同体发展。

再次,建设智慧法院,就是利用互联网助力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谐关系的构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法院公开网”上开通了互联网律师服务平台,通过运用互联网,实现律师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等,在网络上公布各类公告、案件信息、公开裁判文书等。从作者工作中与律师之间的接触来看,律师也感受到了法院提供的便利,享受到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春风。作为基层法院,也要向上级法院学习,建立基层法院的交流、沟通平台,及时公布工作成果,主动化解非议。如建立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并配备专人进行维护、运营,为构建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治中国增光添彩。

综上所述,和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是艰辛的,法官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对象、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坚力量,应当在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中,恰当的构建好与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关系,运用新技术、新思路、新方式解决法院目前面临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正是法律人所尊崇并且信仰的。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http://bynr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4/id/2824787.shtml.2017年5月7日访问.

智慧法院(词说两会)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3月15日第10版.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2016-03/15/content_1661012.htm.2017年5月11日访问.

周强.最高法院工作报告.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3/id/18205 27.shtml.2017年5月14日访问.

丰骏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以法官和律师关系为视角.2015年1月13日发表.http://www.xingtao.cn/news/4670.html.2017年5月5日访问.

参考文献:

[1]郭晓琴.智慧型法院建设问题研究.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1/id/2333315.shtml.2017年5月3日访问.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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