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2017-10-11 16:24方珊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困境

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致力于美丽中国建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并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彰显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检察实践环节中,仍然面临一些困境亟待解决。本文拟以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司法的困境为切入点,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可行性路径,为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 检察机关 困境 路径

作者简介:方珊,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86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并将其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之一。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之后,司法机关面临环境污染犯罪出现的系列新情况和问题,作出了新一轮的实践与探索。

一、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探索

2016年12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新的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着重结合环境污染犯罪的新情况,对2013年版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完善,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及从重处罚情形。本次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就环境污染犯罪作出具体指示的第三次明文规定,距离《2013年解释》出台时间仅3.5年,充分说明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问题予以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

近年来,某些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是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 2016年司法解释的最大革新之处,就在于将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力的情形纳入了考量范围,作为了入罪标准。不可否认,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对今后检察机关打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分析

近几年检察机关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不少探索,如开展公益诉讼、树立恢复性司法办案理念、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专项行动,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困难,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着力于为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

(一)生态环境线索来源渠道过窄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构建了交流沟通渠道,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但在具体实践中,平台的效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仍存在执法信息不按规定录入、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现象。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2016年该院共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20件32人,涉及罪名5种,分别为: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以上案件线索均来源于森林公安,相关环保职能部门未移送一起案件,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部分行政单位不愿配合,存在抵触情绪

部分行政部门尚没有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一盘棋”意识,只从本单位利益出发,“睁只眼闭只眼”,消极或疏于履行职责,对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形成有力打击合力。如该院今年办理的9件9人渎职案件,均为村级护林员(常由村支部书记兼任)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林木被滥伐、盗伐。在调查过程中,该县林业部门、乡镇政府认为检察机关的铁腕手段,导致无人再愿意担任护林员一职,极大影响了他们日常工作的开展,因此存在抵触情绪,严重阻碍了办案进程。

(三)基层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专项工作乏力

受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影响,基层院往往人力物力有限,干警在承担平时大量办案任务的同时,还要从事一些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专项工作和当地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精力有限,很难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如该院今年开展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活动,由侦监部门牵头负责,该院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专项活动上,专项工作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日常的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等工作却遭遇大幅滑坡,大大影响了该院整体工作的统筹推进。

三、对检察机关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不断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一是建立内外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对内强化各内设业务部门在线索移送、案件办理、诉讼监督等方面的沟通联系;对外强化与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水利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与信息通报机制,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二是坚持主动出击,走出院門排查线索。如该院立足当地滥伐林木案频发这一实际,采取走访木材加工厂、林站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看现场、查台账,排查滥伐、盗伐林木线索,调阅森林公安行政处罚、刑事报案、立案台账及法院判决等形式,发现10余起立案监督线索,坚决秉持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零容忍”。

(二)进一步发挥好两法衔接平台的功能效应

坚持运用好平台,扩大覆盖面,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平台效应。一是检察机关主动加强联络。确定专门联络员定期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形成长效信息通报机制,采取召开联席工作会的方式,会商案件,剖析问题,堵塞漏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指导,引导其提高思想认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二是行政执法单位全力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县委政府支持,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两法衔接平台运用工作培训会,开展一次全县两法衔接信息录入情况督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领导高度重视,各相关单位通力协作的良好局面,深化信息共享,增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endprint

(三)坚持用好公益诉讼“利器”

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直接明确。如果善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将大有可为、大有作为。一是用好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可否认,和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相比,检察机关更具有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尤其是在诉讼技能方面,更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检察机关作为适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有效保证诉讼进程的准确性和高效性,对维护生态环境有超出诉讼制度的深远意义。二是用好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本就有督促其正确履职的职能,因此由检察机关充当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是合适且可行的,不仅可以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一定程度上堵塞环境监管漏洞,提高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

(四)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

纵观近两年司法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案件,恢复性司法理念被频频运用于司法办案环节中,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比起从严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尽力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效果。如从该院2016年所办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来说,其中滥伐林木案最多,占办理总量的75%,这与当地林业资源十分丰富的现实环境有关。针对这一实际,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大有可为,要求相关主体补植复绿,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

(五)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宣传

该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许多滥伐林木案的发生,皆因群众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而触犯法律,诸多群众甚至不理解到为何采伐自家林木也会构成犯罪,这些都是因不懂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小心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应立足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 尤其是要开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坚持送法下乡、送法入户,填补群众法律认知盲区,避免因不懂法而无意识犯法现象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員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周尔剑.恢复性司法引入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探索.正义网.2015.09.28.

[4]陈勇.论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正义网.2015.09.2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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