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心调解,案结事了

2017-10-11 22:02林军营陈达楚
山东青年 2017年6期

林军营+陈达楚

摘要:本文从审判人员的调解理念、调解节点、调解过程等角度介绍了调解的一些经验,并通过举例形式对调解的具体方法进行阐述,从而为案件调解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和合理念;庭前调解;借助合力;社会效果

天台作为“和合文化”的发祥地,和合理念是当地文化人文精神的精髓,天台法院法官也将和合理念贯穿于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始终坚持“能调则调”的司法理念,将天台“和合文化”引入到调解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调解要有“心”、用“心”

首先,作为审判人员必须有“心”,需要内心形成“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尽一切可能加强在审前、审中、审后的调解工作。其次,对当事人要热心诚心,对案件调解要细心耐心,对处理结果要有公心和信心,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从而赢得民心。大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是因“情结”而起,故在调解时,强调用“心”调解的理念:先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做当事人的“出气筒”,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接着,细心观察当事人言行举动,发现、肯定、唤醒当事人内心的感情、人情、亲情;然后,以当事人不同角色去用心思考问题,找出问题的症结,再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增强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互信,教育和激发当事人的宽容之心和和合观念,和谐解“怨”。譬如,陈某以女儿陈某某的名义起诉前妻徐某抚养费纠纷案件,因该案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某系搭载在其继母杨某电动车上发生的,故徐某对杨某交通事故致其女儿重度残疾耿耿于怀,在已取得另一责任人的赔偿款及社会、民政救助款等40多万元的情况下,对杨某竟让徐某前夫陈某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甚是愤怒。该案经宁波法院多次、多级审理,最终判决徐某承担增加抚养费义务。徐某对此判决坚决不接受。后陈某曾多次去法院强烈要求对徐某强制执行,法院也曾对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但仍执行未果。徐某愤怒之下以女儿陈某某名义起诉陈某和其妻子杨某至天台法院,要求判决两人赔偿女儿陈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25万余元。因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强烈,故承办法官在接手该案后,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去镇海、奉化、宁波相关经办法官了解案件情况,为可能的调解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应原告的申请对陈某、杨某财产进行保全。开庭前,承办法官先长时间地分别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然后,承办法官针对双方的一些纠结和误解做好当面的解释和疏导,双方终于相互承认自己言行的不妥之处,最终都愿意由对方决定处理案件的方案,承办法官就立即与奉化法院经办抚养费纠纷的执行人员联系,后陈某与徐某迅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而徐某也随即同意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一场看来你死我活的纠纷就这样被解决了,而双方的原有误解也从此消除了。

二、积极采取庭前调解模式,避免激化矛盾

庭前调解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民事纠纷的升级、转化,同时也减少了诉讼成本。作为案件承办法官,需要转变思维,认识到与当事人第一时间沟通交流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庭前调解促成的案外和解、撤诉则是更高层次的调解。实际上,作为承办法官可以在送达诉讼材料时就有意识地加强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性格特征、社会关系等信息,便于制订调解方案,在未開庭前促使各方了解诉讼风险和成本,从而尽最大可能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申请走鉴定程序的案件,尽可能以最快的速度召集各方当事人,将鉴定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风险意识对当事人做充分的说明,尽最大程度说服各方当事人不要把钱浪费在“路上”,不要轻易在威严的法庭上见面,以免伤了双方和气。譬如,陈某诉徐某相邻关系案件,该案原、被告房屋毗邻而建,多年前双方曾因漏水事情经法院调解,被告为此曾支付了律师费7000元,后被告也已将自己屋顶及交界的一半做了防水处理。现原告房屋又出现渗水,屋内装修损坏。双方因渗水事情已经多次协商未果,进而多次吵架,被告认为自己的房屋防水工作已经做得相当好,不可能再有漏水,漏水应当是原告房屋自身质量引起;故对原告起诉要求对双方交界处再行施工补漏的行为坚决不同意,且担心再次施工后自己房屋防水设施被破坏,可能使自己方的房屋渗水。因不堪原告的经常吵架,被告干脆搬到娘家居住,同时也放下狠话,屋顶交界处绝对不能施工,否则让原告吃不了兜着走。因本案双方建房时间有先后,对渗水原因各执一词。庭前交换意见时,被告表示若经法院鉴定属于被告方的防漏工作未做好致原告房屋受损,被告愿意承担鉴定费和修复漏水的费用。因房屋漏水原因及修复费用的鉴定成本非常高,原告又不愿意鉴定。后经摸底了解,被告的岳父对被告有较大的影响力,故承办法官多次与在杭州居住的被告岳父联系、劝解,告知诉讼成本、风险,告知邻居关系和睦的重要性,经过承办法官不少于5个小时的劝解,最终被告岳父被感动,答应回天台一趟,对其女儿及女婿进行劝说。后经被告岳父多次劝解后,各方约定第三天(周日)早上七点半在案件承办法官到场下,对具体的施工方式进行协商确定,后承办法官放弃了休息时间到屋顶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确定了具体的施工方案。为避免原被告施工时发生吵架,被告岳父答应在确定施工时间后再由承办法官通知他本人从杭州赶回来进行处理。在1月份寒冷的一个周六早上六点,承办法官

与原告及被告岳父一起爬上屋顶由专业施工人员对屋顶交界处做了防漏水施工,工程持续了4个多小时后总算顺利完工,各方对因此次纠纷多次耽误了承办法官的休息时间表示歉意的同时,也对这种处理方式既节约了高额的鉴定费和律师费,同时也使原有激化的相邻关系得以缓和的结果表示谢意。

三、调解过程注重情、理、法相结合

法官通过事先了解到当事人之间关系,邀请亲友、长辈和有名望人士协助,再加大其调解的教育说服力,通过法官的情感疏导和唤醒,一般顾情面的当事人便能够接受其调解。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则是说服各方尽量顾及子女、亲友情面,好聚好散,不要因开庭而坏了情绪,让或存的最后一点情谊全部毁灭,让子女和亲友的交往形成障碍,故大多数第二次离婚案件也是以庭前调解结案的。譬如,在陈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自2005年至2013年共6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无果,因当事人及其家属矛盾非常尖锐,对抗情绪激烈,且被告母亲曾因其他纠纷在江西某法院有过激行为;而本案被告代理人系其父亲和舅舅,其舅舅系本地老上访户,一旦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事件;被告方也曾对离婚纠纷的其他承办法官作出过激的言行。故本案承办法官在开庭结束后多次长时间与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推心置腹地做工作,从法律、感情、伦理、家庭等各方面交换意见,做好被告的母亲、父亲、舅舅的安抚工作,对被告父母抚养原、被告女儿的行为加以大力褒扬,在气氛较缓和的环境下要求其考虑原告家庭的实际困难,降低其对补偿款的期望值。在调解的过程,承办法官还与被告所在街道相关部门联系,由街道考虑被告精神上的残疾情况在民政救助方面对被告作适当照顾,并积极与司法救助部门联系,给予被告适当的司法救助,历经10多次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离婚协议。

总之,我相信作为案件承办法官只要“主动、用心”,综合运用“法、理、情”,借助合力,总会找到调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调解结案,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 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