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法中连带责任

2017-10-15 23:11樊婷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民商法审判代理

樊婷

摘 要:当前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弊端在于在不同法律准则下,相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矛盾性。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在司法案件审理实践中,要基于法律条约的复杂性特点,考虑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例,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地,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的认定和相关条例互相交错,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最终实现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分析的全面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具有独特的特征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连带责任人人数要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纠纷和利益缺损之后,任一主体都必须承担全部的外部责任;二是连带责任人对外部责任的承担不具有上诉争辩的权利,即说明连带责任具有强制性特点;三是连带责任的适用要基于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例,不能将法律体系中的不同连带责任制度规定进行混淆使用,也不能因此模糊连带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总之,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能够实现社会活动中任一主体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因而,连带制度是保障公民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坏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思考

同所有法律制度一致,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也具有模糊性。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经济纠纷冲突也频繁凸显。连带责任因此使用的频率也不断增加,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经济纠纷情况要求民商法相关制度对此进行审查认定。因此,实现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认定思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思考

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广泛地应用连带责任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判定具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存在,即民商法中尚未存在明确的规定认定什么情况下使用连带责任法律制度。主要的原因在于民商法对于相关制度的描述具有模糊性,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是连带责任的误判为非连带责任;而不属于连带责任的被误判为连带责任。不管如何,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要对非真正连带责任进行有效认定。首先非连带责任是在债务人人数达到两人或两人以上,且所有债务人给付的责任相同,因而在纠纷产生时,共同侵权人之间都需负担连带责任。但在实际司法审判中,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具有细微的差距。首先,是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具有共同性,如共同的侵权活动、共同的侵权协议、共同的侵权合同等。因而在连带责任中,这些连带责任人承担着相同的身份,即共同侵权人,因而,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次,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的法律目的不同。即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人要根据不同的利益出发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相同。最后,是认定标准不同。连带责任不能单单根据连带责任的共同目的性和差异性进行区别認定,要从具体问题中出发。而非连带责任制度则可以从其概念入手进行司法认定。

2.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归属认定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具体归属问题在实现连带责任认定后实现。由于连带责任的司法审判中具有主观模糊性,所以实现连带责任认定后,连带责任的具体归属问题认定主要通过连带责任人相互协商,按照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归属认定。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按照协商进行的责任分配制度进行责任归属认定往往会引起对其他诉讼关系的连锁反应,扩大案件的影响力。如债务案件中关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协商失效等和后期债务追还等问题的判决未能实现,导致司法审判失去其实际效能。因而对与连带责任的归属认定要求具有准确性、清晰性。要求不仅要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还要保证连带责任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实现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归属的认定能够提高司法审判的高效性,避免继发性问题的产生,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增加公民对审判的满意度,增加法律的权威性。

三、民商法中集中常见连带责任探究

通过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思考可以得知,民商法连带责任产生原因、连带目的都具有一致性。因而通过分析民商法中常见的原因导致的连带责任进行探究。

1.连带责任人在共同行为下造成连带责任

首先,在经济活动中,连带责任人的共同行为包括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等。

连带责任人共同侵权的情况。民商法中规定连带责任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人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对他人利益的侵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因而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对于“主观原因”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因而实现对“主观”的辨析是连带责任制度是否有效的关键问题。因而司法审判活动中,将根据实际案例对共同侵权活动进行有效的认定,从而采取实事求是的連带责任判定。

其次,是在共同责任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我国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一般适用范围在于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由于领导部门的管理问题而产生的侵权活动,例如,在施工建设中,管理部门未能形成科学管理,导致施工人员从高脚架上坠落,造成对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侵犯。在司法中要求根据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施工方、管理部门和施工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在委托代理活动中产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主要发生在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同时,在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对自己违法行为具有自觉性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代理行为,连带责任也由此产生。因而,常见的代理行为活动中的连带责任的探究能够有效监督代理活动。例如,某化妆品代理人员A明知自己代理的化妆品具有有害物质,仍然对客户推销化妆品,最终导致客户因为严重过敏住院治疗。在这一案例中,代理人A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3.由承担保证导致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承担保证情况所导致的连带责任是由于在合同和保证书中未能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后期中,当一方未能履行职责,而导致责任问题出现,在此情况下,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承担保证活动中为产生巨大责任,则要求承担者对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负起责任。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对于由于共同侵权合同协议的明确责任规定,能够有效保证企业公司的顺畅运行。

参考文献:

[1]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4):343.

[2]李鸥.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3(26):239.

猜你喜欢
民商法审判代理
审判执行不停摆 公平正义不止步
Chapter 20 Extreme torment 第20章 极度惩罚
1号异星球餐馆·不可思议的代理老板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探讨
《航空模型》团体代理招募
浅谈民商法的作用和功能
澳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船期表
复仇代理乌龟君
光阴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