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2017-10-15 23:11冯敬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劳动法用人单位劳动者

摘 要:违约责任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调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劳动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其在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给予受害方及时救济,弥补受害方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劳动争议案件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违约纠纷,但由于我国对于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立法滞后,违约责任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违约责任散见于法律条文之中,己有的违约责任法律条文规定不够严谨,出现理解歧义,甚至有些問题出现立法空白、无法可依状态。

关键词:劳动合同;违约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研究现状

《劳动合同法》在千呼万唤与争议声中终于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偏重于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要采取了让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以及超过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但是对于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并未给予重视。与立法的不足相比,劳动合同法领域的违约责任理论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检索、收集、梳理,发现与合同法领域的违约责任相比,劳动合同法领域的违约责任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目前学者们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并没有呈现系统化的特征,只停留在违约责任的定义、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方面,而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如雇佣合同两者是否存在历史的必然联系与本质的区别,进而普通民事合同违约责任体系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和借鉴价值,均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国内劳动法论著大部分或未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作为专门的章节进行研究,或仅在法律责任中略略带过。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理由如下:

(1)对劳动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可以充分体现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价值定位乃在于通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现实力量对比关系的调整以实现‘对等契约,通过预先设置的貌似不公平的法律权利义务结构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以达到劳动关系实质意义上的结果公平,由此,使双方利益关系形成均衡和适当的格局,并使双方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利益共同体。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通过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提供特殊法律保护,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一种符合社会公平和效率要求以及符合‘契约正义要求的协调关系,实现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格局”。

(2)对劳动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有利于淳化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道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道德标准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所决定、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的尺度。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按照格老秀斯的看法,法律乃是道德的产物,一个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肇致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是因为过失行为是道德所谴责的;反之,若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尽其最大注意,则在道德上无可非难。”

(3)对劳动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国外的立法以及国内的地方立法都有例可循。《德国民法典》第619a条规定,与第280条第1款不同,就因违反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义务而发生的损害,仅在受雇人须对义务之违反负责任时,受雇人始须向雇主给予赔偿。

三、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1.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并被中国传统道德提升为立人与立国之本。对每个人而言,诚信应当是做人做事的基本要求,但在目前中国诚信体系却没有建立起来,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折射出社会道德滑坡,南京彭宇案无论事实真相到底如何,但该案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己经无法挽回。“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中国的面貌越来越光鲜,很多人却回味起多年前的‘朴素心境那个温暖良善、合作共生的世道去了哪里,为什么很多行业的从业者都失去了道德底线?”

2.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目前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公众不遵守诚信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到处可见,反映在司法领域为一些当事人隐瞒真相、伪造合同、虚假陈述,一些证人作伪证,个别律师教唆当事人欺诈,某些鉴定人、勘验人、评估人违反执业规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评估、审计报告等,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大部分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資或加班工资为由,行使被迫解除权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占很大一部分比例,而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诚信缺失的行为比比皆是。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占了很大部分比例。

3.明确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上的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目标在于实现三方的利益平衡,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必须以善意作为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并应以公平作为一切行为的追求目的。“善意”要求行为人在社会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的故意,也不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社会或国家造成损害。善意的心理状态要求行为人在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时不为诈欺行为、烙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得规避法律、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诚信原则由于深刻体现了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且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适用弹性大,事实上成为民事立法的指导性原则,并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喻术红,张荣芳.《劳动合同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213-214.

[2]关怀.《劳动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53-157.

[3]王全兴.《劳动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48-152.

作者简介:

冯敬,女,汉族,河南郑州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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