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债务清偿

2017-10-15 00:14于小龙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于小龙

摘 要:随着个人独资企业的快速发展,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缺乏完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的承担问题存在较大争执,进而防碍了公正、公理的交易秩序的形成。本文就此进行粗浅分析,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启发。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投资人变更

一、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

一方面,个人独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经济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且由企业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开展活動,由投资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另一方面,公司被转让后,仍应承袭原来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即其已经明确转让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这种变更,只能使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仅仅属于企业经营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也不影响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转让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以后,现有投资人是否对企业的原有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由于进行了企业转让,债权人往往会把原有投资人和现有投资人作为共同被告来提起诉讼。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企业的债权人的权益跟现有投资人的权益的冲突。二者之间如何权衡?笔者认为,遇到这样的情形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是对于善意受让人来说,应由个人独资企业与原投资人来承担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现有投资人对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补充的清偿责任,可能是维护了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却损害了现有投资人的利益,会造成个人独资企业原有投资人逃避债务承担之嫌疑。又或者,在现有投资人承担责任后,会对原有投资人即转让人进行追偿,这就会造成司法诉讼负担,增加诉讼压力,同时也是针对同一案件多次审理,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种是对于恶意受让人来说,应由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可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行为完全掌握,投资人转让企业完全可以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其可以在抽走企业财产的情况下,恶意把企业转让给没有偿债能力的第三人,也即是现投资人,由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自己免于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形,原投资人应与现投资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先由现投资人承担债务,是因为其已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实际投资人。在司法实践中,应让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在补充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有二:第一,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如由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和现投资人连带承担转让前的企业债务,则使债权人可以选择二者承担债务,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百利而无一害。第二,督促原投资人在转让时应尽注意义务。使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将促使原投资人在选任受让人时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慎考虑受让人的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同时也可防范原投资人欲通过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转嫁经营风险或做无本买卖等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当然,为了维护交易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对受让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以此为基点来认定受让人的是否是善意。理由如下:第一,通过合理的注意义务,受让人为善意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针对善意受让人,法院可以判决个人独资企业和原有投资人承担责任,这样,既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兼顾善意受让人的利益,防止原有投资人恶意逃避债务,也避免了善意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原有投资人追偿所造成的司法负担的问题。第二,通过合理的注意义务,使得受让人可以不用担心原有投资人的债务承担的风险,进而可以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也利于经济的发展。第三,如果受让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那么法院可以判决个人独资企业和现有的受让人承担原有企业的债务,投资本来就是一种风险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受让人不积极行使,视为对自己的权利放弃,法律就没有必要再对其放弃的权利进行保护,同样地,这样也最大限度避免了投资人和受让人的恶意串通来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能否对抗企业债权人

笔者认为,针对这一情形分为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原有投资人和和受让人之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原则上只对两人有效,如果该分配协议通知债权人并经债权人同意,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就适用于债权人;第二种,如果该债权分配协议没有通知债权人并经债权人的同意,原则上是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原投资人或者先受让人或者二者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四、结语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是个非法人组织,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也处于重要的地位。我国現行法律并未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中都造成了一定的分歧。总的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对转让后的债务承担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基于原有投资人和现受让人的转让,就涉及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和受让人的利益冲突,以及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有个科学合理的划分,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维护了交易的公平,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袁国林,裴汉杰.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谁应当承担原债务.法治园地.2010(4).

[2]陈浩.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债务如何承担.江淮法治.2008(15).

[3]邓德荣.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人民司法.2011(24).

[4]方园.个人独资企业被转让仍可要求转让后的企业承担债务.经理日报.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