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优待售粮储蓄存单

2017-10-16 07:03李希跃
粮食问题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售粮存单储蓄

◎李希跃

浅析优待售粮储蓄存单

◎李希跃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粮食生产能力低下,经济全恢复发展期,国家为发展生产、增强粮食收购和增加农民储蓄,在全国实行了优待售粮蓄存单,对粮食生产、经济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本文对储蓄存单的发行、种类、作用等进行了阐述,以作粮食工作者回顾与思考。

粮食收购优待储蓄单促进生产

优待售粮储蓄存单,是上世纪50年代初期,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各省分行办理的优待农民一次性交售公粮的储蓄种类。它不仅是促进国家粮食生产收购的一种金融票证,更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出台的配套措施之一,在对我国的粮食生产、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一、存单发行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社会对商品粮的需求日趋增大,粮食的供不应求导致粮价上涨,粮农待价而沽,私商抢购囤积,出现了严峻的粮食形势。为了妥善解决好粮食供求问题,保证军需民食、国家建设和政权稳定,1953年10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专门召开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研究和拟定了在农村征购粮食和在城镇配售粮食的办法。10月16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同日,中央还发出了《关于粮食统购宣传要点》。11月19日,政务院(国务院)第194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并于23日公布实行。从12月初开始,除西藏和台湾外,全国城乡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粮食统购规定,国家在农村统购粮食的对象是农村生产粮食的余粮户。所要统购的是余粮户的余粮。所谓余粮户,是指对生产粮食的农民,留足其全家口粮、种子、饲料和缴纳农业税外,还有多余粮食的农户。对余粮户的余粮,一般统购80-90%。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对新中国来说解决的不仅仅是粮食供求问题,更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历史性革命,它是一项牵涉面广、工作难度非常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由地方政府及粮食、供销、银行、市场管理等部门的紧密配合来作为重要保证。其中,银行除承担着粮食收购资金的调度、供应工作外,还肩负着在农民出售粮食后及时组织储蓄、实现货币回笼的任务。为此,中央财经委员会于1953年11月2日发布了《关于配合购粮任务积极开展农村储蓄工作的指示》。《指示》规定:(1)这次计划购粮,除大力加强市场工业品及手工业品供应外,还须回笼一部分货币,以保持金融物价的稳定。(2)在购粮期间,由国家银行对售粮户办理优待储蓄,储蓄限额大体上可控制在购粮任务的10%-20%。(3)推行优待售粮储蓄,必须坚持说服教育方针,坚持自愿原则,切不可采用简单的搭配作法。在地区上应掌握重点,经济比较富裕的地区可多分配一些,经济较差的地区可少分配一些,购粮不多而群众困难度较大的地区可不予以分配。储蓄对象主要应动员那些余粮较多经济比较富裕的农民。(4)提高储蓄利率。(5)以开展货币储蓄为主,如农民要求单一折实储蓄时,也可予以办理。(6)优待售粮储蓄定期存单到期,只限由当地人民银行营业所或委托代理机构支付,禁止在市场流通或转让,不论公私交易一律不得接受。

根据中财委的指示精神,为了配合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出台,促进粮食统购,实现货币回笼,中国人民银行于1953年11月21日发出了《关于在农村积极开展售粮优待储蓄的指示》。于是,在1953年的秋季征粮工作中,各大区行、省分行便立即印制存单,以优厚利息开展了农村优待售粮定期定额储蓄工作。

二、存单的名称多种

优待售粮储蓄服务对象很单一、使用期限短,又因是“定期定额”性质,所以大部分存单的名称是“优待售粮储蓄存单”、“农村优待售粮储蓄存单”、“优待售粮储蓄定额存单”、“优待售粮定期定额储蓄存单”。1954年,随着国家增加了对棉花、油料的统购统销,于是一些省的存单名称又出现了棉花油料。如:山西省第二期的“优待粮棉储蓄定额存单”;山东省第二期的“优待粮棉油料定期定额储蓄存单”等。

在所有优待售粮储蓄存单中,名称最特别的是湖南省分行第一期的“湖南省购粮分期付款存条”。也有少数地方支行是通过在其他储蓄存单上加盖“优待售粮储蓄存单”章来替代的。如:湖北省鹤峰支行、恩施支行分别在“整存整付储蓄存款存单”、“定额货币储蓄存单”、“定额储蓄存单”上加盖“优待售粮储蓄”章、“代优待售粮储蓄存单”章;陕西省汉阴支行在“优待储蓄存单”、“人行定期存款存单”上加盖“优待售粮储蓄”章;贵州省赤水支行在“货币定额储蓄存单”上加盖“代优待售粮定期定额储蓄存单”章;东北区行本溪牛心台办事处在“特种优待储蓄存单”和“定额储蓄存单”上加盖“优待售粮储蓄”章,宁夏在“定额储蓄存单”上加盖“优待售粮定期定额储蓄存单”章等。出现这种加盖印章现象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为了节约,这些地方从一开始就采取了加盖的办法;另一种是省分行印发的“优待售粮储蓄存单”使用完后,为不影响工作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做法。

三、存单发行的主要目的

存单的名称,已经明确了“以优惠利率鼓励农户向国家交售余粮”的目的。但是,通过存单的文字说明,我们还可以了解当时更多的一些信息。如:云南省分行第一期存单“存户注意”的第一条是:“为鼓励农民把余粮卖给国家,支援工业建设,并帮助农民积蓄生产资金,发展生产,特举办本储蓄。”该存单同时还印有“踊跃卖粮,支援国家建设。储备资金,积极发展生产”的宣传口号。山西省第一期存单“简章”的第一条也是:“为鼓励农民出售余粮,节约储蓄,以积聚生产资金,并组织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特举办本储蓄,在购粮地区定点办理。”因1953年抗美援朝尚未完全结束,存单的正面还特别印了“增加生产,厉行节约;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宣传口号。该分行在1954年发行第二期存单时增加了出售“棉花、油料”的内容,存单的宣传口号也变成了“厉行节约、踊跃储蓄;支援建设,增加生产”。而湖北省第二期存单,背面则全部印了:“把粮食卖给国家,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将余钱存入人民银行,准备明年春耕生产”的宣传语言。广西省第二期存单背面也印有“出售多余粮食,参加售粮储蓄;储备农业生产资金、支持国家工业建设”的宣传口号。

此外,发行优待售粮储蓄存单还有另外一个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货币的投放量。1953年11月以前,农民在售粮期间,有关部门对粮农支付售粮款实行两种办法:一是由粮食部门办理“一次卖粮分期付款”;二是由供销社办理“存实业务”。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征收粮食的时间比较集中,这需要银行拿出很大一笔钱,如果这笔钱全部投放市场,将会影响物价的稳定。为减少货币投放量,加快资金回笼,中国人行联合粮食、供销部门发出通知,停办上述两种售粮结算业务,并从1953年11月秋粮征收开始,在农村以优厚利息开展“优待售粮储蓄”工作。

可见,实行优待售粮储蓄,是为了保证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能够顺利实施,促进国家在秋收后尽快把粮食收购起来,圆满完成粮食统购任务而采取的一项配套措施。

四、存单的四大优待

一是只限优待农村售粮户。从1953年秋开始举办至1955年底停止优待售粮储蓄,它只针对特定的服务对象——农村售粮户(后增加了售棉花、油料的农户)。如:贵州省第一期存单“注意事项”的第一条是:“为鼓励农民售粮给国家,支持经济建设,并帮助农民积聚生产资金,发展生产,特举办优待售粮定期定额储蓄存款,本存款只限售粮户存储。”山西省第一期存单“简章”的第二条是:“本储蓄为优待售粮储蓄,只限此次售粮户存储。”;第二期是:“本储蓄为优待粮棉储蓄,只限此次出售粮棉油料户存储。”安徽省第二期存单“请储户注意”的第一条也是:“本储蓄限于向国家出售粮食的农民存储。”云南省第二期存单“注意事项”的第一条也是:“此种储蓄存款系优待农民售粮以定期定额存单为存取凭证,由储户决定期限。”

中财委于1953年1l月2日颁布的《关于配合购粮任务积极开展农村储蓄工作的指示》第2条规定:“在购粮期间,由国家银行对售粮户办理优待储蓄,储蓄限额大体上可控制在购粮任务的10%一20%”。可见,从政策上讲,对售粮户办理优待储蓄还有一定的限额。

二是优厚的利息。目的是专为优待农民售粮给国家的储户,其特别优待之处就是“利率优厚”,以“高息揽粮”。虽然中国人行1953年11月21日发出的《关于在农村积极开展优待储蓄的指示》规定,该项储蓄可一律按新调整的利率执行:1个月至3个月月息15‰,4个月至6个月月息为20‰。但是,从存单上看到的是,1953年印发的第一期存单存期一至二个月的月息为一分(当时同期存款月息为七厘),三至六个月月息为一分五厘(当时同期存款月息为九厘)。后来才调整为:一至三个月月息为一分二厘、一分五厘,四至六个月月息为二分。如:山西省第一期存单规定:“本存单存满一个月或两个月利率为月息一分,存满三个月至六个月利率为月息一分五厘。”在第二期存单中调整为:“存满一个月至三个月利率为月息一分二厘,存满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利率为月息一分五厘。”贵州省第一期存单:“本存款利率,一至三月及不满四个月者一分二厘,存满四至六个月者一分五厘”。云南省第一期存单:“凡存满一至三月者,月息一分二厘,四至六个月者,一分五厘”;在第二期存单中填写的是:三个月一分五厘,四至六个月二分。而湖南省第一期的“湖南省购粮分期付款存条”在表述利息优待时最直白、最实在:“一、本存条为维护售粮户利益,另给优厚利息。原定一个月后支取者,于支取时另给利息一千元,原定二个月后支取者,于支取时另给利息二千四百元,原定三个月后支取者,于支取时另给利息四千五百元,原定四个月后支取者,于支取时另给利息六千元。”只有河南省的第一期存单上,原来印的是:“利率:存期不足一个月四厘五,一个月至二个月一分,三个月至六个月一分五。”在1954年1月的具体执行中,已通过在存单背面加盖一枚“改为:一月至三月月息一分五,四月至六月月息二分”红色条章,调整了月息。

三是免征利息税。专为优待农民售粮给国家的储蓄,除利率优厚外,政府还免纳利息所得税,国家鼓励农民售粮的政策可见一斑。如:浙江省第二期存单“请储户注意”的第五条规定:“此项存款利息经特准免缴所得税。”内蒙古第二期存单“注意事项”的第四条也规定:“利率:为优待农民售粮储蓄,给与优厚利息,……并免纳利息所得税”。

热河省分行1954年优待售粮储蓄存单

湖北省分行优待售粮储蓄定额存单(正面)

湖北省分行优待售粮储蓄定额存单(背面)

四是优待的期限。优待售粮储蓄只限把粮食卖给国家的款项存储,而且它的存取期限也不长,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限性,在金融储蓄史上可谓“昙花一现”。按照规定,优待售粮储蓄存期从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期满支付本息,存期由农民储户自由选择。如:贵州省的存单规定:“本存款存期最短一个月,最长六个月,存满六个月不来支取,超过的日期,按一般储蓄存款利息计息。”湖北省的存单规定:“本储蓄到期后如继续存储时,应改存一般储蓄(类别由储户自择)。到期不来提取,过期部分,本行即按一般储蓄规定办法计算利息。”山西省的存单也规定:“逾期支取或提前支取时,计息办法照本储蓄章程规定办理。”但也有少数存单缩短和延长优待期限。如:湖南省的存期规定为一至四个月四种。广东省第一期的存期规定为一、二、三个月三种;第二期又规定为一至六个月及一年期七种存期等。

此外,在优待售粮储蓄存单的面额上,按规定一般分别为旧币的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四种面额,但各省也不完全一致。面额最多的是四川省,其中一期是1、3、5、10、30万元五种面额,另一期则有2、3、5、10、20、30万元六种面额。

五、存单停办的原因

为配合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和顺利贯彻实施,银行通过开展优待售粮储蓄工作,既可以提高广大农民把粮食交售给国家的积极性,又可以鼓励农民积极储蓄,聚集闲散资金,支援经济建设,应该说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1953年至1954年粮食年度国家粮食征购量比上个粮食年度增加29.3%,胜利完成了当年的粮食统购任务,一举稳定了粮食局势。

到1954年2、3月间,各地相继结束了上年的粮食统购工作,同时,根据国家关于《结束优待售粮储畜的指示》,停止了开办3个月的,第一期优待售粮储蓄业务;1954年秋季又恢复开办第二期优待售粮储蓄业务,至1955年春季停办,此后就再也没有开展过此项储蓄业务了。

优待售粮储蓄停办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两年来粮食统购统销的经验,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其中《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使农村的粮食统购统销不断规范、健全和完善;二是银行和粮食部门不断改进和加强了粮食收购资金的调度,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三是开展优待售粮储蓄业务的效果比预期的差了。

结语

优待售粮储蓄存单虽然仅仅只存在了不到三年的时间,但它是时代的产物,是记载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粮食形势重大变化的实物资料,对研究我国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及更深刻的理解粮食是个特殊商品,粮食安全十分重要都很有价值。

犍为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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