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大格局(观察家)

2017-10-16 08:48支振锋
环球时报 2017-10-16
关键词: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惩戒

支振锋

近日,有关部门在构建诚信、惩戒失信上再次出击。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与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点赞江西“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提出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通知强调,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长期稳定的合作管理机制,明确相应工作职责,强化日常规范管理,确保平台的快速建立和稳健发展。

“人无信不立”是传统道德规范,诚实信用更是超越个人操守,成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支点。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剧烈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基层共同体疏离、个人活动与经济行为的高度流动性、市场经济必然带来的投机与逐利,社会主流价值观遭受严重冲击,言而无信、有约不履、欠债不还、掺杂使假、恶意欺诈等失信行为滋生蔓延。而信用体系不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供给不足,甚至“老赖”连法院生效判决都拒不执行,导致“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棘手难题,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也更加破坏社会诚信,妨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

为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经2015年修订后,与201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一起,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行为的重要司法努力。最高人民法院还主动向有关部门和协作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截至去年8月31日,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155万人次,乘坐飞机470.5万人次,66900多人被限制担任各类企业高管。江西“法媒银”系统,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思路的一个典型体现。

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于2006年3月成立。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征信业管理的行政法规。随着诚信被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地各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日益重视。中央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部委以至企事业单位,纷纷签署各种形式的信用建设合作备忘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诚信体系建设。

但目前,这些努力仍然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信用体系建设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全国一张网,不能形成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一个证,各部门各单位依然存在信用信息孤岛。金融、海关、税收、司法、教育、工商、质监、食安等各部门,各行业相互之间及其与电子商务(如芝麻信用)、分享经济(如共享出行)等市场机制之间,依然不能实现信用信息的充分互联互通。一方面无法形成对个体、单位信用的全覆盖,不能满足惩戒失信需要;另一方面也导致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足,隐私被侵犯严重。特别是关于信用体系建设与惩戒失信的国家法律迄今尚未出台,也使得信用体系建设与惩戒失信难以形成权威的顶层设计,对失信行为难以形成常规、确定的惩戒,导致现有信用建设形成破窗效应或漏斗效应,难以真正奏功。因为现代法治的常识是,惩罚不在其严厉性,而在其必然性,要形成违法必受惩罚的稳定预期。否则,再严厉的惩罚也无法避免侥幸心理与投机行为。

从国外来看,欧美已经有一百多年的信用体系建设历史,形成了以美、英为代表的私营征信系统模式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公共征信系统模式。但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强调政府、企业等社会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强调健全法律,统一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评估、公布、更新、删除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保护的标准与规范。美国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出台16部法律,欧陆各国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信用法律体系,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因此,按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与银监会通知所要求,搭建省级、甚至在条件允许下的县级失信被执行人平台,在党委领导下各部门形成合力,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对相关信息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将碎片化的惩戒失信制度串成线、连成面、织成网,形成体系化。进而,通过科学立法、完善制度,使得大到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小到地铁逃票,都能被纳入信用体系之中,相应惩罚既无可逃避,又程度合理,从而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大格局,才能让失信惩戒机制真正科学管用,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目标。▲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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