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的法观念与纠纷解决机制

2017-10-18 08:11田时雨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关键词:纠纷解决社会治理

田时雨

【摘 要】在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对法的适用的不同认识,使得法观念为中西方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另外通过诉讼机制来解决纠纷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基本诉求,与之不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国家治理更多的是公民义务的问题,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维护统治者的地位。纠纷解决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社会治理手段的差异必然影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和运作。

【关键词】法观念;纠纷解决;社会治理

在法理学界,法观念与法意识总是分不开的,都是比较抽象、非物质化的事物。在《辞海》中对“观念”一词解释为看法、思想。法律观念是介于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的一个过渡阶段,既有感性认识,又有理性因素,是感性和理性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动态心理结构。[1]由于中西方在社会发展和进程存在着差异,导致法律观念的不同,也因此造成中西方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社会存续和发展有赖于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消解社会冲突和矛盾。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抛弃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因为这种原因导致我国调解制度的发达。本文从法观念等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与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进行系统梳理。

一、法观念

法观念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对法及其适用现象的认知、评价和行为倾向。在人类社会法制文明的演变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法观念,即正义型法观念和权力型法观念。在正义型法观念中,法的适用是一种实现正义的过程;而在权力型法观念中,法与正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法的适用无非就是这种权力的实现过程。在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法观念中,认知和评价模式的差异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倾向:在正义型法观念的支配下,人们期待通过法的适用以实现正义;而在权力型的法观念影响下,人们尽可能的少适用法律。对法观念及其适用目的的不同认识,影响纠纷解决机制的差异。

(一)权力型法观念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文化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权力型法观念。在中国社会早期的法观念中,法即刑。中国古代社会法的含是命令和禁止,要保证令行禁止,便不能没有得力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刑罚。及至后世,对法与刑关系的认识日益制度化,不但有些朝代直称法律为刑律,而且法及其适用活动也具有典型的刑事化特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除了刑罚制度外,法律制度在整体上欠发达,社会治理主要依赖于道德、礼俗等手段,这就使得以启动司法程序进行的纠纷解决的过程相对弱化。林端先生也认为,调解制度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性并非偶然,它与传统社会中的国人怕上法庭、视兴讼如蛇蝎、反对“制定法”的规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2]

(二)正义型法观念

对正义的追求构成了西方法学与法律发展的主线,也是我们认识西方法律家及其活动意义的指南。在古希腊,以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为代表的法学家,认为正义是关乎人类品行的道德原则。直到斯多葛派哲学家们对前者的正义观,又对正义增加了新的概念。即“人的基本的平等的概念”。斯多葛派从自然出发,发现人类本质的一致性,提出了人的平等是由人的自然本性所决定的,是一种自然法则,作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必须遵守这种源于自然本性的法则。[3]

由于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古希腊思想家能把自然、理性、正义提炼出,并把这些概念与法律联系在一起,不得不说是由于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提供的某种客观可能性。因为古希腊是一个城邦社会,所以保护全体的安全和利益,包括抵御外敌入侵、维护社会秩序,但更重要的是公正、平等地对待和保护组成联合体的每一分子的权益。[4]也正是由于这些客观原因导致西方的法观念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

西方国家对正义的解释和正义概念的变化总是与法律联系在一起。这也值得我们有必要追索到法律中去。罗马法典《国法大全》之一的《学说汇纂》第一编第一章“正义和法”辑录了乌尔比安《法学阶梯》第一编的忠告:

对于打算学习罗马法的人来说,必须首先了解“法”的称谓从何而来。它来自于正义。实际上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我们还看到罗斯科庞德直接将法律的目的概括为正义理论。[5]对于正义不同的措辞只是反应了人们对于在不同時期和不同问题对于正义的一种具体的理解,归根结底,这些措辞都可以说是正义的借称、代称,而正义始终是法的目的或者说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二、法观念与纠纷解决机制

在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中,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西方的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之一是追求正义,`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东方的则是厌讼主义—将诉讼看作是不名誉、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纷尽可能在乡邻父老的调和之下私自了结,并认为这是西方和中国法律文化的重大差异之一。这一观点太笼统、太抽象,因为这是由于东西方社会的种种的特定条件下所形成的。

(一)厌讼: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

在传统中国东方的则是厌讼主义,将诉讼看作是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纷,尽可能的私下调和了结,但也有学者认为“无讼”作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只是双方在理想与理论、理论与制度、制度与实际的不同角度的考虑。但是古代中国人并不是一下子就厌讼,只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种种特定条件的发展,才使厌讼主义在中国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在中国古代“法即是刑”审判的主要职能就是为了刑事处罚。用刑罚手段处罚民事纠纷是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表现,凡在民事诉讼中败诉的,除在经济上受损以外,还往往要受到刑罚的惩罚。出于对刑罚的畏惧,使得当事人宁愿私自了结,也不去法院辨明道理。中国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小农社会,也助长了厌讼的情绪。

由于中国古代是以大体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导致经济一方面,商品经济不发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比较少,相对封闭。因为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少,社会关系相对不复杂,所以纠纷也相对少,另一方面,除了必须定期向官府缴纳赋税,官府对居民生活的干预也较少,这就造成了民众厌讼的情节。

传统中国的清官循吏不仅以调解、劝喻、教化等方式来达到息讼的目的,还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劝阻甚至威胁诉讼。明人王守仁在《禁省词讼告谕》中说:endprint

近据南昌等府州县人等,诉告各项情词到院,看得中间多系户婚田土等事,虽有一二地方重事,又多繁琐牵扯,不干己事,在状除情可矜疑者,亦量轻重准理,其余不外行。一应小事,各宜含忍;不得辄兴词讼。不思一朝之忿、锱铢之利,遂致丧身亡家,始谋不臧,后悔何及。若剖断不公,或者亏枉,方许申诉。敢有故违,仍前告扰者,定行痛责,仍照例枷号问发,决不轻贷。[6]

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或保护促进或抑制阻碍。以厌讼为价值取向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与宗法农业生产生活方式自是相互维护、相互促进的,但片面追求厌讼的代价,对于含有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是无益的,甚至是抑制的作用。由于厌讼价值观下的民事诉讼,在官方和民间的促同下,很容易变成一种调解与调判,导致整个诉讼缺乏有效的对抗机制和为权利而展开的博弈,结果造成法律体系发展的艰难。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法律体系特别是私法体系,主要是随着对经济生活发展的不断调适而逐步生成的。可以说,没有繁荣的地中海贸易,就不会有发达的罗马私法产生的可能。

(二)泛讼:西方纠纷解决机制

形成的过程之中。西方文明的源头是古希腊,由于古希腊是一个城邦社会,城邦本身的职能都是通过法律来体现和实现的,亦就是说法律是整个社会联合体共同利益的最高体现,是公正、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城邦公民利益的权威。商品经济支撑起城邦社会结构,商品经济也瓦解了原始血缘组织,逐渐地把家和个人从身份的限制中解放出来,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社会政治关系不再依血缘确定,而是按财产划分。出现了私有财产,但是国家结构并不完善,在处理纠纷和犯罪时,在稚典城邦国家往往召开贵族(自由民)会议来进行审判。当雅典国家最终形成、民主政治制度确立以后,以往具有原始民主性质,由开会来进行审判、处理刑民事案件的制度,便被保存了下来,并进一步上升为民主程度更高的陪审法庭。稚典还创立了巡回法庭,选拔诚实可靠的自由民到村中去审理案件,既满足了农民的诉讼要求,又节约了农民的时间和精力。法庭的建立是以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分清是非曲直,因此在雅典的公民中,形成了法院是他们的法院,判决是他们多数意见的合意,通过法院来解决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是名誉的、公正的观念。这种观念,为西方社会的泛讼主义,即通过法院寻求公平、正义、合理的传统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在古罗马,泛讼更能得到体现。在《十二表法》前三表中的规定,事实上是该法典颁布以前罗马社会对诉讼问题的处理习惯。罗马人将有关诉讼的习惯法置于整部法典之首,虽然是出于对贵族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反映了在罗马时代,解决纠纷的重要。古罗马,不仅是法院,就是当事人,也都极为重视诉讼,就是很自然的事了。.随着罗马诉讼活动的增加,诉讼制度也逐渐的健全。在罗马,形成了一系列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自由权利的制度和原则,如律师辩护制度、陪审制度,以及“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公开审判”、“不于涉原则”等等。这些制度的完善,以诉讼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泛讼主义传统奠定了历史基础,也间接反映在西方对于程序和实体没有相对的侧重,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作用,促进法律的适用。

三、结语

關于中西方对于法观念的比较,在法律史是一个不得不谈论的话题。由于中西方的社会背景以及发展的不同,所以对于纠纷解决也存在着差异。任何文明社会的发展都是当时文化体现,也包括当时大背景下的法律文化的体现,都是人类不断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表达,因此我们不能只是关注中西方的法文化的差异上,还应该关注于人类社会发展共同的联系。

【参考文献】

(1)著作类

[1] 葛洪义: 《法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7页。

[2] 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 361 页。

[3] 恩斯特卡西尔: 《国家的神话》 ,第116—120页。

[4]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 ,第3—9页。

[5] 转引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60页, 罗斯科庞德: 《法理学》(第1卷),第367—371页。

[6] 《王文成公全书》卷三一

(2) 论文期刊类

[1] 冯军:《法观念、社会治理与纠纷解决机制》,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6期。

[2] 何勤华:《泛讼与厌讼的历史考察--关于中西方法律传统的一点思考》,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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