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发文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2017-10-19 12:24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7年9期
关键词:讀者民法通则名誉权

【来信】

编辑同志:

因为工作上的矛盾,我的一位同事在她的微信朋友圈中发文对我大肆辱骂。单位领导和同事都看到了这条消息,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压力。我想咨询一下,她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个人名誉权?

讀者 夏 轩

【答疑】

收到夏轩的来信,本栏编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如下: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以往的判例,侵权行为人通过语言辱骂等行为造成他人心理等伤害的,并不一定构成名誉权的侵犯——侵害公民名誉权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是为第三人所知悉。夏轩的同事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夏轩进行辱骂,显然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悉,因此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犯。按照《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夏轩可以要求其同事赔礼道歉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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