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调对接”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及重要作用

2017-10-21 08:17张楠
魅力中国 2017年40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纠纷当事人

一、“诉调对接”制度的定义及目的

“诉调对接”制度是指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是司法调解的延伸和人民调解的接续。“诉调对接”制度中的“诉”代表人民法院诉讼活动,“调”代表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安排,人民调解员可以在诉前、诉中、执行三个不同时间节点介入调解,其中诉前调解是应用最广泛的调解方式,实质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及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诉中调解与执行和解中的调解是由人民法院组织协商,或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或将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形成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在职能上良性互动、在作用上优势互补。

“诉调对接”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一批诉讼到法院、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不伤和气、调解不收费、解决矛盾纠纷效率高的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诉调对接”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矛盾纠纷在新形势下又呈多发、频发态势,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基层维稳、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压力很大,一少部分群众因为简单的矛盾纠纷诉讼到法院,给人民法院造成了很大工作压力,最终虽然实现了“定纷止争”,但因案件办理程序复杂,矛盾纠纷在一段时间内得不到化解,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人们通过实践开始反思现行的解决纠纷机制,试着从传统方式中寻找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化解社会纠纷中起基础性作用的人民调解工作才进入视野。人民调解不仅灵活高效、花费少,还可以化干戈为玉帛,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了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推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积极的探索问题解决办法,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提供政策保障。

三、“诉调对接”工作制度融合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优势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建立后,与矛盾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相比,人民调解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自身优势,及时、高效、妥善的解决了矛盾纠纷。

1.调解不伤和气,矛盾纠纷经过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关系得到缓和,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当事人因为简单、常见的矛盾纠纷到人民法院诉讼时,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有可能会使当事人双方矛盾升级,反之,案件得到及时、有效调解,当事人往往能互谅互让、消除矛盾。

2.调解不收费,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成功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需要缴纳一定数目的诉讼费,如果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标的额不大的案件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可以节省这部分费用。

3.调解效率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的不利因素。有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就是因为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矛盾纠纷突然激化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另外,案件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审理通常需要三个月时间,原告人数多的可能会耗费更长时间;而通过人民调解只需要十几天,提高了矛盾纠纷的解决效率。

4.达成调解协议履行效果好,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调解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往往是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按照协议履行,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则会出现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容易出现抵触情绪,影响判决执行。

四、“诉调对接”制度建立需要良好的工作程序

“诉调对接”的工作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并向人民调解组织发出《委托调解函》,同时将纠纷相关材料移交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受委托后,及时与当事人双方沟通,经过几轮调解,力求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协议签署后,对于不能即时履行的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履行司法確认程序。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送达人民法院,以备案形式归档,对于司法确认后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则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充分结合了人民调解和诉讼活动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势,调解结果使当事人信服,调解过程不伤和气、不收费,有效的解决了矛盾纠纷,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张楠,出生年月:1979年5月,性别:女,民族:汉族,研究方向:法学,单位:中共阜新市委党校,职务:讲师,籍贯:辽宁省阜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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