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保初始排污权分配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2017-10-21 19:51赵敏潘盛
科技风 2017年19期
关键词:分配建议

赵敏 潘盛

摘要:如何保证排污权有偿使用顺利实施,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关键。介绍了目前温岭市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法及其进展,分析了初始排污权分配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初始排污权;分配;建议

由于环境容量具有稀缺性,而随着环境容量商品属性的凸显,对排污权初始分配进行收费则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初始排污权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保证排污权有偿使用顺利实施的关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是环境管理和总量控制的创新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现结合温岭市开展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工作,介绍温岭市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法及其进展,分析在实践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1 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法及其进展

(1)分配方式。

目前,温岭市根据浙江省、台州市相关规定,实行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制度。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指标为4项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2)分配范围。

分配范围为现有排污单位,指初始排污权分配时已投入生产的工业排污单位,包括已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工业新建项目。享有初始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是A类许可证管理工业排污单位,具体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A类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单独分配初始排污权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

(3)核定方法。

根据《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要求,为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委托專业研究单位开展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的调查核算工作,并作为最后核定各企业初始排污权的参考依据。主要核定原则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已制定污染物排污绩效行业核算方法:按排污绩效计算的排污权,与排污单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初始排污权;另一种是未制定排污绩效标准行业核算方法:原则上以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为主,同时参考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原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确定初始排污权指标。

2 初始排污权分配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温岭市在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排污权交易方面的实践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制度不完善、分配企业合法合规性、分配公平性及合理性、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活跃性等方面。

(1)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制度不完善。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即开始大气排污权试点工作,“此后,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拓展到了水污染、汽油铅污染、机动车污染等控制项目中。”[1]虽然如此,但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上并未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更多依靠政府政策在推行,这无疑违背了依法治国的理念[2]。

(2)初始排污权分配企业范围有待进一步细化。

目前,原则上要求分配给合法企业。但是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具备完整的环评审批手续就已经建成投运,但已经过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整治验收。不解决核定对象的合法性问题,初始排污权的核定范围就无从确定,给核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3)初始排污权分配中的公平性及合理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公平与合理的分配初始排污权,可以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排污规则。目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审批、污染源普查、污染减排、环境统计、排污申报、在线监测以及刷卡排污等各个不同的工作范畴中都有与之对应的环保数据,这些数据在各自的范畴中发挥着作用,但各类数据并不完全统一,有时还相差较大,给核定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

(4)基于企业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尚不活跃。

2016年以来,台州市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或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获得的排污权指标富余闲置量,经当地环保局核查确定的富余量,均可用于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拍卖或在项目所在区域排污单位间进行排污权转让,但目前温岭市企业自主的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并不活跃:一是国家排污权交易政策不明朗,企业存在“观望心态”;二是由于企业减排压力大,企业“惜售”问题突出;三是新、老企业排污权在价格、年限、指标量等方面具有不一致性的局限,企业间主动交易的意愿不强,

尤其是受让方,往往造成出让方找不到受让方的困扰。

3 对策和建议

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是环境管理和总量控制的创新性改革,初始排污权分配是进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环节,必须讲究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近几年来,温岭市初始排污权分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为更好地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加快推进环保信息大数据平台建设,提升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并逐步培育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以推进排污权工作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使其发挥出合理配置环境资源的作用。

(1)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条例。

在现有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建议上级政府部门自上而下完善排污权核定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政策条例,出台科学的奖惩条例。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排并作出减排实效的企业,建立环境银行,允许排污权储存、借贷,以推进不同时点上的排污权交易。

(2)加快推进环保信息大数据平台的建设,确保更加合理的总量分配。

目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审批、污染源普查、污染减排等各个不同的工作范畴中都有与之对应的环保数据,这些数据在各自的范畴中发挥着作用,但各类数据并不完全统一,甚至有时还相差较大,因此,构建数据统一的平臺显得尤为重要,加快推进环保信息大数据平台的建设,为排污权核定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3)提升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环境监测部门的资金投入,扩大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及刷卡排污总量管理设施的覆盖率,提高在线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率和数据有效性,使之对监管企业的排污情况、实施超总量处罚监管执法等发挥更好的保障作用。

(4)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公众参与,培育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

要加大对排污权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同时,培育排污权二级交易二市场,以市场化手段有效配置环境资源,已达到环境质量改善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封凯栋,吴淑,张国林.我国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2):205214.

[2]王张弛.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7,02(下):185186.

作者简介:赵敏(1981),女,广西全州人,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管理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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