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层商业建筑如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017-10-25 21:18肖娜
中国科技纵横 2017年18期
关键词:对策

肖娜

摘 要:高层建筑投资规模大,建筑使用功能复杂,使得对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文以高层商业建筑为例,对我国现在高层商业建筑的现状、火灾危险性和在建筑上的设计上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对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极大的降低了灭火救援难度。

关键词:高层商业建筑;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247;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8-0210-02

1 高层及大型综合体消防安全现状

1.1 多类型火灾特性在同一时间与空间显现

大型综合体着火后,因其内部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通过连廊、走道被联结在一起,在火灾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多种类型的火灾特征在同一空间内显现的特点。商业建筑人员流动大,楼内多库房和卖场,物品密集且多为易燃易爆产品,火灾荷载较大,同时建筑内部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管、垃圾道等竖直管道较多,如果没有考虑防火分割措施或对防火分割措施处理不当,发生火灾时,好像一座座竖直的烟囱,拔气作用大,即成为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

1.2 人员聚集,空间复杂,疏散救助相当困难

高层商业建筑能容纳很多人同时在其内部工作和从事商业活动,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不易于管理,由人为因素造成火灾可能性很大。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层数较多,疏散的垂直距离较长,往往需要很长的疏散时间,再加上人数众多,恐慌心理和盲目随从心理的作用,常常出现拥挤现象,甚至发生踩踏事件。再者,火灾发生时烟气和火势竖直蔓延快,给安全疏散带来困难,而平时使用的电梯由于不防烟火和停电等原因禁用,疏散主要依靠楼梯,一旦烟气侵入楼梯间,严重阻碍人群疏散,甚至威胁人的生命安全。

2 高層及大型综合体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1)建筑产权人或商管部门忽视消防安全,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所属存在多种情况,有的是经出售后变为多产权。一些产权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出售、租赁给单位或个人。有些高层建筑负责招租招商的部门,擅自将建筑区域合并或拆分后进行租赁,并进行二次装修,导致原有的建筑消防设计被破坏。(2)物业管理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些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归物业单位统一管理,有些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只对部分消防安全内容负责,有些建筑甚至就没有物业管理单位,这些现状就导致了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参差不齐,有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不够重视,未针对建筑局部装修改造区域和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或虽然有些物业管理单位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未认真落实监督到位,存在局部装修改造过程中建筑消防设施停用、装修区域未与其它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等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问题。(3)局部装修施工中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突出:1)防火分区面积偏大或者没有防火分区。高层商店(含综合性商业建筑)商场建筑,全国大中城市几千余个,其中95%以上的商业建筑防火分区超过规范规定。2)高层公共建筑内租赁使用场所的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且租赁户频繁更换,给火灾隐患的不断生成创造了条件。

3 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情况分析

3.1 思想认识不清,主体意识不强

以往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是“一对一”的大包大揽形式,造成了自身管理与行政管理界限模糊,单位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设施不懂,不会运用,淡化了自己的消防安全意识,监督与管理混淆,单位在思想形成了消防工作就是消防部门的事的错误认识,削弱了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意识。公安部第61号令颁布以后,公安消防部门对各单位进行了深入的开展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消防宣传教育,虽然初有一些成效,但从当前来讲,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并未真正的树立起来,与消防部门预期的相差甚远。

3.2 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

某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在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生产或经营中未把消防安全作工作当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认为平时多注意一点就没有问题,不注重自身安全检查,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隐患,不能及时整改。尤其是消防设施损坏后,不愿意花钱维修。由于这种思想问题,即使在消防部门的监督下消除了暂存的火灾隐患,很快又会出现新的火灾隐患。

3.3 消防安全管理不善,人员业务素质较低,自防自救能力不强

一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是由国企改制私企后,单位职工随着下岗、减员等,以及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经营机制上的变化,消防工作被放在了圈外,尤其在精简人员过程中,原来一些大规模的企业把专职消防管理员变成了兼职员,有的还安排一些难于履行职责的老弱病残或素质相对低下的人员来管理消防工作。

4 加强高层及大型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4.1 确立“一个主体”

通过公安部第61号令积极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消防安全意识,主体就是单位的消防安全法人或主管消防安全的领导。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消防安全法人大权在握,既有人事任免权,又有资金审批权,尤其是在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需要一定的资金作保障,没有领导的许可或批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根本无法开展。确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就是要求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负责,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就要负法律责任。

4.2 加大“三个力度”

4.2.1 加大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处理的力度

公安部第61号令对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社会有依法监督的职责,在对社会单位进行抽查时,发现单位自身存在消防安全的管理薄弱,存在较多火灾隐患,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这是打牢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强化单位自身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endprint

4.2.2 加大对单位违法违章发生火灾的惩戒

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及时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凡是因违法违章而引发的火灾事故,要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处罚,以儆效尤。督促单位以及领导引以为戒,进一步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

4.2.3 加大对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力度

公安部第61号令对单位明确了消防法律法规义务和职责,对未经审核备案、或未经消防验收备案就投入使用;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消除等原则性问题,必须要按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严肃处理。依法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客观要求,维护法律尊严。

4.3 提高“四个能力”

“四个能力”是指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火灾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生命安全,火灾是由小到大发展的,如果初起火灾不能够及时的进行扑救,就会酿成大灾;发生火灾时,如果在火灾的初期就能够将人员及时的进行引导疏散,就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单位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处置能动性增强,在火灾初期能够较好的发挥作用,就能够将损失和伤亡降低到最小程度。

4.4 建立“五个制度”

4.4.1 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在日常的消防工作中,要逐步的提高单位对于消防工作的认真态度,让单位的主管消防的负责人能够真切的了解到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建立部门对于季节或者重大节假日的敏锐性,可每月针对自身安全管理发现和解决的问题,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单位负责消防的主管领导审阅后进行签字,并报单位法人进行核查之后盖章后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4.2 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度

将单位从“金字塔”的管理模式,明确各阶层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工职责,应履行的责任,进行分解消防安全责任,从上到下形成一个“链式”责任体系,达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相互的促进,相互的制约。这样,做到时时抓消防,处处保安全,容易形成单位员工对消防安全管理的团队精神。

参考文献

[1]李念慈.建筑消防工程技术[M].中国建材工業出版社,2006.

[2]蒋永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手册[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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