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已停机:为何有理也不能起诉要求离婚

2017-10-30 23:56廖春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顾先生胡先生杨先生

廖春梅

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现实中,一些夫妻明明处在“爱已停机”即“感情确已破裂”状态,法院却对其离婚诉求不予受理,哪怕已被受理也不得不面临驳回。这是为什么?

女方怀孕分娩中止妊娠

男方不得诉求离婚

[案例]由于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杨先生与妻子几乎是“小吵一四七,大吵三六九”,彼此的关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2015年5月11日,杨先生不得不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妻子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以自己已经怀孕为由表示拒绝,并提交了怀孕的临床检验报告单加以佐证。令杨先生难以接受的是,尽管自己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甚至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言辞恳切,让旁听者为之动容,但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起诉。这到底怎么回事?直到手持裁定书,杨先生仍是一脸惘然。

[点评]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而就“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实践中主要是指女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女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女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女方实施犯罪行为且男方为受害人等。鉴于杨先生妻子已经怀孕,而又不具有例外情形,法院本就不應受理,已经受理也只能裁定驳回。

现役军人配偶诉请

必须取得对方同意

[案例]顾先生妻子是一名现役军人。因为妻子无法照顾家庭、许多日常生活事务都必须由顾先生一人担待,顾先生起初还能够克服,但久而久之,心中便充满怨气和抵触,彼此的矛盾也日益加剧,甚至发展到无夫妻感情可言。2015年6月17日,由于双方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顾先生因而提起了离婚诉讼。而妻子以自己不久将会转业,夫妻关系能够由于双方在一起得到缓和、夫妻感情可以重新培养为由拒绝。出乎顾先生意料的是,虽然妻子在答辩状中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法院却照样驳回了他的离婚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离婚便“须得军人同意”。此类重大过错主要包括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而现役军人包括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正因为顾先生妻子是现役军人且不同意离婚,又无重大过错,决定了顾先生不得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

应当受到时间限制

[案例]因为妻子大大咧咧,常常以“女汉子”的姿态出现,本来就好静、内向的胡先生,在人前人后更显得“相形见绌”,甚至常常被他人作为取笑的对象。胡先生因而对妻子渐渐失去兴趣,甚至发展到充满仇视。2015年6月3日,忍无可忍的胡先生提起了离婚诉讼。由于妻子在庭审中一再表示会“痛改前非”,恳求法院和胡先生能给她一次机会,法院最终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谁知,仅过了一个多月,妻子便“旧病复发”。胡先生遂再次向法院提交了诉状,但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

[点评]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里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告在上一次的离婚诉讼之前或过程中没有出现,在被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出现的,足以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因素。正因为胡先生再次提出离婚的事实与理由只是妻子“旧病复发”,决定了因不具有“新”属性而只能不予受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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