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这些问题你应该明白

2017-11-10 20:52
时代风采 2017年20期
关键词:加班费工时法定

什么是加班?值班算加班吗?自愿加班有没有加班费?上面这些问题你知道答案吗?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弄懂加班那些事儿!

什么是加班,怎么认定加班?

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要依据以下情况综合判断——

1、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

2、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以外

3、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属于加班

4、劳动者是否实施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等

劳动者自愿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是否加班,要看是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而是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主动上班而形成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

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有相应的加班审批制度予以证实。

值班算加班吗?如何界定两者?

加班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值班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指的是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

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在法定制假日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当班”等提法,“不给”或“少给”法定加班费,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综合工时制劳动者如何认定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员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以下两种情况将认定为加班:

1、一个综合计算工作周期内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2、法定节假日工作。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如何认定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

当然,用人单位愿意安排补休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的福利,但这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拒绝加班安排,能否按违纪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勞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以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如没有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对此,用人单位不能按违纪处理。

未加班能否认定为旷工,不发全勤奖?

因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就安排加班,劳动者不能出勤的,不能认定为旷工,该发的全勤奖还要发放。

值班是否需要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

值班和加班都是占用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虽然目的不同,但出于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角度出发,值班最好也要协商一致。(来源:工人日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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