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看美国对鸟类和鱼类保护

2017-11-10 18:57陈姝娴田耀
绿色科技 2017年20期
关键词:美国法律措施

陈姝娴 田耀

摘要:指出了广袤的北美洲孕育着极为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但早期野蛮的殖民开发曾使美洲大陆许多野生动物一度濒临灭绝,鸟类和鱼类也是如此。美国政府在20世纪初开始对鸟类和鱼类的保护就是在当时野生动物资源急剧减少的背景下开展的。通过法律的颁布,使美国的鸟类和鱼类的生存状况逐渐得到了改善。将美国鸟类与鱼类保护分为三个时期,按时间顺序介绍并探讨了美国历史上一些关于鸟类和鱼类保护重要法案及成果,以期提供参考。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美国; 法律;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0013702

1引言

人类的猎杀、栖息地的丧失与环境的污染是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美洲大陆曾是一片未被破坏的荒野,在那里有着悠闲的印第安人,更有着数不尽的动物”[1]。 然而,从15世纪欧洲人发现新世界踏上美洲大陆的那一刻开始,美国鸟类和鱼类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美国商业财富的第一桶金,就是皮毛贸易中获得的”[2]。16世纪以后,皮毛贸易的盛行致使大量的水生生物和鸟类被捕杀。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由于粮食短缺,许多鸟类诸如知更鸟、旅鸽等一度被当成食物而被大量捕杀。内战后,运动狩猎风靡美国,然而在其初期未被限制的狩猎运动同样造成了鸟类和鱼类的大量减少。城市的兴起以及农药等化学用品的滥用亦对美国的鸟类和鱼类造成的严重的打击。

20世纪初,联邦政府逐渐开始了对美国鸟类和鱼类的保护与利用问题进行了干预,并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案,将美国的鸟类和鱼类保护事业推向了法治轨道。经过百余年努力,美国的鸟类与鱼类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2野生动物保护

2.1初期(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

19世纪末,国内外消费市场对羽毛和野味的需求激增致使鸟类大量向国外出口,鸟类贸易洲际间也十分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捕猎在美国,尤其是西南部十分猖獗。过度的捕猎严重威胁了鸟类的生存,同时也给生态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在那时美国国会议员约翰·雷斯(John F.Lacey)发现当时农产品的减产与鸟类数量的锐减密切相关。他认为有必要通过对鸟类进行保护来确保农业的永续发展,为此他上书国会,成功促使国会于1900年通过了美国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法,即“雷斯法案”(Lacey Action),该法案开启了美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篇章。这项在联邦范围内均适用的法规,禁止非法捕猎采收、运输和出售一系列野生动植物。虽然这部法律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农业的发展,但经多次修订,“雷斯法案”(Lacey Action)已成为美国联邦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石。与此同时,有关鸟类羽毛的商业贸易的盛行,仍然严重威胁鸟类野生物种的生存。1913年联邦政府颁布了“威克斯-马克兰法案”(Weeks-Mclean Action),该法案禁止春季狩猎和买卖候鸟,严禁为女性时尚进口鸟类羽毛,从而在法律上约束了此种因女帽时尚而导致的对野生鸟类的捕杀行为。根据此法案,美国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狩猎季节,这是第一部规范捕杀鸟类行为的法律,为以后对野生鸟类的保护奠定了基础。除了鸟类,许多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海洋生物也是历经浩劫。16~19世纪,诸如水獭、水貂、海豹、海象等野生动物被大量捕杀,非法贸易在北美也十分猖獗。1911年的“北太平洋海豹条约”(North Pacific Fur Seal Convention of 1911)是第一部国际间关于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的公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912年美国国会根据该协约制定并通过了国内法案,其中规定了法案颁布5年内禁止捕杀海豹,从而达到了逐渐恢复海豹总体数量的目的。

把鸟类和鱼类的保护拉入法治轨道上,这不仅体现了法治的进步,更重要的是让对鸟类和鱼类的保护事业上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2.2发展时期 (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

在法律上规定从狩猎鸟类和鱼类的各种项目中获得资金用于对其进行保护,是这个时期最大的特点。

20世纪30年代,对森林的掠夺性砍伐、对草原的肆意开垦造成了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干旱,持续干旱威胁着美国的大片地区,使农业大幅度减产,牲畜大量死亡。自1931年起,许多州的降雨量在创下或接近了历史最低点,这也造成水禽数量的下降。1934年国会颁布了野鸭印花税法(Duck Stamps Acts),该法加大了对破坏候鸟湿地行为的惩罚力度。它要求所有的16岁以上捕杀水禽的猎人,需要办理美国联邦水禽渔猎证,而且每年至少购买一枚联邦野鸭票,才能合法打猎。政府部门把所获得的资金又用到了水禽的保护上。1937年通过的皮特曼-罗伯茨法案(Pittman-Robertson Action),是一项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稳定资金来源的法律。“这个计划不仅是恢复野生动物,还包括科学研究、生境管理、教育培训、狩猎规划等方面的系统内容”[3]。1950年,联邦政府颁布了“丹尼尔-约翰逊法案”(Dingell-Johnson Act)在游钓所使用的器具上征收消费税,对渔具、帆船还有游船征收进口关税,对小型发动机和摩托艇征收汽油税,这些收入都用于各州的鱼类的保护上。而资金的分配参照各州的土地、水域面积以及垂钓许可证的数量多少而定。

2.3完善时期 ( 20世界60年代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国工农业迅速发展也对美国生态环境造成了灾难性后果。人类活动却已经对海洋生物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基于此,1972年美国国会率先颁布了“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Marine Mammal Protection Act),旨在保护海洋哺乳动物的数量和它们的生存环境。随着国际间非法的野生动物贸易活动愈演愈烈。进入 20 世纪 70年代, 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应该得到尊重与规范的呼声高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得到签订,在此背景下,美国联邦政府于1974年正式颁布了“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以加强对稀有濒危动物的管理以及对其生存环境的保护。1978年,“濒危物种法”第三个修正案获得通过,美国政府据此增设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即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执行情况进行技术上的监督。“ESA关于野生生物生境的规定贯穿整部法律,无论是立法宗旨、联邦与各州的职权划分,还是国内外合作以及禁则、罚则各章中都比较注重保护生境。把对生境的保护提升到了与保护野生生物本身同样重要的高度,因此其保护对象比较广泛[4]”。ESA自生效以来在保护物种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据2006年一项分析结果显示,“濒危物种法案”使得多达227个美国物种免于灭绝,超过90%的物种数量趋于稳定或者状况得到改善,一些物种甚至有希望达到科学家们设置的恢复目标[5]。濒危物种法让鸟类和鱼类的保护也得到了保障。1992年,为了一步确保鸟类在国际贸易中免除伤害,美国颁布了“野生鸟类保护法案”(Wild Bird Conservation Act)確保外国鸟类不会在贸易时遭到伤害,规定该法案通过一年后,所有列在华盛顿公约上的鸟类,都禁止向美国进口。到今天,美国国会制定并通过了许多项旨在保护鸟类和鱼类的法律,并不断对以前的法律进行补充修订,再加上各级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相关裁决,使得美国的鸟类和鱼类得到了较好的法律保护。endprint

3结论

美国在对鸟类和鱼类保护初期首先是把其保护纳入了法治轨道。在发展阶段,更加注重资金的筹备和管理队伍的建立。在完善阶段,审时度势,加强国际合作,更加注重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此外,美国对鸟类和鱼类的保护靠的不仅仅是法律的这条红线,非政府保护组织的介入、保护区的建立以及公众保护意识的提高等因素都促使了美国鸟类和鱼类保护事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W.J.Hays.Notes on the Range of some of the Animals at the time of the Arrival of the White Men.[J].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for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Naturalists,5(7):387~392.

[2]Ernest Ingersoll.How the settlement of North America Has Affected Its Wild Animals [J]. American Geographical Society,17:17~44.

[3]范志勇.美国五十年来野生动物的恢复[J].野生动物学报,1988(6).

[4]李铮.从美国《濒危物种法》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反思》[J].云南环境科学,2003,22(2):38~41.

[5]王昱,李媛辉.美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探析[J].環境保护,2015,43(2):65~68.

[6]王小伦. 从猎杀到保护:美国历史上的野生动物[J]. 野生动物,2007(6):41~44,50.

[7]蔡先凤,大卫-法瑞. 美国的野生动物保护[J]. 世界环境,2002(3):33~36.

[8]杨平. 野生动物的天堂——美国的野生动物保护[J]. 中国环境管理,2002(1):30~31.

[9]王祥. 美国的野生动物保护[J]. 浙江林业,1996(4):32~33.

[10]美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J]. 内蒙古林业,1995(6):14.

[11]杨世和. 美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J]. 吉林林业科技,1994(6):60~62.

[12]范志勇. 美国保护野生动物的“P—R”筹款计划[J]. 世界林业研究,1989(1):60~63.

[13]宋慧刚. 美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见闻[J]. 野生动物,1986(3):22~2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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