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11-14 11:41薛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税制金融业

摘 要 金融业作为我国市场的主要经济活力,改革探索從未停止,而制约金融业发展的重大因素有税收机制不合理,企业成本加大。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将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改体制,为我国金融业发展做出贡献,本文主要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有关征收方式、模式以及计税方式的法律问题,对相关企业提供镜鉴。

关键词 金融业 “营改增”税制 改革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薛宇,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83

金融行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行业,提升金融行业服务效率,有利于我国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我国目前实施进项税额折扣法,而新加坡实施的进项税额免税法,我国也有所实施,但是我国与新加坡国情的不同,导致我国实施模式与其不同,因此,如何合理的实施营改增,是我国目前应当进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金融企业“营改增”背景以及概念界定

(一) 研究背景

二十一世纪经济飞速发展,金融行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行业,提升金融行业服务效率,有利于我国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从整体上来看,2008年金融风暴我国虽然未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但是现有的金融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旧有所差距,特别是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市场波动最高值可达到40%,与国外2%的稳定率相比相差甚远。而制约金融业发展步伐的最大障碍为我国现有的营业税收法律,金融行业往往收益大,相比成本较高,主要是因为我国金融行业税收负比交大。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增强我国金融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金融行业进行相应的税收制度改革,就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实行“营改增”现象来看,有利于减轻行业压力,因此,我国金融营税收改革,可以参照交通运输行业目前的现有成就,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有所启发。

(二) “营改增”概念界定以及发展历程

应营改增可以称之为营业税改增值,主要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不难看出,营业税改增值主要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缴税,同时减轻税收负担,降低企业成本。而增值税目前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门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的几率。不仅如此,原本税收主体为营业税以及增值税,但是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发展迅速。而营业税改增值税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营改增”试点开幕阶段,2012年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服务行业开设“营改增”试点,此时改革主要是将原有的交通运输增值税税率17%改为11%,而现代服务业从原有的11%改为6%,从而调整水质结构,改变现有税制结构,降低企业成本,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

第二阶段,“营改增”试点的地域扩大阶段,2013年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在交通运输以及部门现代服务业实行的税改做出总结,并决定扩大现有的试点领域,首先是将部门服务行业改为全部服务行业,同时将铁路运输也纳入试点领域之内,随后根据国务院意见,邮电通信业务以及广播影视服务也被列为试点对象。

第三阶段,“营改增”试点的行业扩大阶段,铁路运输业以及邮电服务业都被列入改革重点,营改增试点领域在不断扩大。但是目前还没有有关金融业的营改增改革机制,2011年11月 ,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对有关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提出改进,但是金融行业自身的复杂性,同时金融行业在国家经济的地位,使得有关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税收机制改革无从下手,但是国家已经意识到金融行业的税收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因此,有关金融业的改革会早日纳入试点。

二、金额企业“营改增”面临的税收法律障碍

(一) 税收方式难以统一

现有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不同,而经过研究证明,统一对金融业的征收方式并不可行,因为金融行业业务繁多,不同领域之间的税务征收方式不同。比如,金融机构增值税发票折扣制度,金融机构往往无法计算出准确的税额,导致金融中介机构授权的费用也被计算进去,从而造成增值税收不准确的情况。不仅如此,现有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个人税务以及企业税务的税收方式天差地别,而不同类目的金融企业,需要不同的征收方式,但是有些税收方式却往往出现问题,比如保险行业,计算增值税时采用即应纳增值额=(工资+利润)*税率,这种税收方式会引发偷税以及逃税的现象发生。但是同样也无法对金融行业的税收方式加以改进,如若统一所有的税收方式,与此类目不同的金融企业的征管成本则会增加,不仅如此,金融行业的税收机制也会较为混乱,会降低市场活动率,与改革税收机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目的相违背,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综上,不同类目的金融行业税务征收方式不同,不仅仅是因为税收方式的难以统一,更重要是若统一征收方式,会造成市场大幅度的动荡,一些可能适合此类征收方式的金融企业反而会经受损失,因此,在对征收方式的改革上,要做到“合理”二字的基本改革制度。

(二) 税收计税方法难以确定

现有的计税方法主要确定因素为增值纳税人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现有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为一般计税法,第二种为简计税法,但是二者在经使用时,却往往难以确定,主要原因有:第一为金融行业的复杂性,在使用一般计税法时主要要求计算企业的销项税额,主要通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进行折扣,避免重复税收,金融行业本身具有复杂性,无法确定准确的销项税额,这就造成在使用一般税收法时对税务的计算不准确。同样,简易税收法也需要计算销售额,其中包括销项税额,因此,无论是使用一般税收法,还是简易税收法,都有一定缺陷。第二是由于金融行业的局限性,一般税收法还需要进项税额,但是金融行业若是无法提供带块出售理财产品保持进项税额的稳定,那么就无法利用一般计算法。而简易税收法,由于需要税率,但是不同业务税率不同,造成在使用简易计算法时无法肯定,因为简易税收法有一个缺陷,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没有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那就与营业税的税收相似,与税收改革目的相驳。endprint

因此,无论是一般税收法还是简易税收法,由于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以及金融行业的局限性,两种税收计算法都有一定缺陷,因此,如何结合现有税收法律进行改革,是目前税收改革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三) 税收模式难以统一

目前国际有关增值税的课征模式无相关先进经验可以借鉴,仅仅只有中国,德国等国家在有关金融行业的课征模式上进行相关改革,目前的税收模式主要有三类:第一为基本免税法,顾名思义免除金融行业的税务,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第二为零税率法,即金融行业当于免除税务。第三为进项税额抵选择是否消费者是否实行零税率。第三种为进项税额折扣法,我国目前的营改增就是采用此种方法,通过进项税额进的行底裤,降低企业成本,而一般计税法也是利用此类原理,通过减去进项税额的方法達到对企业折扣,有利于企业调动自身经济活力。但是不同国家的经济实力不同,采用的税务模式也有所不同,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国内试点的过往经验,构建一个适合我国的税收模式,在原有进项税额折扣法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而改革有三大要素:不可脱离国情;不可脱离市场;不可脱离法律;特别是最后的一大要素,我国作为法制国家,税收法律作为坚实的基础,无论是如何改革,都不能脱离税收法律。

三、金融企业“营改增”税收法律建设构想

(一) 结合互联网系统规划税收方式

不同类目的金融企业需要的税收方式不同,统一税收方式可能会增加企业工作量以及企业成本,因此,可以利用互联网系统记录销项税额,利用互联网的监督功能以及互联网规划功能对金融工作的每个步骤记录到位,方便对现有税收方式进行改革并录入法律。但是利用互联网需要两大要素:第一,技术支撑,互联网监督功能的使用以及互联网系统规划的功能都需要技术支撑,不仅仅需要互联网人才,同时也需要金融行业人才,二者能力结合才可支持金融行业的基本工作。第二,对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以及局限性有所认知,我国实行的是增值税进项税折扣法,主要通过计算企业的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但是目前的销项税额往往难以计算,因此,利用互联网监督并进核查,有利于税收机制的深化改革。术业有专攻,不用的行业税收方式不同,但是要做到统一,可以利用互联网统一监管,对市场进行整体把控,既有利于企业发展,又不影响企业进行税收改革。

(二)政府统一规划并改进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法以及建议计税法在面对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局限性面前有所缺陷,因此,制定一套适用于当下税收机制的计税方法,不仅仅需要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同时还需要对金融市场有所把握。而核心在于满足增值税改革的根本目的,特别是简易计税法,虽然较为简便,但是与营业税计算方法类似不利于调动市场活力,因此,应当在一般计税法上进行改革,可以将一般计税法根据两种情况进行改革,第一种难以计算销项税额,可销项税额的难以确定,导致一般计税法出现偏差,因此,在进行改革时,可以根据这一情况进行实际改革。第二种是无法确定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没有理财产品以及贷款项目的银行中是无法产生的,因此,根据这一情况进行改革,有利于现有企业的发展。

(三) 借鉴其他试点统一税收模式

欧盟实行基本免税法的根本在于金融服务增额难以计算,新西兰实行零税率法,而我国交通运输业以及部门服务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改革,大多为进项税额折扣法,而新加坡以及奥大利亚也为进项税额折扣法,他们主要利用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利用欧盟的免税法为基础,在免税的额度上允许进项税额折扣。现有的试点主要包括运输业,部分服务业以及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等,因此,,在有关税收模式上,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国内其他试点的经验,对我国营改增行业问题作为具体改革,改革不可脱离国情,不可脱离市场,不可违背法律,在以调动市场经济活力的基础上发展自身经济。

四、结语

实施营改增,主要是对我国的增值税以及服务进行根本改革,调动活力,避免缴纳重复税,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调动市场经济活力以及支持服务业的发展,但是金融业作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以及核心,对金融业进行改革不可急功近利,因此,在我国实施营改增试点中,金融业务并没有被纳入试点当中,但是政府已经认识到了金融业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性,有关营改增法律问题,主要是税收方式,模式以及计算方法上的问题,相比于新加坡实施的进项税额免税法,我国也有所实施,但是我国与新加坡国情的不同,导致我国实施模式与其不同,因此,如何合理的实施营改增,是我国目前应当进行改革的主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张荷芳.金融业“营改增”的困境与政策探讨.安徽财经大学.2015.

[2]刘中虎.增值税的社会经济效应与“营改增”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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