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之无效及处理

2017-11-14 17:00王丽娜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0期
关键词:赔偿损失民间借贷合同

摘 要 民间借贷可以有效地利用民间资金,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缓解市场对银行信贷的压力,其作用显而易见。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欠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特别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本文通过对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分析,论述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几种无效情形及确认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合同 无效 返还借款 赔偿损失

作者简介:王丽娜,中共忻州市委党校法学理论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基础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86

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合同无效事实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我国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几种无效情形之外,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又作了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有了依据。首先,对民间借贷的概念作了明晰的界定。其次,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并肯定了企业之间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最后,该《司法解释》在第十四条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几种借贷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以下借贷合同,法院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借资金,是他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貸给自己的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如果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虚构事实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借款人明知出借人的该行为违反法律,却依然向其高利借款,放纵并助长了此违法行为。因此,该借贷行为应属无效。

(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借资金,是他人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自己,并用于牟利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的形式向自己职工筹集的资金,如果仅仅用于自己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认定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但如果将借贷或者向本单位内部职工筹集而来的资金然后又转贷于借款人,并且是为了牟利,则该行为是违法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三)出借人事先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所借款项,其用途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然提供给借款人的

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现实中,若出借人出于谋取高利息等原因,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赌博、嫖娼、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是无效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款

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我国民事活动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近代各国公认的规范。我国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53条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践中,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形成的债务;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因抚养、赡养而发生的借贷;还有名为借贷,实为包养等,均属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民事活动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二者的考量中,需要优先考虑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并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与善良风俗,特别是要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上述几种情形虽然貌似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实质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借款

按照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五项情形的民事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中包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强制性规定,可具体划分为“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需强调的是,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其它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外特别需要注意,实践中对于一般规范性文件,法院不能直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根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法》前述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包括“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律之所以将“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围内,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保障私法自治。如果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但是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该强制性规定就不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从保护社会基本秩序的角度考虑,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时,才可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违反的只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一般不能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还需要考虑因主体资格不适格而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中,若一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具备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也就不可能成为适格的借贷法律关系之主体,其所参与的民间借贷行为及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当然无效。

另外,按照法释〔2015〕18号司法解释划定的“两线三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只要约定借款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则属于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如果违约,不予支付利息,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付借款利息;若民间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36%,则超过36%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还有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按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借贷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但是对于所涉民间借贷合同本身,并不当然为无效。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综合判断,另行认定。endprint

二、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中可能出现个别条款,或者附属条款,如保密条款、免责条款、担保条款等等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其他大部分内容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民间借贷合同出现这种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情形时,法院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处理,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内容中如果出现部分无效的情形,无效部分按无效处理,不受法律保护,有效部分原则上不受影响,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当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精神处理:

一是借款人返还借款。借贷合同被確认无效后,借贷关系并未生效,如果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已经履行,因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依法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该借款。

二是赔偿损失。从法理上讲,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损失,指出借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出借人约定的利息,甚至会按照规定追缴一方因此获取的非法所得。但考虑到借贷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过错,出借人不应因此取得明显高于正常利率的利息,当然,借款人也不应无偿或者低于正常利率的利息使用另一方的资金。从实际出发,法院对一般的无效情形,可以判决支持出借人借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可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三是追缴财产。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在处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追缴财产的责任方式:若损害了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法院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收缴;如果查明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用于赌博、贩毒、走私、制假贩假、买卖枪支等非法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仅应依法连本带息予以收缴,而且对行为人还要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调整新时期的法律适用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法律适用.2015(11).

[2]叶江湖.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梳理.http://blog.sina.com.cn/s/blog_c04acdee0102wiw2.html.

[3]皇甫长城、李华振.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检察日报.2011-04-26(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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