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的政治哲学原理初探

2017-11-15 04:15刘月姮
长江丛刊 2017年25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自由主义约翰

刘月姮

新闻自由的政治哲学原理初探

刘月姮

本文从新闻自由的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人物及著作梳理、分析,挖掘影响约翰·弥尔顿、詹姆斯·密尔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关于“出版自由”言论的政治哲学源头,即古典自由主义。同时,笔者通过对古典自由主义代表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卢梭、孟德斯鸠代表作及主要观点的梳理完成对新闻自由的政治哲学原理初探,找到支撑新闻自由发展的政治哲学原理。

新闻自由 政治哲学 言论自由

新闻自由一直是新闻传播业界、学界的长期争论不变的一个话题,新闻自由往往和个人权利、司法公正、国家利益、舆论监督、新闻伦理等一起讨论。这说明,新闻自由一直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有着复杂的联系。从新闻自由的发展来看,它是自由主义哲学在法理上得实践,是言论自由在某一领域的具体体现,而言论自由又无疑是宪政的基石;它在历史的长河中已经从公民权利转变成了执业权利。因此,对新闻自由的政治哲学原理进行探析是有其必要性的,更好的了解支撑新闻自由发展的政治哲学,才能新闻自由备受争议的今天有更好的判断。

一、新闻自由的定义

新闻自由是从西方新闻学“freedom of press”一语中翻译过来。[1]同时,“freedom of press”也可以翻译为“出版自由”或者“言论出版自由”,均为“表达自由”的不同形式。

新闻自由属于民主与人权范畴,从法理上看,主要由新闻每一、公民和政府三方面构成,表现为人类认识自然界、人生和社会的报道权。[2]总体来说,在新闻自由的主张下,创办新闻媒介是一种基本权利;比如民众有知晓权、记者有采访权等。

二、新闻自由的发展过程

我们梳理历史可发现,新闻自由思想的发展在1644年迎来一个高潮,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在英国国会上演讲,主题为《论出版自由》。主张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权利。他本质上想要建立一个类似“公共辩论”的机制,而公开辩论从真理上至少能够给一切生活或者政治实践提供一种妥协的前提,才可能将价值尺度的共识调整到接近于正确。这就是新闻出版自由的早期依据也是保障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源头。

第二个高潮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这一时期密尔父子相继发表言论、出版专著将言论自由发展到出版自由、讨论自由。詹姆斯•密尔在1811年发表《论出版自由》(Liberty of the Press),提出“出版自由”是为了反政府专政。新闻出版自由作为引发不满的主要手段,在所有的文明国度里,存在于除对政府腐败加以支持外的任何领域之中。新闻出版自由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是对人类利益的最佳捍卫。[3]

在追求真理的论证部分,小密尔认为人类难免犯错,自由讨论才是最有可能发现新真理的途径。此外如果没有争辩,或者不允许争辩,只会让已经建立起来的真理变得不堪一击。

三、新闻自由的政治哲学原理

自由的思想最早见于古希腊哲学家伯里克利(Pericle)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政治个人主义原则的言论;斯多葛学派“一切人生而平等”的主张也为自由主张的提出奠定了哲学基础;在黑暗的中世纪,关于“言论自由”的思想从“宗教信仰自由”的呼唤中慢慢萌芽;在文艺复兴运动的“以人权反对神权”,以人文主义为原则构建自由观;等到了17、18世纪,从启蒙时代开始的古典自由主义,它“法治下的自由”则成为“出版自由”明确的哲学原理基础。

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是一种支持个人先于国家存在的政治哲学,它强调个人的自由、理性、正义和宽容,并主张不加约束的经济政策,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体的自由。密尔父子对“出版自由”做出的贡献深受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他们和古典主义者追求的一致,重视个人的主权,认为个人先于国家存在、个人高于政府,政府是公众选举出来保护个人自由的。

托马斯•霍布斯提出“利维坦”(Leviathan)的概念,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约翰•洛克也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则的角度论证了言论自由基本属于人权中的自然权利,而非公民权利。老密尔继承了约翰•洛克的相关思想,并将洛克阐述的政治自由基础上的法律保障功能扩展到新闻出版自由的范畴,也就是说法律应当去保护“生命、财产、自由”这些人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新闻自由又恰恰是这些权利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最早提出“公民自由”“政治自由”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首次提及的“三权分立”学说成为美国思想家杰斐逊提出“第四权力”的基础——新闻传播媒体总体上构成了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的一种社会力量,对这三种政治权力起制衡作用。[4]这样,言论自由的内涵从哲学原理上升到政治学原理,从人的一般性质到到国家性质。由此确定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在国家政治体系中不可动摇的地位。[5]

[1]吴永和.关于新闻自由命题的考问[J].江苏社会科学,1993(4):130~134.

[2]刘建民.新闻自由的七种权利[J].新闻爱好者,2001(3):12~13.

[3]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4,42,45,60,61,68,73.

[4]陈力丹 .第四权力[J].新闻传播,2003(3):5.

[5]李良荣.西方新闻事业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重庆大学)

刘月姮(1992-),女,汉族,重庆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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