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11-15 15:32王海燕
中国市场 2017年33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存在问题

王海燕

[摘 要]随着银行结售汇相关法规的整合,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但从实践看,无论是结售汇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环节还是后续管理方面,均不同程度上存在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银行结售汇;存在问题;政策建议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3.050

1 存在问题

1.1 准入环节

1.1.1 银行方面

(1)内控不完善,不利于风险控制。为简化手续,《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以下简称《细则》)未要求银行分支机构在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准入时提供相关内控制度,而监管过程中发现内控制度不健全是银行分支机构结售汇业务出错的根本原因之一。

(2)盲目扩张,业务需求与管理不匹配。《细则》的出台降低了结售汇市场准入门槛,个别银行不管软硬件是否达标、是否有真实业务需求均借机盲目扩张,甚至批发性一次备案十几家。外汇局在当前注重行政许可落实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理由拒绝,备案工作较为被动,而业务需求与管理的错配将增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风险,加大外汇监管难度。

(3)授权不严谨,文件有效期无具体规定。《细则》规定,无论是申请即期结售汇还是衍生产品业务,均须上级行授权,但对授权有效期并无明确规定。业务受理中常发现银行持多年前上级行授权的文件前来办理准入。由于银行外汇经营的内、外环境变化较快,过往的授权文件难以真实反映备案银行当前的结售汇业务经营能力。

1.1.2 外汇局方面

(1)银行分支机构即期和衍生产品业务准入管理轻重倒置。相对即期结售汇业务,衍生产品业务程序更为复杂,风险更大,要求业务人员素质更高,管理难度更大,但《细则》对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实行严格事前备案制,而对衍生产品业务则实行报告制,管理上轻重倒置不利于风险控制。

(2)外汇局内部对私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权限分散。当前,外汇局在对私即期结售汇业务准入方面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即国际收支业务准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准入、软硬件设施及网络接口验收分别由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科技部门负责,准入权限的分散既增加了银行备案成本又不利于后续管理。

(3)结售汇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无统一标准。《细则》仅要求银行提供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的说明材料,对其任职资格却无统一标准,对从业人员资质把控不严导致后续业务差错频出。

1.2 变更环节

尽管《细则》对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重要信息变更进行备案的要求较之前宽松了许多,但检查中发现,仍有个别银行逾期未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备案。由于外汇局与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加之目前外汇局自身缺乏对机构信息管理的有效手段,监管较为被动,主要通过现场核查或检查才会发现逾期未备案机构。

1.3 退出环节

《细则》规定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并明确了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时间、材料,但此类备案针对的是银行主动退出行为,对因违规而被外汇局撤销结售汇资格的被动退出行为或对盲目扩张后长期无实际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则无强制退出的相关规定。退出机制不健全与银行重准入轻管理的现状催生出较多“开而不办”的“僵尸”网点,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且此类网点长期不办理结售汇相关业务,业务人员对外汇政策法规及操作流程不熟悉,潜藏业务违规风险。

1.4 后续监管

银行结售汇备案目前使用的是由省分局开发的银行结售汇信息登记系统,尚未与总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和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計系统进行关联,导致一些基础信息重复录入,无法实现稍复杂的分类查询、汇总。

2 政策建议

2.1 提高准入标准,严把准入关口

2.1.1 完善内控制度

要求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细则》完善内控制度,尤其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外汇政策的变化及业务发展的需求及时修订完善。

2.1.2 提高准入标准

建议将申请银行存贷款、人民币结算量、即期结售汇业务量及结售汇网点布局等情况纳入即期或衍生产品业务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其准入备案,以合理控制结售汇业务开办率,遏制盲目扩张,切实提高外汇监管效力。

2.1.3 明确授权文件效力

对超时限的授权文件,要求备案银行及时向上级行重新申请授权文件,以真实反映备案银行结售汇业务需求。

2.1.4 加强对银行分支机构衍生产品业务准入管理

鉴于衍生产品高风险特征,建议比照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要求,提供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内控制度,从制度上保证风险可控。

2.1.5 整合准入管理权限,统一现场验收和备案

为降低备案银行脚底成本,建议成立准入备案小组,由国际收支部门负责牵头,统一接受申请材料,现场验收时集合经常项目、科技部门共同完成,一站式服务将大大提高准入备案效率。

2.1.6 统一结售汇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标准

建议制定银行外汇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包括参加外汇政策及系统操作等相关培训记录、通过外汇政策考核测试及从事外汇业务年限等。准入后如有人员变动,应向外汇局报备并申请测试,以提高从业人员外汇政策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降低银行执行外汇政策的风险。

2.2 建立信息共享,加强变更管理

2.2.1 银行内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

检查中发现,一般银行外汇业务归属国际业务部,而机构管理归属人事部门或个金部门,银行变更超期的主要原因在于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为从源头上杜绝超期备案,要求银行加强内部沟通,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endprint

2.2.2 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与银监、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交流银行分支机构变更信息,及时掌握其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合并或分立、撤销等信息,督促相关银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2.3 加强与人民银行内部科室信息交流

按照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因此,外汇局可定期与人民银行相关科室进行沟通,以获取相关变更信息,改变监管的被动局面。

2.3 完善分类管理,实施强制退出

一是对因违规而被动退出的,依据外汇检查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系统进行停办备案,且规定停办后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二是对于准入后长期未办理相关业务的银行,如连续两年未开办业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对其强制办理停办手续。

2.4 开发登记系统,规范登记管理

建议依托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开发银行结售汇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的电子化管理,同时,丰富查询模块功能,实现按地区、银行类别、备案时间、结售汇业务类型、结售汇统计数据等标准进行分类或综合查询。鉴于变更备案同时需对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进行维护,建议该系统与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进行关联,以避免银行重复提供资料,外汇局重复录入。

2.5 加大后续监管,促进规范经营

建议:一要加大非现场核查力度。利用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个人结售汇管理等系统定期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监测,同时定期与相关部门及人民银行内部相关科室进行信息比对,主动掌握银行结售汇备案中违规行为。二要依据非现场核查结果,确定现场核查对象,现场调阅收支申报及结售汇业务档案。三要建立回访机制。定期对新准入的机构开展回访,了解其业务开展及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对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银行要密切跟踪其整改情况。四要建立银行结售汇机构年检制度。通過年检了解机构变更及业务开展情况,从而有效杜绝备案违规行为及实施强制退出制度,提高外汇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王丹,关亚生.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中的问题及建议[J].吉林金融研究,2006(4).

[2]张超.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社会科学,2009(5).endprint

猜你喜欢
政策建议存在问题
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与思考
初中数学高效课堂的创建策略
浅谈高校生物学专业遗传学课程的教学现状与改进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