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

2017-11-20 05:11樊崇义
21世纪 2017年11期
关键词:辩护权指派刑事案件

让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行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试点。这一举措的推出,将使试点地区的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做到“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这是继“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后,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文件。

《办法》的颁行,意义重大。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九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这一伟大时代的新起点、新征程上,《办法》对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对促进司法公正,彰显法治作用,其影响和作用不可估量。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权利,这一权利的赋予,标志着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否赋予律师对刑事案件的辩护权,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现代民主的重要标志,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削弱或者剥夺辩护权,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或者是辩护不力,司法民主就得不到体现,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就无从谈起。因此,《办法》的出台,其政治意义、时代意义是可想而知的!

《办法》的出台很具有针对性,是解决刑事辩护现存问题的重大举措。目前,刑事辩护工作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律师辩护率较低,仍有70%左右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还没到位。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最突出的原因是受律师资源、律师职业权利保障、律师职业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办法》选择北京、上海、广东等8个比较发达的省(直辖市)先行试点,创造经验,再行推广。目前,我国拥有注册律师34万人,其中刑事律师5.2万人,在全国范围内律师分布极不平衡,东西部之间不平衡、城乡之间不平衡。所以,《办法》选择了律师资源比较雄厚的8个省(直辖市)作为试点,这是完全符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决策部署。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在刑事诉讼中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案件律师辩护率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只有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推动更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才能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办法》。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突破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让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对保证公民的辩护权意义更大。《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办法》突破了现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于不属于法定法律援助范围的被告人,也将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以上突破,让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实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这在我国刑事辩护历史上,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是一个带有时代意义的历史性进步。

为突破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办法》第3、4、5条和第10、11条分别对通知辩护职责、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告知、通知辩护职责,使被告人知悉相关权利,人民法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规定了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救济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强化责任追究,对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加强律师资源保障。《办法》第10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资源的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要求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办法》第8条规定,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四是完善工作衔接。《办法》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程序、衔接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程序、拒绝通知辩护的程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等。

猜你喜欢
辩护权指派刑事案件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航站楼旅客行李提取转盘的指派优化分析
刑事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
特殊指派问题之求解算法对比分析
我国律师在场制度展望
汉语分裂句的焦点及其指派规律
试论“圆桌审判”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影响
渎职犯罪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出路:“两高”渎职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第2条解读
完善刑事辩护权保障机制的思考
非线性流水线的MTO/MOS工人指派优化决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