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哈尔滨民族金融业简述

2017-11-24 00:56陈启慧
黑龙江史志 2017年6期
关键词:滨江金融业交易所

陈启慧

(哈尔滨市文物管理站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近代哈尔滨民族金融业简述

陈启慧

(哈尔滨市文物管理站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中东铁路的建设,开辟了哈尔滨历史发展的新纪元。而近代哈尔滨民族金融业的发展相当繁荣,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组成的金融体系,使哈尔滨一跃成为东北北部的金融中心。民族金融业在哈尔滨近代金融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近代哈尔滨民族金融业的发展,也初具现代金融业的雏形。

一、哈尔滨民族银行业

中东铁路建设前,哈尔滨地区只有钱庄、票庄、典当行等传统金融组织形式。

1907年,哈尔滨被辟为中外通商的商埠后,国内外金融和产业资本蜂拥而来,大力发展林业、矿业及工商各业。银行为它们的提供资金,并开始全面发展。

1908年,东三省官银号首先在哈尔滨设立分号,代理地方金库,发行三省通用的大、小银元票及奉票,办理存放款及汇兑业务,是哈尔滨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民族银行。1909年,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和黑龙江官银号,在哈尔滨设立分号,代理地方金库,分别发行官贴,办理存放款及汇兑业务。清政府为了整齐币制,1910年“大清银行”在哈尔滨设立了分行,有代理国家发行纸币之权,是哈尔滨历史上最早的国家银行。1913年被收为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改称“中国银行”,并代理国库,发行纸币,办理国内外汇兑、存放款及生金银买卖业务。1913年,交通银行在哈尔滨设立分行,并代理国库,发行“滨字区”银行券。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哈尔滨迎来了民族银行业发展的良机,京、津、晋、浙等地一些有名气的商业银行陆续来哈埠设置分支机构:1914年,北京殖边银行在哈尔滨设立分行;1916年,山西蔚丰商业银行在哈尔滨设立分行;1917年,浙江兴业银行在哈尔滨设立分行。此外还有烟台商业银行、天津大陆银行、营口牛庄银行等在哈尔滨设立分支机构。外地银行在哈尔滨主要办理存款、放款、汇兑及一般银行业务,有的兼营货币投机买卖。与此同时,哈尔滨地方民族资本也相继建立银行:1912年,滨江公立储备会成立;1915年,滨江农产银行成立;1918年,滨江辅商银行成立;1919年,滨江农业银行成立。这些民营银行的特点是资金量相对较少。此时,哈尔滨已初步形成了由国家、地方、私人民族资本组成的哈尔滨民族银行体系,迎来了民族金融业的全面发展的黄金期。

东北地方当局为政治割据的需求,也创立银行:1920年10月,在张作霖极力主张下成立了“东三省银行”。该行属官商合办股份制银行,也是第一家把总行设在哈尔滨的地方银行,并被赋予哈大洋发行权,主要办理国库证券、票据贴现、发行期票等业务。该行后于1927年7月奉命与奉天兴业银行一同合并到东三省官银号;1925年7月,由张学良任总经理的“边业银行”在哈尔滨设立,该行属官办拓植银行,主要发行哈大洋,同时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业务。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成立的伪满洲国,对哈尔滨的银行业采取关、停、并、砍等手段进行整顿。官办银行中的东三省官银号、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黑龙江省官银号和哈尔滨边业银行在1932年7月被合并组成了“伪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在民营银行中,天合银行、恒聚银行、瑞祥银行、中泰银行、福德银行、天泰银行于1944年11月,合并组成了“哈尔滨银行”。

二、哈尔滨民族保险业

中东铁路建设时,修筑铁路的工程技术人员、劳工以及大量的建筑物资蜂拥进入哈尔滨,为保证财产物资和人身的安全,民族保险业应运而生。

1900年11月,哈尔滨第一家保险机构,香港华商“福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哈设立了分公司,全称“滨江福安水火人寿保险公司”。1907年,哈尔滨开埠后,上海等外地的保险机构纷纷在哈尔滨开展保险业务:如1909年,上海华安水火保险公司;1910年,大清邮局开展汇险业务;1911年,上海人寿保险公司和永康保险公司;1914年,上海金星保险公司;1916年,上海联保水火保险公司等。此外还有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先施实业有限保险公司、华安水火保险公司、联泰水火保险公司、富滨保险公司、天安水火保险有限公司,以及哈尔滨地方的滨江水火保险有限公司等,基本形成了民族保险行业的业态。它们的业务范围以水灾险、火灾险为主,财产险、人寿险占比少,经营地点大多集中在“傅家甸”地区。

到1919年初,中外保险公司在哈尔滨的保险业中形成了激烈竞争局面,外国保险公司在治外法权庇护和各外国银行的支持下,竞争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华商保险业则受资金少、规模小、经营范围的限制,势单力簿,外商垄断了哈尔滨的保险市场。1919年,“滨江”“天安”“富滨”等保险公司在卢布暴跌中倒闭。1927年,“福安”“金星”较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也告歇业。于是,一部分华商保险公司陆续将业务触角伸向东北北部一些产粮县及边远地区。保险业务有水险、火险、人寿数险种,重点是物质财产保险。至1931年,全市53家保险机构中,外商保险机构有40家,民资保险公司只有13家。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华商保险机构被陆续并、撤,华商保险业务范围逐渐缩小,业务萧条。

三、哈尔滨证券交易所

20世纪初,哈尔滨有30多个国家的财团和商人在哈尔滨兴办工商、金融等行业,民族的工商业也成立各种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大量的股票和债券,以筹集资金。地方政府和银行也大量发行公债和各种兑换券,于是金融业中逐步出现了从事股票交易为副业的经纪人。

1919年4月,经滨江县署及农商部批准,哈尔滨绅商8人发起成立了“哈尔滨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20万中国通用银元,并制定了公司章程,经营期限十年。该公司由哈尔滨市30多家代理店充当经纪人,按照民国政府农商部《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主要经营国债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除中央及地方政府发行的以外),其余依据《中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因具有殷实的资产及获利能力,买进后容易出手,准予交易”。交易方法采取“相对”的方式,即一次成交既有一个价格。交易时间分前场和后场(即上午和下午)。开业当日股票每股120卢布,不久迅速涨到每股265卢布,前几个月交易所交易火爆。后因遭遇俄币“羌贴”大幅贬值,以及日本趁机操纵市场,发行日本“金票”的影响,使得以俄币“羌贴”为本位计算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企业股票发行锐减,交易清淡,交易所亏损。1920年底,交易所解散,历时一年零八个月。

四、哈尔滨粮食交易所

东北土地肥沃,盛产粮食及特产品。哈尔滨民族工业的三大支柱产业,面粉业、榨油业、酿造业,其所需小麦大多是在哈尔滨粮食交易所完成的。这里即是哈尔滨粮食交易的中心,也是东北北部地区粮食及农产品的集散地。是我国早期的商品交易所,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滨江农产交易信托有限公司”时期

1915年8月,由时任海关监督候延爽,清朝执政院议员孟荣升等人发起,成泰益经理王家卿任理事长的“滨江农产交易信托有限公司”成立,资本金200万卢布,并制定了“滨江农产交易信托有限公司章程”,其中明确“公司以担保定期买卖现买卖之履行,并带办精算事务,收取佣金为营业目的”,公司经营期限20年。

交易所成立之初以期货为主,现货为辅:期大豆、期小麦各分十月十五、冬月十五、腊月十五(或头期、二期、三期)三个卯期,共六个品种(或盘子);买卖双方的交割之日称为卯日;买卖数量限定称为卯眼;购存现粮卖出期粮称为套卯,差价收入称为卯利;粮商可在外地买粮(或卖粮)而在本地卖出(或买入)期粮,以备将来运来交卯,称为协调。除期粮交易外,辅助交易有豆油、豆饼、杂粮及钱币交易。交易时间从上午九时至十一时(称做早市),下午一时至三时(称做晚市)。交易行情每月三次在《远东报》上刊登,每星期出版一次的《星期报》也专载农产信托公司每日交易行情。

(二)“滨江农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时期

1921年民国政府公布了交易法令后,1922年4月1日,在“滨江农产信托有限公司”基础上进行改组,成立了“滨江农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500万元哈大洋,公司经营期限10年。

在公司章程中特别规定“本所股份非中华国民不得附股,并不得转售于非中华民国之人民”。交易种类除大豆、小麦、面粉、豆饼、豆油、杂粮外,新增木材项目。改组后的1922年当年,就成交大豆、小麦达25.8万火车,创历史纪录。

(三)“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交易所”时期

1932年日本侵略军占领哈尔滨,伪满洲国成立,改组“滨江农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日伪合办“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交易所”,改称“株式会社哈尔滨交易所”。该所注册资金200万元(伪国币),经营期限10年。

在公司章程中特别规定“本所股份非满洲国人与日本人不得所有之”。交易品种在原有品种之外,又新增加麻袋、棉布,并附带经营仓库业。货币交易也被列入经营项目,但不久被取消。交易时间改为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称前场),下午二时至三时三十分(称后场)。“八一五”日本投降,“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交易所”自行解散。

五、哈尔滨的货币交易所

在哈尔滨的金融发展过程中,货币的发行权,一开始就被外国的银行所垄断,所以哈尔滨的币制十分混乱。先后有沙俄的“羌贴”、日本的“金票”、东北当局的“哈大洋”为本币在市场上流通,也有地方银行发行的货币,币种达几十种,于是出现了专门进行货币兑换的行业。初期是“钱庄”兼营,后期发展到以一桌一椅为营业设备的“钱桌子”,在交通要道露天经营。1918年道外区域就有“钱桌子”332处。

为整顿金融市场,1919年4月,吉林省责成滨江道、滨江县吸收官商投资,成立官府控股的“滨江货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922年 4月1日,改为“钱票交易所”。1923年初,吉林省财政厅颁布《交易所章程》,确定该交易所性质为无限公司。营业内容主要限于兑换,不得兼营他业。经营期限10年为限。

参加交易所的交易人员只限于中国人,并须有2名保证人,交易人按所交保证金的多少分为甲、乙、丙 3等,最高交易额可以达到哈大洋30万元。交易时间每天上午八时至下午三时,中间休息。1927年,当局明令取消期货交易,只准现钞买卖。在哈尔滨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东三省官银号、广信公司等不能直接参加货币交易所活动,必须通过商号、钱铺代为办理交易事宜。而外国银行和特产商也不能直接参与交易活动,只能通过中国经纪人来进行货币交易。开业初期,交易所业务较为平淡,1925年前后异常活跃,1927年4月合法交易人已达118人,至1932年,交易所成交额仍达哈大洋2亿元。

九一八事变后的1934年12月2日,由于伪满当局强制使用伪满币,滨江货币交易所自行解体,由日伪指定的哈尔滨交易所接管。

近代哈尔滨的民族金融业,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虽然发展起点低、时间短,但发展速度相当快,并形成金融体系,在哈尔滨的城市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近代哈尔滨的民族金融业,在与外国金融业激烈的斗争中成长壮大,共同促进了哈尔滨金融业向近代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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