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角下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研究

2017-11-24 13:25史顺良王刚
决策探索 2017年20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党纪责任制

文/史顺良 王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角下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研究

文/史顺良 王刚

一、全面理解“四种形态”理论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并且为全面从严治党指出了具体路径,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提炼总结出来的。“四种形态”立足于党的纪律,把党纪党规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与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的标准,坚持抓早抓小,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不断自我完善与自我净化。“四种形态”体现了“全面”的要求,立足于“常态”与“大多数”,实现了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全覆盖,而不仅仅是管住“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四种形态”体现了“从严”的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注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紧盯各种违纪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党纪就严肃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可以说,“‘四种形态’既涵盖了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了不同程度的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

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理论的科学内涵

“‘四种形态’准确把握了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党的纪律和规矩为尺子,提出了一套便于执行的管党治党举措和任务。” “四种形态”一方面覆盖了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在整体上刻画了从违反党纪的苗头性问题、轻微违纪一直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完整轨迹;另一方面,“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每一种形态对应不同程度的问题,并且给出了相应的处置方式,各有侧重,又相互呼应,各种形态之间层层递进,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

第一种形态强调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第二种形态主要讲的是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第三种形态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党员干部的处理方式,阻止其滑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第四种形态强调的是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体现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

每一种形态都是以前一种形态为基础和前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是实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大多数”目标的基础,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少数”则是以实现“大多数”为前提,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是前三种形态层层防控、逐级递减下的理想目标。

“四种形态”做到了有点有面、点面结合,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体现了对“树木”与“森林”关系的深刻把握。“第一种形态强调的是‘育好树’,要求强化组织责任,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防微杜渐;第二种形态强调的是‘正歪树’,对那些触犯党规党纪底线的,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第三种形态强调的是‘治病树’,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移交司法机关的,要不留情面、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猛药去疴的目的;第四种形态强调的是‘拔烂树’,对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还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及时清理党内毒瘤。”

综上,在不放松后三种形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同时,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筑牢第一种形态的“防洪坝”,绝不让明明在第一种形态下就能处理的问题放任自流、养痈遗患,最后发展演变成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种形态已经成为各级党组织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三、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新要求与新思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尤其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进一步指明了高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的路径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转变思想认识

不可否认,高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还存在某些问题,部分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缺位的现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思想认识是基础。要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者之间的关系,深入抓好学习教育,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举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障,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成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必须不断修订调整,“‘四种形态’立足于新的历史条件,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继承了我们党历史上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创新做法,成为新的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利剑”,理应成为新形势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遵循。

(二)完善领导机制,压实“两个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两个责任”为践行“四种形态”提供了根本保证,只有“两个责任”协调推进,才能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高校党委肩负着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党员干部的健康成长负责。党委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抓手与检验工作的标准,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必须找准自身的职责定位,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充分体现“四种形态”的要求。

(二)细化责任内容,建立科学评价体系

检查考核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重要保证。有的研究人员对32所高校二级单位责任考核评价调研发现,“大多数高校只进行了宏观的检查,没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少数虽然建立了指标体系,但内容过于笼统,难以衡量具体工作”。运用“四种形态”,最关键也最难的是用好第一种形态。“相对于后三种形态指向清楚、程序明晰、容易操作,第一种形态面广量大、点多线长”,注重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处理的都是苗头性问题、小节、小错,在实践中,第一种形态往往最容易被忽视。为了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在实处,必须扎紧第一种形态的“铁笼子”。这就要求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体系要突出日常管理,科学设置讲、学、谈的量化考核要求,完善日常监督长效机制,以“有形抓手”落实“无形责任”,将看似“软”的东西变成硬指标,充分释放第一种形态的能量。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纪检监察专项课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研究”(2012SJA8800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淮海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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