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认定研究

2017-11-27 12:03
山东体育科技 2017年5期
关键词:犯规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中国矿业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认定研究

王晓贞

(中国矿业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采用文献研究结合逻辑分析的形式,从体育赛事伤害事故界定、国内外法律责任认定理论、体育赛事侵权构成要件、体育赛事伤害赔偿等基本角度展开,以期为体育赛事伤害事故纠纷的及时化解提供思路。最终得到如下结论:我国对于体育赛事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最后,提出体育赛事伤害事故法律责任预防措施。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体育赛事自古以来就是广受人们喜爱的一项竞技活动,它不仅能够锻炼身体、强健体魄,也能够激发人类追求身体极限的无限潜力,更能够通过团队合作和战术规划等增强人们团结协作的意识和精神,是当前世界范围内影响力最大的活动之一。如今体育赛事形式的多样性和竞技性增强,各种伤害事故更是层出不穷,损失巨大。在当前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下,研究体育赛事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既有利于保障运动员的基本权益,还能够确保整个体育赛事处在一个安全可控的限度内,对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认定

要对体育赛事伤害进行界定,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体育赛事。体育赛事指的是在裁判员主持下,按统一的规则要求,组织与实施的运动员个体或运动队之间的竞技较量,以此形式达到强健体魄、丰富文化生活、增强团队协作意识的社会活动[1]。在当前世界范围内体育赛事十分广泛,既包括专业有素的职业竞技,也包括人民群众的体育竞赛,还包括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电子竞技。很多体育项目相对易操作,对场地、专业性的要求也不高,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体育赛事是当前人类进行的最为频繁、最为广泛也最为关注的社会活动。

很多体育赛事项目非常注重对抗性和对身体的极限挑战,所以在体育赛事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伤害情形,特别是当前体育的竞技性不断增强,各种体育赛事伤害事件出现的频率和后果的严重性都比以往要大得多。我们常说的“事故”区别于一般的损害,它的严重性较大,一般指的是造成死亡、严重疾病、伤害或者损害的意外情况[2],其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的,否则将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事故。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即在体育赛事进行中出现的严重的意外情况。

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会因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受到影响,所以一般来说法律层面上的责任主要体现为侵权责任。所以本文就主要以体育赛事伤害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阐述。

1.1 体育赛事伤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1.1 主观因素

在认定体育赛事伤害侵权责任时,首要考虑的应该是主观因素,客观或者意外因素导致伤害的情形不在本文探讨之列,因为该种情况下责任的划分和追责有太多的影响因素,较为复杂。体育赛事伤害侵权行为中,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的几种形式:

首先是犯规。但是犯规不必然导致侵权,因为犯规指的是违反了该项体育赛事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大多数时候犯规都是无意识的,是为了追求体育竞技的胜利而触犯了规则。举例来说,足球比赛中一方罚角球,本队球员在球未落下之前都会跳起争球。这种情况下球员注意力基本都在球上,再加上双方球员都挤在禁区内,很难在跳起的时候还确保不碰撞到他人,这种情形下的犯规和造成的伤害我们就不能认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与这种无意识的犯规不同,故意犯规在体育赛事中也屡屡出现。篮球运动中某些球队往往会故意抱住对方持球队员让对方获得罚球为本方赢得时间。这种行为本身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运动员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对手的意愿,但因存在故意犯规的情形,即便无法认定其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也应当认为其侵权成立。

其次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与故意犯规的区别在于,后者仅仅利用规则,主观上并不愿意去伤害对手,而前者则明知可能或者必然会对对手造成伤害,自己还放任或者主动去做。当然,这种故意伤害在体育赛事中往往以恶意犯规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来说不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要视情节轻重考虑应否追究其伤害他人的刑事责任。举例来说,绝大多数的拳击比赛都会给运动员造成非常大的身体损伤,拳击赛场也成为仅次于机械运动之外伤害事故发生最多的运动。但是只要运动员符合拳击规则,即便故意将对手击倒,我们也很难十分确定地认定其为故意伤害。

最后是过失。有理论认为过失其实与一般犯规是一致的,应当将犯规与过失同等考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可以参考刑法关于过失的解释,即可以预料到伤害行为的发生而由于过分自信或者侥幸心理认为该后果不能出现,最终促成了伤害结果的出现。之所以要探讨过失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过失往往都是可以避免的。仍然以上文中的例子来说,足球比赛角球过程中,如果没有注意到对方球员在身边而冲撞对方,这是一般犯规;如果能够看到对方球员已经跳起,自己如果不跳起就不会对对方造成伤害,但是出于对比赛胜利的追求和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跳起不会对对方造成伤害而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这就属于过失的范畴。但是在过失侵权的认定方面,学界和实践中都较为谨慎。这是由于真正体育赛事中,故意伤害行为是极少出现的,像乌拉圭足球运动员苏亚雷斯“咬人事件”在体育界非常鲜见。而过失致害在体育赛事伤害事故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一般来说,过失侵权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比赛规则、习惯等等要素来考虑,而不能只考虑加害行为本身忽略体育竞技的基本规则。

1.1.2 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的认定除了要有主观因素之外,还应当具有实害行为。这是因为法律不会对“思想犯”进行处罚,因为其并没有付诸行动,不会影响其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也不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在体育赛事伤害中,除了衡量侵权人主观的过错,更加重要的是要参考是否有实害行为,必须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原则。举例来说,摩托车越野比赛中,某运动员主观上想要撞倒对手,该行为还未实施,对方就因为赛道原因而受伤,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预备撞倒对手的运动员有侵权行为[7]。

1.1.3 受害后果

除了加害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受害后果,否则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只能够在体育道德和精神的层面对其进行处罚。举例来说,篮球比赛中抱紧对手的行为属于故意犯规,但是并没有对对手造成身体上的损害,那么仅仅根据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即可,不必追究其他责任。

受害结果也包括不同的情形,其中最主要也最常见的就是人身损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了人身伤害之外,还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涵盖直接的财产损失和因对手伤病给其单位或者俱乐部带来的损失。财产损失相较于人身损害更为复杂,在现实中处理起来也没有固定的模式。除了上述两种受害结果之外,精神损害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种。侵害行为的发生,很可能会使受害者在今后的体育赛事中出现精神障碍,出现各种不良情绪,这都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

1.1.4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刑法和民事侵权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判断加害者应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重要连接点。即加害者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伤害后果,还不能够据此判断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必须要证明其加害行为和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才行。当然,不同法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同,我国民法界一般认同“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无损害;有此行为,才有损害”,即认定为有因果关系。并且认定侵权责任比刑事责任要相对宽松些,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认定无可厚非。

1.2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抗辩

并不是绝对地、百分百地出现了伤害事故就一定要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以下的几种情形都是对于侵权责任认定的合法抗辩理由。

1.2.1 第三者责任和意外事件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比如,公路自行车比赛进行当中,赛场中闯进来一辆飞奔的汽车,某运动员为躲避汽车撞向一旁,正好撞倒另外一名运动员,导致其受伤。那么汽车和赛事主办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运动员本身可以以第三者责任为理由进行抗辩。意外事件同样是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之一。举例来说,赛车过程中突发地震导致车手死亡的事故,我们根本无法预知地震的发生,也就不能够追究任何人的民事责任。当然,意外事件必须经严格程序才能认定,且不能提前预知,不能通过合理的注意而避免,并且行为人已经尽到了他能够注意到的所有义务方可认定。

1.2.2 受害人同意

在刑法领域,由于犯罪嫌疑人侵犯的不仅仅是受害人的权益,还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市场秩序,所以很多情况下无论受害者是否同意,都不能绝对地免除其刑事责任。民事领域则不同,由于平等自愿的民事原则,应当在受害人同意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当然,即便受害人同意,也不能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这是民法意思自治的前提条件。但是我们必须确认的是,受害人同意的一定是加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否则便成为自冒风险而并非受害人同意,这在下文中将会进行阐述。另外,受害人同意不适用于所有的体育项目,甚至仅有极少的项目才能够适用。拳击就是最具代表性的受害人同意的体育项目,但是受害人同意也应当有限度,比如,如果故意折断受害者的手臂,不应认为这是受害人同意。总结起来,就是说受害人同意并不能够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加害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1.2.3 自冒风险

自冒风险与受害人同意在构成上有很多细节上均一致。最大的区别就是自冒风险系过失行为,受害人同意系故意行为。也就是受害人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对方侵权行为的发生,但为了竞技比赛的胜利仍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导致的严重后果。举例来说,足球比赛中关于将人铲倒的行为根据情况的不同处罚也是不同的。如果铲球人冲人去,则是故意犯规;如果冲着球去,则可以不认为其是犯规。如果铲球人进行铲球,并且防守球员并不在铲球的范围内,但防守球员为了防守迎向足球或者进攻球员,此时就属于自冒风险[8]。但是体育赛事跟社会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于自冒风险的认定更为严格,否则将会极大地削弱体育比赛的竞技性。

1.2.4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在体育赛事中一般不会主动对自己造成伤害,但是如果对方对其造成的伤害是因为受害人本身具有主观错误,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仍然以足球运动为例,正常情况下球迷在比赛过程中是不允许进入比赛区域的,球员也不可能预见有球迷进入。如果球迷突然闯入球场而球员没有注意将其踢伤,球员是可以以受害人具有过错而减轻责任甚至免责的。再比如田径运动中标枪、铅球本身都是有一定危险性的,观众不服从赛场管理规定闯入赛场导致事故发生,可以减轻或免除运动员的民事责任。

1.3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赔偿研究

1.3.1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体育赛事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主体也应当进行明确。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将责任承担全部压到实际加害人肩上,而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进行不同的考量。

1.3.1.1 侵权运动员及其组织承担

上文中已经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抗辩进行了阐述,实际体育赛事过程中由运动员及其组织来承担责任要有严格的限制。只有运动员对损害结果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伤害,才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并不仅仅是侵权运动员本身,运动员所属的俱乐部或者组织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1.3.1.2 赛事举办方承担

赛事举办方在体育赛事伤害事故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较大的,其举办体育赛事,就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即便很多情况下是运动员造成的侵权,其实也应当纳入到安全保障的计划中来。赛事举办方除了应当做好赛事举办的相关事宜,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障观众的组织和赛后疏导,控制观众情绪,引导观众友好观赛;第二,应当确保相关的设施或者器械的安全性;第三,应当为运动员购置保险;第四,应当确保裁判的公平性等等。如果因为上述的原因导致运动员发生伤害事故,赛事举办方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1.3 体育设施生产者、经营者承担

有些体育赛事器械、设施本身不致出现质量问题,如游泳运动员一般不会因为泳衣而受到伤害;但是有些体育赛事器械、设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很可能会造成伤害事故的出现。例如链球,如果链子本身质量较差,在运动员抛出过程中断裂的话,就很容易出现人员的伤亡。如果因为产品质量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

1.3.1.4 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是保险责任。相对于人的正常生活,参加体育赛事的人本身存在的受伤害的风险就较大,所以赛事举办方或者运动员所属的组织往往会购买保险。根据保险条款,运动员受到伤害的时候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民事范围,并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而一旦出现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保险公司是无法代替承担的。

1.3.2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

当前我国并没有针对体育赛事伤害事故赔偿的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是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是医药费及相关的护理费、营养费等等,是受害者因为该伤害事故就医而支付的费用;第二是误工费,表现在体育领域就是因伤不能进行体育赛事而导致劳动收入减少产生的损害,这一项的要点是工作收入的确定;第三是伤残补助金或者死亡补偿金,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发生人身损害,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一定的标准支付上述两项费用;第四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有些运动员有需要扶养的人,并且对于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较重,一旦出现人身损害,可能会影响被扶养人的生活;第五是精神损害赔偿。这些赔偿的范围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并无二致,只是在具体细节上略有不同。例如误工费一项,一般人身损害以其实际工资为标准,而体育赛事中,有很多运动员不上场也有收入,那么误工费的认定就需要仔细斟酌[9]。至于体育赛事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方式,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八种方式中,主要采用的是其中五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三项并无过多涉及。

2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国内外侵权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法律渊源等等都有较大的差别,所以对于体育赛事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理论和实践也都有一定的差别[3]。我们以以下几个国家的具体案例来进行研究和探讨。

传统的美国司法实践中是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者有过错方能够追究其侵权责任。但是单纯地考虑过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案件,现实的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往往更为复杂,涉及的因素更多,并不能仅靠过错来进行法律责任的认定。举例来说,1992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就对一起橄榄球运动产生的伤害事故进行裁判,以受害者既然参加橄榄球比赛,就应当预见到比赛过程中会出现较为激烈的碰撞的情形,那么其应当承担主要风险。这个原则我们称之为比较过失原则。以比较过失原则为主去进行责任认定更能够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平等性,也有利于维护体育竞技的可持续发展。

韩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过错责任为主,最为著名的就是2008年韩国的一场拳击比赛中,韩国的运动员被印尼运动员击倒身亡。最终印尼运动员并没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其在运动过程中没有过错,在运动过程中并没有做出超出限度的行为,也尽到了注意的义务。事后舆论和人们的关注重点也并非印尼运动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是在于拳击运动本身的危险性和存在的合理性。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韩国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4]。

我国的理论倾向于过错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但是体育界却并不认同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公平原则的普遍适用会导致在体育赛事中大家都束手束脚,这就失去了体育赛事的初衷[5]。所以笔者认为,体育赛事伤害事故中可以考虑公平原则,但是不能将这一原则进行普遍适用。

3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防范建议

3.1 体育赛事主办方购买体育保险

购买体育保险是分担体育赛事伤害事故损失的一种有效措施。购买保险后,一旦发生投保时约定的事故情形,保险公司即可赔付损失,从而减少了相关主体的损失。大型体育赛事中,赛事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购买体育保险,这在很多情况下是强制的。赛事主办方可以为参赛运动员投保人身保险,也可以为其自身投保责任保险。大众体育赛事中,参加者也可自行购买相关保险,例如人身保险,从而将体育赛事伤害事故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也适时推出了一些专门的体育赛事相关的保险项目,将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无疑是可行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一般来说承担的仅仅是金钱上的替代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来说是不能够替代的,这也就要求赛事主办方特别注意这两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3.2 体育赛事主办方对场馆及赛场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体育主管部门对公用体育设施和公用体育场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体育赛事主办方应提高责任意识,保障赛场场馆和赛场设施足够安全,不致造成参赛运动员人身伤害。这也是赛事主办方应尽的一项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位于室外的体育设施,相关体育主管部门更应对其定期管理、检查,以确保公共安全。要知道,绝大多数的体育项目对于场馆及设施的依赖程度是较高的,并且运动员对于场馆和设施的情况是不太了解的,在可能出现伤害事故时候无法第一时间下意识地去规避伤害,所以一定要给运动员创造一个安全无风险的运动环境,这样运动员才能够心无旁骛地比赛,才能向观众展现出更高水平的竞技比赛。

3.3 体育赛事主办方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安全责任培训

体育赛事主办方应尽到基本的告知义务,在赛前对参赛运动员告知其参赛项目可能的风险和赛场上的注意事项,使参赛运动员有心理准备,防患于未然。当前很多体育赛事主办方太执着于商业利益,而对其他的方面并不十分重视,这种态度和做法也就很容易滋生很多伤害事故。再加上一般来说,现在知名度较高的一些体育运动员收入较高,往往对于法律会产生漠视的心理,这就需要体育赛事主办方进行必要的安全责任培训,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明确一旦出现各种不同类型的问题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只有让运动员真正发自内心地认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才能够有效避免各种伤害事故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

3.4 运动员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体育道德意识

要知道,再好的来自外部的保护和风险规避措施都不如从自身做起,外因只对事物的发展产生影响,真正决定事物发展方向的还是内因。具体来说,运动员应熟知其所参加项目的比赛规则和潜在的危险,做好自我安全保障工作,防患于未然。同时,在比赛中应遵守基本的体育道德,强化自律意识,应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生命健康损害,尤其不能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有意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发生伤害事故后其被迫承担更多的不利责任。当然,提升运动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体育道德意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还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循序渐进的过程。

3.5 体育赛事伤害事故规制的未来展望

体育赛事本身就是对人身体极限的各种挑战,很多种类的体育赛事对抗性极强,所以体育赛事伤害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出现伤害事故以后如何处理,在当前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当前社会,体育赛事已经不再像传统体育那样以娱乐性为主,当前的体育赛事在朝着产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危险性也越来越大。各种体育赛事伤害事故出现后,如果单纯以体育精神和道德来处理的话,不仅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够使体育事业不致混乱不堪。当前我国对于体育赛事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认定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主要通过《体育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加以规定,对于责任的认定和后果的承担仍然存在巨大的缺陷。因此,应当重视体育赛事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对其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完善。在现有法律下,体育赛事主办方、体育赛事参加者都应尽到各自的法律要求的基本义务,从而在伤害事故发生时将自己承担的责任降至最低。

[1]龙秋生,李晓年.校园对抗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分析[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6,26(5):126.

[2]杨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认定初探[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0,30(1):127.

[3]黄婷婷.校园运动安全立法研究[D].北京:首都体育大学,2015.

[4]郁俊,陈锡林.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的法律探讨[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2,19(2):35-37.

[5]马宏俊.体育侵权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J].体育科学,2005,25(6):16.

[6]段荣芳.体育运动伤害赔偿责任基本问题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1,32(2):35.

[7]季艺,陈玉忠,种法鹏.美国公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31(3):293.

[8]孙冬青,孙金蓉.高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确立的法理分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43(8):88.

[9]李杉.学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防范对策[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36(9):92.

Studyonlegalresponsibilityconfirmationofsportinjuryaccident

WANG Xiao-zhen

(SchoolofP.E.,ChinaUniversityofMiningandTechnology,Xuzhou221116,Jiangsu,China)

In recent years, large-scale sports events have developed from traditional sports competitions to comprehensive activities covering sports, culture and entertainment. Every year a large number of major sports events are held around the world. China has also held the Olympic Games and other major sporting events, which are often accompanied by numerous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s. Besides, injury accidents also occur in the routine training of athletes. Disputes are sometimes difficult to solve. Therefore, the study of determination of the legal liability of sports injury accidents is very necessary. By using the methods of logical analysis and other methods, this essay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of injury accident in sports events, the theory of legal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and the elements of the tort of sports events, the compensation for sports events damage, so as to provide new solutions to sports injury accident disputes.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 can be drawn: the principle of the legal liability of injury accidents in sports events is mainl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fault, supplemented by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In the end,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prevention measures of legal liability for injury accident in sports events.

sport; injury accident; legal responsibility

G80-051

A

1009-9840(2017)05-0025-05

2017-01-29

王晓贞(1970- ),女,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和体育人文社会学。

猜你喜欢
犯规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发达国家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经验及启示
嘟你犯规啦!
从“成路15轮”看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义务
关心下一代工作
篮球比赛
实施“阳光体育运动”过程中学校体育风险管理的研究
中小学体育课伤害事故特征与应对策略
浅析体育课教学中伤害事故及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