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时代个人信息概念辨析及法律特征

2017-11-27 11:44武立栋张迪李超
商情 2017年39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电子商务

武立栋 张迪 李超

[摘要]电子商务时代经营者在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各项营销活动中,会接触到各种个人信息,其通过对比、分析,形成对自身具有利用价值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个人信息的隐秘性受到破坏,gZ,息的合法开发与利用活动也受到阻碍。此种背景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而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等基本问题的探析,是我们对其研究的第一步。

[关键词]电子商务 个人信息 辨析法律特征

一、个人信息概念辨析

虽然全球已有很多国家与地区制定并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个人信息的定义与保护范围在国内外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在各国立法当中也采取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个人隐私等多种说法,现将这些说法进行比较。

(一)“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

一些国家或地区将个人信息采用“个人数据”的说法,例如奥地利联邦与荷兰立法名称为《个人数据保护法》,丹麦的立法名称为《个人数据处分法》。

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字面意思来理解,“信息”指数据经过处理分析后可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因此,“数据”是表现形式,“信息”是体现的内容。然而,信息的表现方式并不限于数据这一单一形式,而是具有多样性,转换成数据的信息和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信息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尚未转换成为数据的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在法律条文里“个人数据”本质上反映的为“个人信息”,而非数据本身。因此,保护“个人数据”的终极目标是保护“个人信息”,所以我们认为,个人信息的说法更加符合立法目的,“个人信息”的概念比“个人数据”更能体现出其涵盖的意义与内容,也被人们越来越多的使用。

(二)“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一些国家或地区将个人信息采用“个人隐私”的说法。采用“个人隐私”说法的立法主要有: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的《隐私权法》等。“个人隐私”即指不愿意被公开的私密的个人信息,这一词语来自美国,然而这一国家却并未对这一概念给出明确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则对个人隐私所涉及的范畴,由民法体系中的“人格权”进行规范,把其作为非物质性人格权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司法实践中,个人隐私一旦遭受侵害,则可以通过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请求救济。英美法系将个人隐私看做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其采取直接保护方式,因此,对个人隐私保护程度远超大陆法系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两者有一定联系,具有交叉性,部分敏感个人信息会涉及到个人隐私的范畴。然而我们又不能就此把對个人信息的保护限定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因为隐私权只能保护部分个人信息其中的部分权利。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个人隐私是没有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属于私人范畴。而个人信息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其可能公开,也可能没有公开。第二,范畴不同。一部分个人隐私表现为个人信息,除此之外,还可以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的方式体现,这部分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没有关系。另外,还有部分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就与个人隐私也是没有关系的。

二、个人信息法律特征

即便理论界和各国家地区立法对个人信息概念尚有不同界定,我们仍然可以从这些定义和条文里找到其表现的共同性。

(一)个人信息主体为自然人

个人信息的主体就是指拥有个人信息的本人,主体为自然人,其享有人格权和各项法律义务。理论中,因为时空、规则的变换,对于信息主体是否应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问题存在争议。实践中,把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的国家和地区很少,我们在理论上认为个人信息的主体不应当包含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其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完整的人格尊严权,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本质是在保护其财产权利。

(二)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

识别为构成个人信息的实质性要素,依照可否直接识别自然人作为标准,分为直接识别方式与间接识别方式。直接识别方式即通过某些信息可以直接识别信息主体,如通过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DNA等进行识别;间接识别方式即须和其他信息对比可以别信息主体,例如学历、职业、爱好等进行识别,法律保护的范畴应当包括这两类信息。

(三)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

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依赖于对人格利益权的保护,信息的收集和利用都和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密不可分,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当中公开个人信息会受到很多限制,这些都源自于对人性尊严及个人发展上的保护。人格权的存在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十分必要,其最终会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而实现。

(四)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属性

个人信息可以带来财产利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第一种方式,个人信息以商品形式在市场中进行交易。这种交易有合法与非法两种形式存在,合法形式是指经过信息主体同意交易的情形;非法形式是指信息的交易没有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两种形式,都可以将个人信息转化为经济利益,证明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第二种方式,对原始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将其变为具备使用价值的信息,即信息利用者首先收集个人信息,然后进行分析、筛选、加工等一系列工作,得到个人信息数据库信息,最终实现个人信息财产转化,例如电子商务时代,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有目的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而根据消费者的网页浏览、淘宝订单等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得到消费者的购物偏好,进而对消费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或者服务,提升商品交易量。

三、总结

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息没有统一的概念描述,理论界对个人信息的研究并不成熟,为了有效保护人格利益,推进电商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对个人信息的研究应当首先着眼于其概念,然而概念在所有时期并非一成不变,传统的个人信息概念会随时代发展不断变换,使得我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进行动态研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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