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2017-11-28 19:34马洁
商情 2017年38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经济体

马洁

[摘要]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形式,是经济法有效發挥作用的保障。在经济法中,经济法律责任不仅包括权力主体,还包括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本文围绕承担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的必要性、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雅俗、现行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责任规定存在问题、优化权力主体责任形式的途径四个方面展开分析,使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得到明确。

[关键词]经济体;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现行经济法中存在轻视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问题,体现在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机关。这个弊端将影响经济法的发展和国家经济法治的建立,因此探讨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一、经济法中权利主体承担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对于经济法中权力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探讨也是再此基础上进行的。目前对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四种说法,包括义务说、后果说、代价说、惩罚说。经济法律责任被定义为当权力主体违背经济法时,确立主体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经济法律责任不仅是对权力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否定,还包括权力主体应该承担的后果。经济权利是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在权力的基础上得到延伸和拓展,并且不少权利是通过权力实现的。目前经济法中存在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重视程度失衡的不足,所以明确经济法中权力主体应该承担的经济法律是目前经济法研究的重点。法学界对经济法律责任关系内容的认识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过程。其中有观点主张权利与义务应该存在着主次,权利和义务之间应该以权利为主体,如果按照这个观点,权利便会优于责任,会导致在没有义务的束缚下滥用职权的事件发生。因此,必须平等对待权利和义务,从经济法本身的特征上完善对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和权利的认识。

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与归责原则

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研究重点还在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探讨上,但是关于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和归责原则的研究也是完善经济法的重点。传统的关于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素的研究对我国经济法的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研究有一定借鉴作用,但是还不能满足经济法的发展需求。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主要在之前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责任的构成要素和归责原则进行完善。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根据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条件来制定的,如果满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联系、主观过错四个条件,便可以对事件主体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而以上条件中违法行为是作为责任构成要素的首要条件。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条例,还包括进行法律禁止行为。其中因果联系、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同样是主要的追究责任条件,但是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成为责任构成要素。其中损害事实只有在发生经济纠纷时才适用:主观过错并不是追究经济法权力主体责任的必备条件,但是仍然属于责任构成要素:因果关系指的是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当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不是非法行为,则不追究行为发出者责任,因果关系是国家经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

三、现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法已经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已经能满足大部分日常事件的解决。但是在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研究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在进行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归责时,应该坚持分类归责、责任法定、责罚原则。分类归责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市场和宏观调控责任定量、定性因素的差别性来进行分类:责任法定原则重点主张经济法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和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应该是平衡的,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基于此,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确立是进行责任法定原则的前提:责罚对应原则指的是责任和惩罚应该是对应的,责任是进行惩罚的基础,在具有责任的前提下,才能判断相对应的法律制裁。

目前经济法对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较重视,而忽视了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两者达不到一定的平衡,将影响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退回、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撤销许可、通报批评。为了实现权力配置的平衡,应该使权力主体坚持上述的义务责任,才能避免权力滥用的现象。目前我国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主要出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重视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多过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我国对进行不法行为的权力主体要求承担的责任较少,并且作出的惩罚较轻,没有严格规定在权力主体违法操作时应付的具体责任。

第二,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机关则不予以追究,根究法学家的研究,经济法权利主体应该是行使职能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可以进行市场控制和宏观调控,但目前我国对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上,通常是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而真正的权力主体被保护起来,这种行为从根本上显现了经济法对国家机关的保护倾向;第三,责任形式涵盖较少,主要表现在对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如实际履行、赔偿等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包含在经济法责任体系中。这样的做法既不利于保障权力主体的利益,也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经济法中权利主体责任形式的优化途径

对于目前我国存在的经济法中存在的权利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缺陷,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责任形式的优化。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确定是保证经济法有效实施的基础,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如果混淆了两者的概念,便会影响两者发挥各自的作用,体现在经济法中即是不利于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如果忽视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便会造成权力滥用的现象。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不仅包括造成损害结果时应承担的责任,还包括自主进行有利于国家发展的行为,为了实现权力主体从义务角度进行责任的承担,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它对权力主体的调控作用。

责任落实也是优化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一方面,国家机关在进行市场调控时可能会出现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损失,但是存在一些个人利益不能得到赔偿,解决这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国家的赔偿制度,应该坚持国家机关主要责任是义务本位。在国家重要领域范围内,比如食品、医药方面。如果出现国家机关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在相应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应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补偿,比如出现以下情形时,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主体:在对损害结果有意识的前提下做出的违法行为:主体有避免损害发生的能力等。由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很多客观因素,所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进行赔偿。

在造成被害人利益损害时,最好的处理方法是进行相应的补偿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由此看来相比对市场规制主体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如加强赔偿力度,不仅使被害人损失降到最低,还使大部分主体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更好的实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国家对市场的控制主要有市场规制主体来完成,而市场的有效规制与群众对市场规制主体的支持脱不了关系,如果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责任形式得到优化,将加强社会群众对市场规制主体的信任度,有利于进行市场的有效规制。权利主体经济法律责任是在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关于对两者的经济法律责任探讨,都是建立在经济法独立性之上的。经济法权力主体的和权利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不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行政法的权利义务,因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所以在进行紧急发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探讨时,应注重探讨其本身的价值和意义。

五、结论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经济法中对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要更加看重,但是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才应该是经济法中的重点,不能将这个问题进行改善将会影响经济法的实施。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意味着权力主体的经济权力,如果看重权力主体的权力多过责任,就会使经济法出现明显缺陷。本文通过探讨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希望改善经济法中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问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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