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几个问题

2017-11-29 22:04张俊民
国际商务财会 2017年10期

张俊民

【摘要】本文对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资产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预期可能的经济后果以及执行实施新金融资产准则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说明。以便对于深入學习贯彻执行新的金融资产会计准则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新金融资产准则;金融资产分类;

金融资产减值

【中图分类号】F231.4;F235.2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资产准则”),对金融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这引起会计实务界对如何理解与执行应用该准则的极大关注。本文仅就修订后的新金融资产准则主要内容及其经济后果谈一些个人的理解与看法。

一、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金融资产分类及其依据

新金融资产准则根据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即:将仅以获取投资金融工具合同各期利息为目标的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通常仅涉及较低频率和较小价值的出售;将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的出售对于实现业务模式目标是不可或缺的;将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类金融资产并非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也不是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目标;这表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兜底的金融资产,只要不能划分为前两者的金融资产都应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时准则还规定了两项例外:一是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以此确认获得的股利收入,且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二是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此外,将具有金融资产性质的应收款项适用《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不在金融资产准则内规范,但是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适用金融资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不在金融资产准则内规范。

(二)关于金融资产分类核算对经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简要分析

如何准确理解和区分上述分类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呢?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并区分,一是“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业务模式并非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也不是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目标,仅仅是解决少量闲散资金的暂时存放问题,是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表明投资于这类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资产是企业管理当局权力和责任的组成部分,由此获得净收益或发生的净损失理应确认为企业经营业绩,在利润表中列示为营业利润;二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通常涉及更频繁和更大价值的出售,属于战略性股权投资并非为交易而持有,表明投资于这类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资产也是企业管理当局权力和责任的组成部分,在存续期间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体现其战略性持有性质,仅在重分类或终止确认时才对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这是由该类金融资产的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所决定的,表明该类金融资产在存续期间管理当局并未完全履行其应负担的经管责任不能将其相应损益直接计入经营业绩,只有在终止确认时管理当局对该类金融资产的经管责任才算履行完毕才能确认其经营业绩。至于准则规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确认,这主要是因为这类金融资产是“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也就是其“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决定了持有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出于长期持有目标而非短期交易获取股利现金流量为目标,所以准则规定“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终身不得改变,在处置进行终止确认时的累积利得或损失也不得转入当期损益而应转入留存收益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故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在持有存续期间作为当期损益之外的其他综合收益列示计入利润表,表明管理当局对该类金融资产的权力与责任,但处置产生的累积盈余计入未分配利润,列示计入资产负债表,不再认定为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而可以限制管理当局的处置动机与行为,从而保持对被投资方决策的一定影响力,同时这也有利于迫使管理当局保持这类金融资产的“终身不变”属性,并正确确认以落实管理当局的受托经管责任。

(三)关于重分类的几个问题

新金融资产准则规定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表明重分类的主要标志是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如果将业务模式由以获取投资金融工具合同各期利息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改变为既以收取合同利息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获取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也就是改为战略性投资时,就应将原划分确认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改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此类推,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金融资产进行其他的重分类,以保持会计核算的客观性。

关于重分类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所谓未来适用法是指重分类产生的差额按照新分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计入相应损益或重分类的金融资产项目,如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应将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应在重分类日将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是如果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则需要先将重分类日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不产生重分类差额。如果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由于二者之前的账面价值均为公允价值因而不存在重分类差额,因此企业只需将重分类日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计入当期损益即可,视同将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了处置。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