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中市场优先原则的内涵与适用

2017-11-29 10:00李天松
大经贸 2017年10期
关键词:经济法内涵

李天松

【摘 要】 随着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塑,谦抑干预这一理念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而市场优先原则恰恰映射了谦抑干预的理念原则。论文首先对市场优先原则进行了简单介绍,然后具体阐述了市场优先原则三个子原则的涵义,最后以“包间最低消费”问题、网约车的低价竞争问题为例,对市场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介绍。

【关键词】 经济法 市场优先原则 内涵 适用

引 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市场的作用重新进行了定义,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以往的“基础性作用”转变成为“决定性作用”。这一转变,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又一次变革。经济法中的市场优先原则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提出的。

1 市场优先原则概述

从理论上说,市场优先原则是基于谦抑干预理念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提出的。其中,谦抑干预是经济法的一种主观理念,通常与部门法哲学中的宗旨、价值等词汇相等同。当这些主观追求渗透到法律制度当中,其最主要的表现便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它能统率具体法律规则的运行,是法律理念的实然体现。

具体来说,市场优先原则是指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干预经济的法律时,要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为主导,分开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范围,国家进行经济干预的范围应只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二,手段,国家进行经济干预手段的力度应与市场失灵程度相适应;三,时机,国家进行经济干预的时机应允许在尚不明晰失灵与否的市场上先行适用市场机制,暂不进行干预。市场优先原则的这3大内涵可以概括为“市场基础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和“市场先行原则”3大子原则。

2 市场优先原则内涵阐释

2.1 市场基础原则。在市场优先的三个子原则中,市场基础属于基础性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和市场先行原则,都是由市场基础原则衍生而来的。不可否认,市场失灵已然成为当前经济背景下的一种客观现象,即使是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能完全否认国家干预的作用,当前阶段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国家与市场共同发挥作用的混合制经济状态。因此,我国如今并不存在否认市场失灵的藩篱,但存在过度扩张市场失灵广度和深度的思维惯性。由于具有较为长期的计划经济传统,我国很多不正当的国家干预都是以“莫须有”的市场失灵作为借口而运行的,这是违背市场基础原则的典型体现。

2.2 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是指在确实发生市场失灵的场合,国家手段对经济的干预力度要与适合与市场失灵的程度,恪守谦抑,并且不过于刚性。一方面国家干预应优先鼓励内嵌于而非外接于市场机制的干预措施,从而达到辅助市场机制恢复发生作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当某一领域的市场机制已恢复作用,即市场失灵已限缩乃至停止时,国家干预手段应马上进行削减或全面退出。

2.3 市场先行原则。市场先行原则是指在进行市场是否失灵的判断时,若无法在现有经验及理性判断的前提下,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存在失灵现象时,为避免错误干预,应优先假设市场未发生失灵,而暂不进行国家干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多错误的国家干预经济手段可能并不是因为政府有意识的行为,而是政府基于错误的市场形势判断所致,即错把未失灵的市场理解为失灵,或把轻度失灵的市场理解为重度失灵。市场先行原则即是要求在既有智识和信息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出现市场失灵时,应当假定市场未发生失灵;否则,一旦因为对市场失灵状态的错误认知而草率动用国家干预手段,很有可能造成远大于市场失灵影响的政府失灵问题,造成市场失灵持续时间的不合理地拉长,严重时甚至会出现新的失灵问题。

3 市场优先原则的应用范例

3.1 “包间最低消费”问题。对一个从事餐饮或娱乐服务的经营者来说,包间消费的成本通常会大于大堂消费,设置最低消费是对这种成本不同予以回应的正常经营策略。但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度环境下,一个守法的经营者只能选择取消最低消费,进而通过普遍提高商品或服务定价的形式对相应成本予以摊平。从表面上来看,这种摊平成本的方式对“最低消费”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抑制,但是实际上,这种摊平成本的方式是对消费者的统一提价,并且是由更为弱势的大堂消费者,替具有较高消费能力的包间消费者进行补贴。这便是过于刚性的国家干预方式产生新的失灵的典型体现。从市场优先原则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解决,一方面应当精准地查知这种情形下市场失灵的实然表现,另一方面则要“对症下药”,对相应的市场失灵施加与之相匹配的国家干预手段,而不是草率动用过于刚性的规制措施。同时,为了科学、有效地落实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国家干预手段应首先根据市场失灵种类进行类型与强度的划分,并且准确了解并掌握其在进行经济干预时对市场机制产生的影响程度。

3.2 网约车的低价竞争问题。自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等网约车软件平台进入市场以来,其远低于出租车的乘车费用,以及大量的价格补贴很容易让相关执法机关产生一种错觉,那就是网约车的低价竞争已然导致市场失灵,然后制定出各种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制。但是,网约车的价格补贴是打车软件刚进入市场时,经营者为了推广新产品的一种正常定价策略,并不会危害市场竞争,而只是阶段性地为消费者塑造价格福利而已。此时,理应按照市场优先原则中市场先行子原则的要求,在既有经验和理性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出现市场失灵时,应优先假设市场未发生失灵,暂不进行国家干预。事实上,进入2016年以后,网约车的定价已基本了刚进入市场时的低价策略,并且基本稳定在比同类型巡游出租车服务价格略低的价格水平上,这便是定价周期的必然规律,所谓“市场失灵”也已在这一周期中被市场自发调节的力量“消化”掉。

结束语

市場优先原则的提出,是对经济法具体运行过程的现实总结,并且能够反过来为经济法的适用进行指导,是明显的工具型原则。同时,市场优先原则三个子原则的提出,对经济法中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的现象进行了联系,对经济法缺乏现实适用性的尴尬现状进行了改善。

【参考文献】

[1] 陈婉玲.判断与甄别:经济法权利辨析——以市场主体权利为视角[J].政法论坛,2017,35(04):161-16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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