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吗

2017-11-30 21:43
伴侣 2017年11期
关键词:吴某岳母岳父

问:

吴某和老伴有三个女儿,职业各不相同。吴某和老伴在农村独居,三个女儿根据自己的便利条件与二老协商达成如下赡养协议:大女儿负责吴某和老伴吃的粮食、蔬菜、烧的柴火。二女儿负责穿戴。三女儿负责医疗、打针、吃药。前些日子,二女儿不幸因车祸去世,大女儿、三女儿要求二女婿继续履行赡养协议,但二女婿拒绝了。请问:女婿可否不尽赡养义务?

答:

女婿和岳父、岳母是一种姻亲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權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义务,只有协助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可以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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