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与运用

2017-12-01 09:54
长江丛刊 2017年27期
关键词:交通管理道路交通交通事故

曹 鸣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与运用

曹 鸣

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法律层面上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行为人违法程度的不同,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触发三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无论在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亦或刑事司法活动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何种证据,以及证明效力上存在很大争议,学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和证据种类也形成不同的学说。 在法定证据中给予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席之地,具有“实至名归”的重要意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效力 运用

随着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汽车保持量的快速提高、违章驾驶人员数量增速,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据不完全统计,世界卫生组织称我国每年因交通死亡的人数超过20万人,居于各类事故发生次数的首位,因此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法律层面肯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但在具体的适用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和证明力应当如何判断?具体应当如何运用?笔者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进行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自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正式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比较两个概念,不难看出立法者的用意:一是删除了“责任”二字,改为事故认定,体现了该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行政色彩淡化。二是删除了“道路”二字,将原不属于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范畴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吸纳进来。三是厘清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认定的责任与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的一种事实判断,交通管理部门并非据此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评判。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澄清,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于这里所说的“处理”,一般理解为解决交通事故的各个阶段,即行政执法过程中。但究竟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还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亦或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证据?仍值得商榷。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亦或是法院裁判机关,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但是,在理论层面,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和证据能力尚有很多未定问题未予解决。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既要考虑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规定和运用情况,也要考虑我国有关证据和证明的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国内理论界一直有着多种声音,主要形成三种主要学说,即证据说、行政行为说①以及折衷说。本文在主流证据说的基础上探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种类。一部分意见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书证,另一部分观点认为是鉴定意见,还有观点认为其是事实而已。

(一)书证说

书证是指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行政权,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担责任所作出的确认文书。它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首先,文书形式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其次,行为性质上,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确认文书。从救济途径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复核后,可以撤销。这些都是书证的特点。

(二)鉴定意见说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派、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问题。事实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肇事类案件中确实发挥着鉴定意见的作用。

事实上,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观察判断所得,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几种法定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它代表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行为的责任评价,而这种评价本身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注释:

①在我国,行政行为通说具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由行政主体作出;由国家实施体现其行政责任的行为;由国家实施体现其行政职责的行为;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受行政法规制。

[1]管满泉.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24(6):75~79.

[2]戎百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辨析[J].学术交流,2006(1):49~52.

[3]张树义.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8.

[4]阮建华.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运用[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9).

[5]闫佳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J].当代法学论坛,2011(4).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猜你喜欢
交通管理道路交通交通事故
基于BPNN-AdaBoost的隧道交通事故数预测研究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2001—2020年交通管理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
预防交通事故
搭乘同事车辆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口袋书系列
欢迎订阅2017年《道路交通管理》杂志
欢迎订阅2017 年《道路交通管理》杂志
论交通管理中非机动车及行人依法管理问题研究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及改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