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调查取证的执法环节

2017-12-02 07:34杨玲
教育教学论坛 2017年44期
关键词:行政执法调查规则

杨玲

摘要: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中的重要环节,是作为行政决定的前提条件,收集调取的证据不仅要符合客观真实,还要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要求。笔者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深切感受到执法主体的疑虑往往来自于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阶段,经过收集整理形成此文,以期有益他人。

关键词: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44-0092-02

《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逐步完善,对证据调取、证据开示、认证规则等内容加以明确,使得办案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有了具体的依据。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目前仍然存在制度缺失,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岗位操作中,既想履行职责,又担心操作不当引火上身。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立后,使得各行政机关更加细化岗位职责,追责明确,导致一些执法主体,如履薄冰,生怕会出现纰漏。要排除这些心理障碍,执法主体不仅要知晓调查取证的规则,更要熟悉调查取证技巧。

一、调查取证的价值体现

调查取证是实施行政决定的前置性程序,先调查取证,再做出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要程序。从实体上讲,调查取证是以事实为依据,用“证据说话”,任何违法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必然要和客观世界其他事物发生各种各样的相互作用,留下相应的物品或痕迹,这些客观存在的物品和痕迹能给我们提供一些证据,有了证据我们就用证据说话。从责任上说,调查取证是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好职责就是失职,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履行自己的职责,往往会被一些细节性的疏漏影响到执法效果,甚至被作为违法执法的依据。

调查通常与取证是不可分割的。通过调查取证工作,行政主体可以了解违法行为事实,掌握相关证据,进而查获违法行为人,并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加以确定,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置,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调查取证要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和及时。

二、行政执法中的取证规则

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的取证规则,是行政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其他的如举证规则、证明规则都是由此衍生出来的证据规则。

(一)行政证据主要规则

1.关联性规则。在审查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应当将该证据与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每一部分的事实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可以用来证明哪一部分事实。如果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某一部分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该证据就具有关联性;如果与任何部分的事实都没有内在联系的,该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通俗的语言来说,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符合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但因为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而丧失了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力。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先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才正式将此规则适用于行政案件。这一规则不仅是行政诉讼中法院裁量时遵循的证据规则,也是行政执法时应当自觉遵循的证据规则。

3.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是在证明一项文书内容的过程中,如果其内容对案件审理重要,除非是因可证明的提出人重大过失之外的其他原因,否则必须使用原始的文书。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用数个不同的证据来证明同一事实的情形,这数个证据之间往往相互矛盾,有的肯定事实,有的否定事实,执法人员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取舍。执法人员选择最佳形式的证据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遵循的规则,即最佳证据规则。

4.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相似.行政机关作出不利行政相对人的决定,产生争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对相对人有利的决定,产生争议的,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主要在行政执法阶段,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必要时也需要收集证据。收集证据不能违法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构成不必要的侵害,否则取得的证据会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调查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的活动。

1.询问当事人。在对当事人实施调查时,首先要验明身份,确保身份无差错;询问当事人的时候要表明身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调查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其次要仔细询问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所有情节和行为,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每一环节;再次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并记录在案;询问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對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记录要尽量不要改动,无论记录人或被调查人改动记录都应按手印确认。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更正的,应当尊重;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时应注意,被调查人要在每页笔录上都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在最后一页被调查人要写上“以上×页记录我已经看过,与我讲的一样”等字样,并签字捺印。如果被调查人认为有错记或者漏记的,应当面补充或修改,对更改过的内容,被调查人也要在上面捺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对证人证言,未经证人同意的,原则上应当保密,一面当事人事后打击报复。在调查时,首次要问明证人的真实身份,从事的职业,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要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的法定义务,以及故意作为整合隐瞒事实的法律责任后果;引导证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做连续的详细叙述,但不能做提示性发问,也不能暗示其如何回答;证人要亲自书写的,应当允许;询问笔录,经证人核对、更正、补充后,应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要给证人宽松的提供证言的环境,打消其思想顾虑。

3.现场勘验。行政证据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两种证据,都具有现场性。两者的区别在于:勘验笔录是对特定场所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测检测后,将有关情况和结果记录下来形成的,其记录有静态特点,内容通常是对通过技术测量手段获得的数据及状态的真实记录;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活动过程的记录,包括行政活动中对象的状态及行政活动本身的情况的记录,如行政执法检查结果记录、对现场处置情况记录,记录的事实具有动态特点,所记载的事实通常是对事后难以复制的活动的客观记载。

三、把握进行调查取证的技巧性

1.在进行调查之前做好充足的准备,要求主要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要事先熟悉案情、了解案情,把握案件调查重点方向,对谈话对象个人生活习性、工作作风习惯以有个人简历,做到完全牢记心中,并签于案情与谈话对象了解的基础上拟订出调查问题,并且要达到什么目的,做到有的放矢。提出问题应该尽可能全面具体,而且富有逻辑性,对于掌握案情最好能起到事半功倍效果,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调查提纲需要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起草修改确定,这样便于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互相沟通和补充。在依法询问的时候,也便于两人思路统一,相互提醒,不至于忘了有关调查内容或重复调查相关问题。

2.调查人员应该有过硬业务素质,对调查对象调查时能熟练应用谈话语气和提问技巧。做到不需要证明自己身份时尽量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对嫌疑人能做到公正客观询问与调查,不对嫌疑人做先入为主主观判断,做到陈述事实,以免调查对象反感与不配合,不讲真话或拒绝回答,甚至销毁了主要证据。调查人员能做到既自然平和,又不能违规违法,尊重法律的尊严。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做到只记录与本案有关的谈话,以免冲淡主题。在对不同的被调查人询问同一个问题时,一定要按被调查人口头表述习惯来记录,不能按记录人员人惯,否则就有造假的嫌疑,可能给案件带来不必要屈折。

3.多次的调查笔录要相互统一。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当事人,在询问前一定要看把前几次的记录熟记在心,对前后询问有出入的,一定确定核实准确。否则就会出现调查笔录前后矛盾,给案件的查处、结案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总之,执法主体在履行职责时,只要能够做到收集调取的证据符合客观事实,收集过程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要求,就能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也就能更好防范风险。endprint

猜你喜欢
行政执法调查规则
数独的规则和演变
让规则不规则
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中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两法衔接”调研报告
天台县城区有毒观赏植物资源调查初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