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贪视角论检察建议的法律规制

2017-12-05 07:31崔元庆李丽丽
长江丛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反贪检察检察机关

崔元庆 李丽丽

从反贪视角论检察建议的法律规制

崔元庆 李丽丽

反贪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反贪部门对在发案单位查办案件时,对在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和经济问题,提出的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整改建议。通过加强立法监督保障务求实效,完善检察建议立法明确检察定位,规范检察建议考核机制实行统一管理,对完善相关单位加强职务监督、内部制约,帮助发案单位规范管理、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反贪工作、和推动社会创新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反贪 检察建议 法律规制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的重要法律形式。面对新常态下中国社会面临改革的关键时期,人们往往在面对经济、利益等的诱惑时迷失方向,难免会出现这类强制性法律监督的真空和盲区。进而引发职务犯罪和贪污腐败“塌方式”的持续高发态势,给党和政府在经济发展和公信力提高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法、增强法律监督效果和法律效力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同时,也存在着效力无保障、缺少法律定位、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反贪检察建议实施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检查建议缺乏法律依据法律效力无保障

检察机关除了担负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能外还具有法制宣传、法律监督、预防犯罪等检察建议的职能。首先,对于相关单位来讲,由于检察建议只是一个参考,其法律效力还远远不及工商、审计等部门发出的整改意见书等相关文件更具有强制力,导致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失去监督效果和流于形式。其次,检察建议缺乏法律依据,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导致没有对反贪检察建议引起足够重视,失去了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因此,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贪污腐败方面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难以形成其法律监督的作。

(二)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时效性

检察建议大体可以分为实行诉讼监督和参与综合治理两大类。当前国内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检察建议的先关规定要求对刑罚、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可能存在执法不规范或执法不公及重大事故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存在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但是对于反贪检察机关来说检察建议没有明确化和“法律监督权”没有细化,就会导致检察机关在具体实践中的缺少法律监督权而无法实施。反贪部门在发现案发单位存在财务管理、贪污腐败等问题和漏洞后,提出检察建议相对滞后,令检察建议时效性大打折扣。

(三)检察建议针对性不强缺乏规范统一的管理

反贪检察机关在出具检察建议的实践中,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检察建议制发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普遍存在操作较为混乱建议不中肯、反贪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不强、缺乏统一的管理等诸多问题。一是,检察建议书不能做到对症下药,反贪检察建议的内容不能精确指出相关案发单位存在的贪污贿赂、腐败渎职问题和管理漏洞;二是,反贪检察建议缺乏实用性、针对性和具体操作性,不能做到贴近反贪实际,导致检察建议基本流于形式不利于相关单位进行针对性的整改;三是,反贪检察建议中内容表述多种多样,缺乏统一的规范管理。不仅有损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也极大地削弱了检察建议所应有的作用。

二、以反贪视角完善检察建议的法律规制

(一)加强立法监督保障务求实效

检察机关要根据反贪检察建议的形式、内容、时间、整改期限、质量要求、法律责任等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的反贪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在对反贪检察建议功能定位明确后要立足法律监督,还要完善反贪检察建议的监督与保障机制。只有给被建议相关单位带来具有实际效用的建议,才能得到被建议单位的重视与认可。对相关单位对反贪检察建议置之不理和未落实的或超过限期仍未整改的,反贪检查机关应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对其中玩忽职守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才能保障反贪检察建议务求实效。

(二)完善检察建议立法明确检察定位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中,除《检察官法》外,还没有对反贪检察建议的明确规定。要让检察建议得到被监督者的广泛认同,增加其权威性,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来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普通的“反贪检察建议意见”虽然发挥着检察建议的作用,但是,其适用依据却缺少法律明文的规定。在立法上将反贪检察建议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等法中来确立反贪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立法,从体制上保证均衡被监督者与监督者的权力,确保从立法上明确反贪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三)规范检察建议考核机制实行统一管理

要建立规范、科学、完备的检察建议考核机制,就必须对现行的反贪考评办法进行改革,当前的反贪考评体系中,反贪检查建议所占的分值和比重相对偏少,不能引起反贪部门的重视和反贪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采取规范、科学的考评指标,将反贪工作考核中反贪检察建议的分值和权重增加,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该考核标准制度化和具体化,将其细化为可以具体操作的指标,实行统一管理。就能将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规范运用检察建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势必积极推进反贪检察建议工作服务和管理的创新,对建设法治文明社会起到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1]韩成军.检察建议的本质属性与法律规制[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46~52.

(作者单位: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

崔元庆(1967-),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李丽丽(1982-),女,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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